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应用电子技术发布时间:2021-06-29浏览:次
摘要:当前,网络贩毒出现了智能化、小包装化的特点。网络贩毒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能够直接证明贩毒案件事实,为侦查人员提供案件侦查线索,帮助侦查人员收集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然而,公安机关在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认定中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电子数据难以全面收集、固定,电子数据司法可采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取证和认定过程中,要全面提升实践能力,规范取证方式;应用技术手段和侦查手段,关注案件信息;建立电子数据前置保全基础平台,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完善审查规制,提升证据效力,从而提高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网络贩毒;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
互联网是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20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当中表明,中国目前的网民数量已经将近9.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7%[1]。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使网络犯罪产生了新的发展与变化。对于网络贩毒类型的犯罪来说,电子数据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可以为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所利用。
一、网络贩毒的现状与特点
(一)网络贩毒智能化
网络贩毒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贩卖、利用聊天工具进行交流、使用匿名电话卡传递交易信息等。通过互联网进行贩毒是一种智能化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然后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在这类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寻找买家,为买家提供毒品原料、生产过程、毒品交易等信息。犯罪分子会采取反侦查手段来逃避打击,包括对自身的IP地址采用代理、伪装等方式加以处理,对警方的侦查活动造成干扰,加大其取证和破案难度[2]。
(二)网络贩毒小包装化
我国一直严厉打击毒品类型的犯罪,犯罪分子也不断地变更犯罪手法,包括毒品包装的小型化以及运输的分散化。其通过缩小包装的方式以提高毒品交易被发现的难度,即使被抓获,在量刑上的处理也较为有限。并且这种缩小单次交易量的贩毒方式正逐渐往线上转移,增加了其隐蔽性,提高了发现和打击的难度。
二、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的种类及运用
在实践中,按照对侦查活动的作用不同,将网络贩毒案件的电子数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直接证明贩毒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对于网络贩毒类型的案件,侦查人员在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通常会对涉案物品进行调查分析,会获得证明贩毒事实的电子数据。这类电子数据包括能够证明和贩毒行为有关的文本数据,用以证明其贩毒的数量、交易的时间以及地点。此外,犯罪嫌疑人手机里的短信和聊天记录也能够成为证明的依据,例如“钱收到了,已经发货”的内容,这些电子数据在当前的案件侦查当中适用也较为广泛。
(二)为侦查人员提供案件侦查线索的电子数据
对于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来说,侦查人员经常会获得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然而能够影响侦查方向的电子数据。侦查人员经常会在涉案人员的手机里发现和某些特定人联系的消息,以及某些交易暗语,例如用茶叶指代海洛因等。这些电子数据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从而推动案件的侦查[3],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成为下一步的重点摸排对象。
(三)帮助侦查人员收集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
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里的各种联系方式、衣食住行信息进行归纳分析,可以得到关于犯罪嫌疑人社交圈和个人习惯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从而推动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案件侦查处理的效率和成功率。
三、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认定的难点
(一)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绝大多数网络贩毒类型的案件中,大部分电子数据都被犯罪嫌疑人存储在电脑、移动硬盘或者是智能手机中。在侦查和固定数据的时候,一般的侦查人员只能够提取其中较为浅显的表层数据,一旦遇到经过修改、加密或者被删除的电子数据则有赖于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恢复。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够全面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力的人才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偏远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则缺乏专门的人员。基于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和侦查活动的时效性,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阻碍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影响了公安机关对网络贩毒犯罪活动的侦查。
(二)电子数据难以全面收集、固定
和传统类型的贩毒案件比较,网络贩毒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无论是在数量还是频次都更大,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通信工具能够高效隐蔽地传输交易信息。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通过点对点的方式将毒品交易信息发送给的不特定群体,也可以通过点对点、点面结合的模式为贩毒活动提供便利。这种信息发送方式可以提高其交易的时效性,降低交易时间与交易空間对交易行为产生的限制和影响。由于大部分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呈现碎片化分布,侦查人员在固定、提取这些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会由于粗心大意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完整地提取相关数据,导致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无法查清。
(三)电子数据司法可采性方面的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会率先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脑和手机以及其他涉嫌犯罪行为的电子设备,并且由专业的取证人员加以处理。在这一过程当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其在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自身的合法性问题都有需要商榷的问题:
1.真实性无法得到确保。侦查人员在处理网络贩毒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使得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能够有所提升,通常会对电子数据进行转化,使得其以书证或者鉴定意见的形式加以呈现,然而这种方式有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全面性,导致其证明力出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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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网络贩毒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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