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标准体系建设支撑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思考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自动化发布时间:2019-12-27浏览:

  摘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和内在要求。标准化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做出加强营商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论文梳理了我国营商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重点方向,提出了以标准体系建设支撑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标准体系 营商环境

质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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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创办、经营到结束整个活动过程中各种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涵盖政治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和法律要素等诸多要素,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环境。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当前,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環境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为改革而培训》,我国营商环境综合评分排名从2017年的第97位跃升至第65位,是营商环境改善最为显著的经济体之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营商环境仍存在不少的短板和问题,突出表现为配套政策体系不健全、制定不科学、执行不到位;市场开放程度不及预期;投资和贸易的深度和广度不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运营成本和税费负担较高;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仍有隐形壁垒、存在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行政审批便利化不够导致企业办事难、办事繁、办事慢等。可以说,我国营商环境与我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不相匹配,与国际一流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达到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是经济发展的理想状态。然而外部因素和条件会影响资源配置的均衡性,导致经济发展不平衡。优化营商环境,就是政府对这些因素和条件的优化,使外部环境尽量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标准化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使得在既定范围内达到最佳秩序。因而政府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尤其是涉及管理和服务层面的优化时,依托标准提供的规则和指导,有利于推动其达到最佳的状态。标准化在许多方面可以切入到优化营商环境中,在其中产生明显的支撑作用。

  1 标准化支撑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作用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从市场化的视角来看是构建包含法治、便利、高效、公平、透明、稳定、开放、可预期等特征的良好营商环境。标准化蕴含的简化、统一、协调、最优原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推动良好营商环境特征的形成,与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了内在逻辑的有效契合。

  1.1 标准是营商环境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基于契约精神的法治经济,具体到营商环境则表现为政企之间、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可以说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这些契约关系得以有效遵守,其核心就在于法治化。而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需要大量的制度供给来强化契约精神。目前,我国营商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在某些领域的立法仍属空白。标准和法律法规同属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更加微观、更加灵活,能够有效填补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空白,是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延伸。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治权,在营商环境法治化条件下,政府需要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而标准化作为一种机制和手段,能使公权力合法干预市场经济,其灵活的特点能迅速响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便于及时调整市场行为。

  1.2 依托简化原理,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要成为正规经济体,第一步是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也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可以说行政审批直接贯穿市场主体的开办、运营和结束的全过程。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审批仍存在“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对市场主体的感受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行政审批是一项重复性工作,将标准化引入到行政审批中是切实可行的。标准化的简化原理是消除多余的、不必要的、无意义的环节,保证标准化对象构成的精炼、合理。依托简化原理,一方面可以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精简多余的、复杂的、累赘的审批环节,进而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1.3 依托统一原理,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所有制、规模、纳税额等因素区别对待、厚此薄彼,更不能设立歧视性政策。只有建立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的营商环境,才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尤其是私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标准化的统一原理是确定标准化对象的一致规范,能够推动营商环境的公平性和透明性。(1)统一市场准入门槛,消除对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隐形壁垒,保护其加入市场的权利;(2)统一行政审批要求和程序,最大程度约束自由裁量权,杜绝“吃、拿、卡、要”等妨碍市场公平的行为;(3)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和执法准则,做到既不“重点保护”,也不“刻意打压”。依托统一原理,不仅可以实现市场主体的全面平等,而且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政商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1.4 依托协调原理,平衡各相关方之间的关系

  在营商环境的系统构成中存在着诸多相互关系,包括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之间的关系等。优化营商环境,必须理清并处理好这些关系。标准化的协调原理是在相关方之间建立相互适应、相互平衡的关系。从政府和市场关系来看,标准化既是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也是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可以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双方各司其职、优势互补;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标准化是衡量和约束市场交易的机制,使市场主体能够顺利完成商品的交换和权利义务的让渡;从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关系来看,标准化是国际贸易双方理解和沟通的工具,可以有效减少甚至消除技术壁垒,推动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依托协调原理,一方面推动营商环境达到一个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增强整个市场经济的对外开放程度。

  1.5 依托最优原理,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的最佳效益

  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对外开放等众多要素。优化营商环境,不是对某一要素的优化,而是通过最优化的方法使各要素以合理的形式融合发展,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从而达到整体营商环境的最佳效益。最优原理是对标准化对象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选择、设计和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将营商环境作为整体进行系统分析,按照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构建标准综合体。其中每一个标准从形式上看虽然是分散的、单个的,各有各的范围,但一切都是从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目标为出发点,承担着整体目标赋予的功能。依托最优原理,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对外开放等各要素“量身定制”,推动各要素相辅相成、整体提升,从而实现营商环境稳定有序运转。

  2 我国建设营商环境标准体系的重点方向

  将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引入营商环境这样一个系统工程中,首当其冲是要建设先进适用的营商环境标准体系。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加强营商环境标准体系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之一。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促进高端要素、创新资源和社会资本流入和聚集,推动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要求,是要紧密围绕上述总体目标,并且要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具体来说,营商环境标准体系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建设。

  2.1 营商环境通用基础标准体系

  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普遍使用的、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是建立和实施营商环境标准体系时应遵守的基础性标准合集。从营商环境的基本特征来看,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术语标准,包括商事制度、市场运行、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和国际贸易等与营商环境相关的专业术语标准;(2)数据标准,包括营商环境中各类经济和社会指标等数据的分类、收集、统计、分析标准;(3)信息标准,包括营商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标准以及信息共享、电子政务、电子监管等相关标准;(4)基础设施标准,包括商用建筑、产业园区、创业园区以及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通用要求;

  (5)环境标准,包括城市的空气、绿化、水质、环卫等生态环境和市容市貌的通用要求;(6)安全标准,包括城市治安管理、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化解以及财产保护、职业健康等保障营商环境安全的标准;(7)基本运行标准,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公平竞争、审批服务、投融资行为、跨境交易等基础规则;(8)评价标准,参考世界银行提出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调整、丰富和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见图1。

  2.2 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标准体系

  政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在推进“放管服”改革过程中的核心和关键在于“服”,也就是开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服务。市场主体作为一种组织,存在特有的生命周期,蕴含其誕生、成长、壮大、衰退和死亡的过程。市场主体所处生命阶段不同,其服务需求也不同。因此,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政府针对各阶段市场主体的需求,为其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结合国内外有关学者的研究,将市场主体生命周期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4个阶段,以此为依据构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标准体系。

  (1)初创期,应重点围绕市场主体开办提供服务,制定创业指导、风险评估、创业融资以及企业注册登记、财产登记、水电接入、经营资质审批、用地许可审批等服务标准;

  (2)成长期,应重点以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目标提供服务,制定投资项目审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审查、人事社保、法律服务、检验检测以及信息服务等服务标准;

  (3)成熟期,应重点以保护企业平稳运行为核心提供服务,制定品牌提升、奖励申报、科技创新与推广、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涉外服务以及税务服务等服务标准;(4)衰退期,应重点针对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提供服务,制定财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以及善后处理等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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