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论文刊发隐性采访成风的冷思考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新闻传播发布时间:2013-09-24浏览:

  摘 要:当前,中国新闻界大量采用隐性采访手段。在这股“流行风”下,本文从隐性采访成风的趋势及其引发的争议入手,着重讨论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及记者采访方式的选择,并最终呼吁记者慎用隐性采访,呼唤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考量。文章发表在《新闻天地》上,是省级论文刊发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隐性采访;公共利益;法律;道德

  所谓隐性采访,主要指新闻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隐蔽手段对人物和事件进行采访[1]。隐性采访起源于100多年前的英美,近十几年在中国迅猛发展,其多用于揭露性报道,它强调新闻的获取结果和深层事实,却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理念,引起诸多争议。新闻记者在采访方式的选择上也面临困境,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力仍不容小觑,因此笔者呼吁慎用隐性采访,在冷静、理性的环境下做出出色的新闻报道,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一、隐性采访渐趋成风

  打开电视机,到处可见摇摆不定的画面,多在右上方标注“非正常情况下拍摄”,而翻阅报纸,也时常可见“记者深入……”、“记者暗访……”的报道。中国人民大学陈力丹教授曾表示,偷拍已成为《焦点访谈》采访的主要手段,这是一种新闻职业的悲哀,新闻工作者不是密探,新闻媒体是报道公开发生的事实。

  一般而言,隐性采访用于揭露负面新闻。如记者深入饭店和原材料市场,报道地沟油、注水肉等;在“城中村”体验蜗居生活;隐蔽在娱乐场所,揭露灯红酒绿的生活;甚至加入乞讨人群、贩毒团伙、盗墓团伙等进行深入报道……记者伪装成某一身份,有时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同社会丑恶势力作斗争,完成其舆论监督的使命,但记者在上述行为中,尤其是深入违法犯罪行为的“洞穴”,记者自身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也是难以界定的。

  然而,当记者过多地采用角色扮演式的方式进行诱导新闻,甚至策划新闻时,便会引来诸多争议了。如2007年,有记者拿茶水当尿液送10家医院进行药检,得出茶水“发炎”的结论,后来全国92家三甲医院医务人员群起反击,实验证明茶水当尿液检查,9成化验结果呈假阳性。另外,记者隔山观虎式的隐性采访也会招致批评,如2000年记者在湖南嘉禾一高考考点的对面高楼上拍摄考试两天内考生集体舞弊的行为,便被指责只知拍摄而不知汇报和检举[2]。

  二、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

  隐性采访易触犯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昏暗的镜头或跳动的画面若长期聚焦在采访对象,并在媒体上公开传播后,采访对象感觉到其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产生对媒体的厌恶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滋生公众的疑问。

  采访对象在不了解记者的身份下,失去了知情权和面对新闻媒体的选择性表达权利。新闻记者未经采访对象的许可而进行的采访,也牵涉到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相互信任及诚信度的问题。人们有时担心被曝光、怕出名,当他们意外地发现自己的话语和形象出现在媒体上时,对媒体的信赖感降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因此下降。

  笔者在假期进行新闻媒体实习时,曾利用隐性采访的手段,面对笔者的提问,受访者多会反问,“你是不是记者?”“你问这个干什么?”。最近,坊间流传着“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话语。当受访者对外来的访问保持警觉甚至“噤声”时,新闻媒体的新闻资源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也会产生偏向。

  三、记者采访方式的选择

  新闻采访分为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相对,即受访者在已知记者身份下、双方约定式的采访。由于隐性采访存在诸多争议,当前有学者呼吁寻找隐性采访的替代品。但考虑到隐性采访在揭露黑幕、保证新闻真实性等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相结合,并在隐性采访中注意尊重受访者权利和明确相关法律界限。

