期刊名称: | 法律适用 | |
期刊级别: | 核心期刊 | |
国内统一刊号: | 11-3126/D | |
国际标准刊号: | 1004-7883 | |
期刊周期: | 月刊 | |
主管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
主办单位: | 国家法官学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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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期刊简介
• 期刊信息:《法律适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自创刊以来,以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为主题,坚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读"的理念。法律适用内容详实、观点新颖、文章可读性强、信息量大,众多的栏目设置,法律适用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法律适用并获中国优秀期刊奖,现中国期刊网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法律适用》曾用刊名:学习与辅导出版地:北京市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单位:(最高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出刊周期:月刊语言种类:中文开本尺寸:大16开创刊时间:1986年国际标准刊号:1004-7883国内统一刊号:11-3126/D知网复合影响因子:1.140知网综合影响因子:0.492
• 期刊栏目:司法职业道德、入世法律问题、法学论坛、法官说法、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问题探讨
• 数据库收录情况: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中国知网收录、维普期刊网收录
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 办刊宗旨:《法律适用》(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是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重点案件审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示法官学术研究成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 影响因子:截止2014年知网:复合影响因子:1.140;综合影响因子:0.492
•《法律适用》2015年第3期论文投稿目录: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罗国良 刘静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探析…………………………………闵春雷
英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介述与思考…………………………………马岩 任能能
美国法律和法院对警察讯问精神折磨的规制…………………………………郑曦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制度的生长与走向——兼论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专业化…………………………………高翔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之辩——兼评马乐基金老鼠仓案…………………………………李耀杰
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廖斌 何显兵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形式审查的反思…………………………………张亮
论食品消费维权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的完善…………………………………卢君
银行卡纠纷疑难问题研究…………………………………张雪楳
法律论文范文下载:分析我国刑事政治管理新应用发展技巧及措施
摘要:在制度上统一“轻”“重”之罪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轻其轻,重其重”,因此界定“轻”“重”之罪成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并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对确定的标准。美国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上区分重罪、轻罪的做法。为了量刑的目的,美国联邦和许多州的刑法对重罪、轻罪都是以1年监禁为限,并对重罪进行分级。笔者赞成我国刑法的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以3年有期徒刑为宜,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它犯罪则为轻罪。这种决择不仅有上述学者所提及的刑法总则一些条款以3年为界限的考虑,而是纵观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一般都是3年,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立法对犯罪轻重程度的区分倾向,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都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只有在制度上统一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才能更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法学管理,高级政工师论文
针对“法有限,情无穷“的现实情况,加大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判决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制约作用。“保留死刑,但少杀、慎杀”是我们目前要坚持的死刑政策。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它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是实证学派的矫正刑思想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新发展,体现了“宽”的一面,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刑罚人性化的体现。在制定我国的“社区矫正”法时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放宽对社区矫正的定性,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二是通过社区矫正立法建立相应的矫正对象分类机制,增加矫正类型,细化矫正内容,矫正方式之间在惩罚力度上应有轻重区别,形成梯度。三是增加有关被矫正对象的权利及其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途径、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明确矫正工作者的权力界限。四是增加惩罚力度不同的矫正方式作为违反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使矫正和处罚相结合,在未达到必须以监禁来惩罚的程度时,社区矫正惩罚方式应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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