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论文发表正确认识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管理制度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预防医学发布时间:2014-08-11浏览: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历经27年终于于2012年10月出台,并将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精神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首位,全中国约有1亿人口患有精神疾病。如此庞大的数字使得这部法律承载了厚重的期待,它一方面填补了我国此方面法律的空白,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我国法律上私权保障的空间。也使得对该部法律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强制入院,制度设置

  一、强制入院问题

  草案中的“非自愿住院”的表述在法律正式颁布时被修改去除。强制入院制度的存在,首先应该是必要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对其病态思维、情感、感知觉和意志行为等丧失认知和客观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丧失控制能力。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数据,我国约有1亿人患有精神疾病,其中有1 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特别是近年来,这个数据还以一个相当快速的趋势不断增加着。精神病人伤人以及自伤的事件屡见不鲜。一方面,强制入院是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挽救和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必要手段和途径之一。

  就我国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而言,有观点认为其最大贡献是确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并以此取代了原来精神病判定的“自知力标准”。据此原则,除非达到“危险性”程度,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第二个贡献在于,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监护人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这对防止精神病收治制度被滥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精神病”现象做了比较充分的制度安排。第三个贡献在于,明确赋予患者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的权利。然而,也有观点认为这部法律最大的缺陷同样也是“被精神病”问题。首先,无法排除患者与监护人的利益冲突。如果监护人得不到患者信任,甚至侵害患者权益,医疗机构不会排除这样的监护人,仍由他们代表患者做出医疗决策。其次,监护人单方面可行使的权力过大,患者对此没有提出质疑的机会。不同亲属成员间如果对监护权发生争议,没有解决机制。

  二、配套制度建设问题

  精神卫生发正式颁布后对草案进行了一些修改。其中,包括新增“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和新增“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这两处新增很好的反映了精神病患者救治管理制度上的急需规制的问题,也确实规定了相关程序来保障精神卫生工作的进行。同时,与国际相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也采取了以社区为单位的精神卫生防治办法,但在相关人才、物质资源的配备甚至行业标准上仍然有很大的空缺。事实上,在世界一些主要的大国中,我国在精神卫生的立法进程中已经远远落后甚至是倒数。欧美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精神卫生制度建设上起步较早,都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立体运作模式,很多部分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结语

  中国的精神年卫生问题受到的重视较少,精神卫生制度建设基础薄弱,并且已经有大量的“被精神病”案例、利用精神病逃脱刑罚、虐待精神病人的情况发生。解决精神卫生的相关问题,还有许多许多的道路要走:专业人员、医护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的培训;相关医院诊所的建设;社区设施的设置;医疗改革和社会保险的纳入;强大的财政支持;严格的各项审批、检查程序和鉴定标准的设定;心理健康和卫生的科普及教育;对心理疾病要引起充分重视,防微杜渐;隐私权的保护;慈善和公益的参与等。最重要的是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以及人们道德与良心的回归。这一项浩瀚的工程我们比国外整整差了至少23年。但是,只要起步就不晚,真诚的希望看到一个不一样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房国宾.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7) .

  [2]谢斌,唐宏宇,马弘.精神卫生立法的国际视野和中国现实——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的观点[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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