  在假期实践中,笔者按照实习老师的要求去采访一篇“真假黑芝麻”的报道。在农贸市场中,化装成为一家面包店的老板,得到如下回答:“市面上黑芝麻中掉色较重的叫“糠芝麻”,卖到6.5到7元钱一斤,比其他正常的油芝麻便宜1~2元钱,有人工染色,一般只卖给做面包、烧饼和经营饭店的人。”而在其他店铺采访时,说明记者的身份,却均被告知黑芝麻有天然黑色素,决不掉色。

  隐性采访确实存在一定欺骗性,但为了保障更多的公众的知情权,在揭露性报道中我们可适当选择隐性采访,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

  有人说,将获得的成品或原料送到有关部门检验,一样可以得出哪些是假冒伪劣产品或原料的结论,没有必要深入作坊或车间去做可能造成新闻侵权的事情。但是,这样只是做出了结果的判断,而对于新闻更本质的东西却更需要追根溯源。

  四、呼唤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考量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隐性采访的明文规定,因此,是否具备合法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性。有学者称,隐性采访是法律盲区之一。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年修订)第六条规定:“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3]”。隐性采访在一定程度上是忽视“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的,由此不能判定法律是提倡或鼓励隐性采访的。

  记者在进行暗访活动时,不能实施违法行为。2001年,某媒体播出暗访节目《亲历盗墓》,由于记者乔装成文物贩子跟随盗墓贼偷拍西汉古墓被盗掘的全过程,虽然最后记者花钱买下文物并捐献给当地文物局,但显然此行为已超出了法律的界限[4]。

  采用此类“卧底”手段不仅易使记者遭受危险,也助长或促成了犯罪活动,记者不能以自己有特殊的采访目的或任务而无顾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记者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前,中国新闻媒体自身的出台相关自律规定,如中央电视台规定“对‘偷拍’我们慎之又慎,除非调查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隐情而又别无他法,且经制片人同意,否则我们决不采取任何涉嫌欺骗、侵权的拍摄方式”,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提到,“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事前应向部门领导汇报;来不及汇报的,采访完毕后立即报告。”

  法律界限的模糊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新闻媒体对隐性采访的盲从,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时也会对其主体行为的选择存在疑问和顾虑。对于所有公民适用的法律禁区无需赘述,而在法律允许和禁止的边缘,有关部门也要确保新闻从业者有着清醒的法律意识,知道哪些是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

  另外新闻媒体与新闻工作者应重视社会道德评价及自身职业道德操守。获得和报道新闻不是其唯一诉求,新闻媒体应设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伸张社会正义,揭露社会不公。一味制造新闻卖点,策划甚至导演新闻,如,记者故意掉落钱包以试验公民道德心,这种“戏剧”式的采访也是对记者自身道德良知的考验。有时,记者或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作冷眼旁观式的暗访,如躲在远处看往来行人掉进下水道等。

  中国影星李亚鹏因不满记者对女儿李嫣疯狂拍摄而大打出手,事后他在声明中说,“请镜头以后和我的孩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就当做良心或道德的体现吧,不要让我们之间再发生类似不良行为。”每名记者的心中都该有一种道德的约束力量存在,它是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集合,当记者的镜头或笔尖对向别人时,应率先对准自己的道德良知。

  五、结 语

  隐性采访在当下新闻体制和社会环境下不可或缺,但不意味着新闻从业者可以随意使用甚至滥用。新闻从业者应始终秉承为公众服务的态度,尊重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自审与自律,慎用隐性采访。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约束力量的存在,其界限的明晰化与时代情境的变化,更需要广泛的社会认知和个体的严格遵守。隐性采访成风,一定程度上窥见社会只顾结果而不顾方式的浮躁情绪蔓延,因此,更需要我们在冷静中保持清醒的态度。

  参考文献: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骆汉城等著.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 王松苗.隐形采访何去何从[N].检察日报,2010-03-17.

  [4] 徐迅著.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省级论文刊发须知:《新闻天地》杂志2001年创刊,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面向国内外发行的一从集新闻性,权石刀生,娱乐性为一体的综合性新闻月刊。本刊立足于媒体的深度报道,从社会各个视角挖掘新闻界的重大事件。邮发代号:4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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