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艺术教育发布时间:2021-10-22浏览: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深入发展使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艺术市场的繁荣。但目前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形势下诸多新兴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本文通过对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既往发展和现状的分析,梳理既往拍卖流程中存在的真伪鉴定、拍假、假拍等问题,以及后疫情时代新出现的拍卖市场缺乏统一的线上拍卖行业法律规范、配套保障行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探究以加强艺术法的学理研究为基础的、结合疫情背景的针对性立法为保证的、以跨学科和文化共治为方向的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体系的发展。

  关键词:后疫情时代;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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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1.1 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

  基础艺术品交易的方式主要有两类,即私下交易和公开拍卖。私下交易中除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外,也可通过中介交易,此种方式涉及的当事人间的法律问题多为买卖合同纠纷,在此不过多赘述。艺术品与一般工艺品、投资品相比,具有单一性和独特的欣赏性,使其在交易过程中易被竞相购买而非竞卖,这也是拍卖成为艺术品交易典型形式的主要原因。现今我国艺术品交易已基本构建起画廊、博览会、拍卖三位一体的主要艺术品市场经营结构。

  1.2 我國拍卖市场在后疫情时代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覆盖,艺术品拍卖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拍卖,而可以借助网络突破时空限制进行线上拍卖。尤其是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极大地阻碍了人们的社交与出行,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疫情的冲击推动了立足于全球范围的拍卖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在疫情的阻碍下,线下拍卖几乎停滞,而线上拍卖却稳步发展,“互联网+艺术品拍卖”成为拍场上的热词。目前主要的线上拍卖方式可分为同步拍(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和纯网拍,本文以艺术品的线上拍卖作为研究对象,不作详细类型区分探研。不可否认,网络对艺术品拍卖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对其进行法律问题的分析与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和风险防范意义。

  1.3 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

  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法律问题事关艺术品拍卖市场的长久发展和艺术家的权益。目前,我国并没有独立的线上艺术品拍卖法,在市场管制中也因为管理重叠且无主体带来监管空白,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无法满足艺术品拍卖市场中不断细化的拍卖形式和日益增多的参与主体权利保障的需要。1997年实施的《拍卖法》并未规范线上拍卖,如缺少对拍卖中恶意串通、瑕疵免责条款的定义等。2016年的《网络拍卖规程》与互联网有所衔接,但该规程仅属于推荐性行规,并不具备强制效力。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主要规制了互联网经营活动而未涉及线上拍卖。对我国艺术品拍卖相关案件整合分析后发现,按民事判决类型划分相关案件,其中涉及服务、拍卖、委托、买卖合同纠纷的占据总案件数的76.37%[1],可见合同纠纷类的法律问题值得高度关注,本文即从此切入展开讨论。

  2 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问题的整理与分析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进了包括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内的商品市场的发展,但也随之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艺术品拍卖市场大致有以下两点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基于艺术品拍卖的特征,存有部分持续性的问题;二是疫情常态化对拍卖产生了形式和内容上的影响。基于此,本文从类型化角度对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后疫情时代下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2.1 既存艺术品拍卖法律风险

  针对艺术品拍卖标的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的拍卖市场规范尚处于有待完善的阶段,从较为普遍确定的拍卖流程到鉴定和备案公告、进行拍卖两大主要环节,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2.1.1 鉴定和备案公告环节——艺术品真伪品质和拍假问题

  单就真伪瑕疵品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更换、维修不符要求的商品,或可在七日内退货,但该法规针对的是一般工业商品,艺术品作为特殊的工艺品并不可直接适用该法规。艺术品的典型特殊性在于其品质的真伪难以判定。真伪拍品关联产生的就是拍假问题,即对赝品的拍卖标进行虚假宣传,最终使买受人以购买真品的价格完成交易,这种情况以拍卖人是否知情为前提作区分考察。

  第一,当拍卖人明知该拍品存在真伪质量问题时,仍隐瞒真实情况向买受人作出足以使其产生标的为真品的意思表示时,涉及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和对买受人的合同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在法律责任构成上,责任主体主要是委托人和拍卖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过错,实施的拍假的欺骗虚假违法行为与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其次是法律责任承担范围,民事责任以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主,刑事责任以《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以刑罚,行政责任为《拍卖法》规定的恶意串通造成损失的拍卖无效,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第二,不知情情况,主要涉及的是“声明不保证条款”的适用,意为当委托人和拍卖方无法对拍品作出真伪质量认定时,在拍前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免除其责任,将风险转嫁于竞买人。这一条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拍卖行业的发展需要和艺术品鉴定的复杂性,例如难以考证的古代工艺和书画代笔的情形。但需要关注部分不法行为人为谋取利益,滥用条款转移风险,因此在实践中这一免责条款存在可能忽略过错要件、未明确规定应尽说明义务和后果。基于此,目前《民法典》对艺术品拍卖交易中拍品真实性的保障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买受人承担卖方和鉴定存具失误且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双方认知和信息不对等差距存在,该途径难以发挥实效;二是拍卖人负有担保义务,在交易前对非专业买家作出的说明将组成合同交易内容,符合《民法典》第615条对质量说明的规定[2],构成一种明示担保下的买卖双方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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