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新闻传播发布时间:2013-07-27浏览:次
摘 要:网络的崛起和民众自主的增强,使得网络舆情沸腾,由此衍生而来的“网络道德裁判”行为时有发生,并对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以近年来发生的“网络道德裁判”现象为例,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剖析,试图以辩证的视角解读其所带来的现实影响。
关键词:网络道德裁判;辩证视角;现实影响
网络道德裁判是指:网民基于对社会正义和伦理道德的维护,针对某一问题在网络上展开讨论,并对事件相关者进行或褒或贬的评价,促使道德失范者回归道德底线,从而达到自发地构建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目的。
近年来,网络已越来越成为我国舆情的重要策源地。王石捐款门、邓玉娇事件、“我爸是李刚”、药家鑫案事件,当这些个案和网络接轨,在网民的积极参与下,就会迅速引发大规模的网络舆论,进而演变成全国性的热点事件。广大网民对于这类“特殊”的事件,表现出了异常浓厚的兴趣,并常以社会道德的“卫道士”身份出现,对事件相关人进行或褒或贬的“道德裁判”。时下,网络“道德裁判”现象屡见不鲜,并对我们的网上网下生活均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网络道德裁判的特点
较之于现实的道德裁判,网络道德裁判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主体的海量性与隐匿性
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以往舆论传播的格局,其自由、双向乃至多维沟通的特点大大降低了民众“发声”的门槛。在我国网民数量已超5亿的大背景下,互联网正逐步成为一种全民化的舆论工具,人人都可能是道德裁判的参与者。
另外,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网民大都藏匿在自身ID下表达观点发表评论,因此在庞大的参与者中很难追溯他们的真实身份,相较于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裁判”,网络“道德裁判”主体具有隐匿性。
(二)标准的单一化与观点的片面化
在裁判中,道德是唯一标准,且裁判者对于受审者的道德要求大都呈现出了高标准的态势,当事人本该拥有的合法权益往往被无视。例如,汶川地震中王石的“捐款门”事件,由于其“200万是个适当的数额”言论,遭到了诸多网民的“道德申讨”,迫使王石为微博言论道歉,并做出捐款1亿的决定。这场看似正义的“道德讨伐”,使王石的言论表达权以及财物的自主处理权被剥夺,“无限拔高”的道德战胜了“****”。
此外,网络道德裁判还具有片面化的特点。事件发生后,在事实真相还有待查证的情况下,网民往往依据一些未被证实的信息或单方面的言论,对整个事件做出结论性的判断。尤其是事件本身涉及到官与民、穷与富的冲突时,网络舆论会毫不犹豫地裁定权利方和财富方有罪,这样的裁定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三)传播范围的无限性
网络传播的快捷性与广泛性造就了其影响范围的无限性。当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出现,网民会迅速反应,通过各种渠道对事件利益相关者进行“道德裁判”,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其关注度不断提升。从这一点来说,网络道德裁判的传播广度和速度都是无限的。此外,再加上网络信息可复制、可链接的特点,在传播的过程当中,对于事件当事人的影响也是极大的。
二、网络“道德裁判”的影响分析
(一)积极影响
1.“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长期以来,由于传统媒体在道德监督上的缺位,一些道德失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管。特别是在传统媒体独占话语权的背景下,普通民众的诉求得不到表达。
互联网的普及给予了大众一个能够自主行使话语权的“公共领域”,“网络道德裁判”也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正如闵大洪学者所说,“以往只有权势阶层和知识精英拥有话语权,而网络论坛这类互联网功能,则使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也拥有了某种话语权”[1]。2009年的“邓玉娇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案发后第三天,该事件最先刊登于《长江商报》,后经各媒体大量转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但在5月29日传统媒体突然消音。此时,大量网民介入,使得事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形成了巨大的民意潮。此后,传统媒体顺势回归,国家权力机关也采取了顺应民意的判决——涉案官员被开除公职和党籍,邓玉娇被改判为“防卫过当”。
在此类案件中,网民基于对社会公正的维护,挥舞正义之剑,对“弱势方”施以援手,对违法或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加以谴责,有利于公众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从长期效果来看,公共舆论对于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2.有效监督,帮助政府提升执政能力。网络的勃兴和网民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公众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越来越行之有效,一些权力****行为不断被曝光于网络。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只有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做到公开、高效执法,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如在“杭州飙车案”中,杭州警方未经证实就公布的“70码”车速结果,招致了网民的强烈质疑,它的同声词“欺实马”,在网民中广为传播。迫于舆论压力,杭州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70码”说法道歉,并举行“网络访谈”,表示会从严从快解决该案。随后司法部门对肇事者胡斌做出了判决。但在这一过程中,针对庭审是否为替身一事,再一次引起了网民的质疑和追查。最终,杭州司法部门出面澄清,网络舆论才归于平静。在该案件中,当地媒体迫于压力曾一度集体失声,但在广大网民的推动下,案件引发了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其办理过程受到了全国范围的舆论监督。
在我国当前地方法制并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网络“道德裁判”所带来的网络舆论,可以有效地遏制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从而促进司法公开。
(二)消极影响
1.对现实生活的影响。(1)对事件当事人产生“过度伤害”。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然而,在网民动用“道德裁判”之时,其内部容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一些网民打着“道义”的幌子,对事件相关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并逐渐衍生出各种网络暴力行为。如:2010年发生的河北大学车祸案,事件一经曝光,愤怒的网民立即启动“人肉搜索”,把李刚父子的隐私一“挖”再“挖”,李启铭本人以及与女友的私生活照也被公诸于网络。网友甚至还用歌曲、漫画等形式恶意丑化李刚父子的形象并在网上广泛传播。这种看似道德的行为,已超越道德本身,实则是对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2)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裂痕产生。网络道德裁判的矛头大多指向权贵方,这实际上反应出了当下民众对社会转型期阶层矛盾的愤懑。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中,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在被民众赋予了“富与穷”的标签之后,便迅速引发广泛的关注。作为案件肇事者的胡斌从被媒体冠以‘富家子’标签起,就注定被推到舆论裁判的尖端,从而输得一败涂地。
在这种官与民、贫与富对立的情境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在网络群体效应的推动以及媒体的刻意渲染之下,权贵方沦为人民公敌,贫富方势同水火,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3)妨害司法独立、公正。在网络“道德裁判”中,网民大都站在自身道义的立场上,对道德失范的行为进行激烈指责,这是公民意识的觉醒,有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然而,由于其对事件真相获知渠道的局限性,以及部分网民一些泛道德化和群体极化现象的发生,使得一些过激的言辞、过早的定论超越了一般的司法程序,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影响力,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客观与公正,干扰了司法独立。
如2010年的“药家鑫案”,在事件伊始药家鑫就被贴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标签,从而引发了激烈的舆论风暴,网民一致将矛头对准了药家,形成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最终药家鑫在自首的前提下仍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事件结束后,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院副院长黄河曾表示:“网上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遏制司法****,这些是积极作用;但目前看,网络媒体也有一些问题,监督无序,有些信息失实、恶意炒作、误导他人,甚至存在网络审判,影响我们正常的司法审判。”
2.对网络生存空间的影响。作为对现实的延伸、虚拟和映射,网络已成为人们的“第二生存空间”。网络空间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公开化和匿名化等特点,使得传播者责任感缺失,传播内容的随意性加大。一些网民打着“正义”的旗号,对道德失范者的行为进行严厉追讨,利益相关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言论表达权受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流言谣言、污蔑中伤、不良情绪和民事侵权行为充斥着整个网络,使网络环境趋于恶化,网络生态系统平衡失调。
三、对策与小结
网络“道德裁判”作为网络民情汇集下的产物,其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因此,我们应当综合看待它所带来的现实影响,扬长避短。针对网络“道德裁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政府、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和网民四方合力消解。
1.对于政府来说,应该重视网络民意,对网络呼声做出及时回馈,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执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些地方政府,应尽量减少对当地传统媒体的干预,使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得以很好的实现,弱化网络不良言论对社会舆论的影响。
2.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充当好“社会公器”。一方面,把视角多转移到社会弱势群体方,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搭载起民众与政府沟通的有效桥梁;另一方面,应尽可能地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让违法和违背道德的行为无所遁形;此外,在对一些特殊事件进行报道时,不能为了赚取眼球效应,而刻意夸大、激化矛盾,应多传达一些理性、客观的声音,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判断。
3.就网络媒体而言,在为民众提供话语平台的同时,还应发挥好“把关人”的作用,对于那些涉嫌民事侵权的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减少对事件相关者的伤害。在议题的设置上,还应注重对网民的正向引导。
4.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应正视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矛盾,多一些理性思考,自觉抵制不良信息,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理性裁判”,避免对事件当事人产生过度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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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试论网络“道德裁判”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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