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新闻传播发布时间:2017-04-26浏览:次
从事新闻记者工作的作者如何发表新闻职称论文呢?如见面对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下滑的现状,作者可以围绕提升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的途径入手,分析影响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因素,下面是两篇新闻职称类的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篇: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探索
摘要:接收、观看新闻是人们了解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在提高新闻时效性的同时,也对新闻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与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息息相关。新闻记者是信息的搜集者和整合者,承担着为受众快速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颇受大众质疑。就某些记者道德缺失的现状来看,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升。
关键词: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新闻媒介;缺失
信息来源广而杂,作为社会的瞭望者,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能道听途说,更不能“复制”网上的信息,必须证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保证新闻的时效性。这就需要记者本身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然而,目前我国部分记者的道德水平却备受质疑。
一、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下滑的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施了改革开放战略,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不良的社会因素传入我国,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冲击。人民网曾做过一项名为“你眼中的媒体”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一半的人对现行记者职业道德表示不太满意。可见,大众对记者能否真实地报道社会现实深表怀疑,故记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下滑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造成大众质疑记者的原因有很多,简单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新闻所谓虚假新闻,是指一些新闻记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发布的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报道。
例如,2006年,广州“注水西瓜”事件,由于记者黄熙灯的虚假报道,造成部分省份西瓜难卖,瓜农损失惨重,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以及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虚假新闻不仅损害了新闻记者群体的声誉,更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正如周恩来总理所说:“如果《人民日报》有一天说错了一句话,那么明天全国人民都会做错事情。”可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是多么重要。(二)有偿新闻有偿新闻,是指新闻工作者在采访的过程中收受采访对象财物的行为,是新闻的腐败现象。例如,2003年的“山西繁峙县煤矿矿难事件”,11名新闻记者(其中有4名新华社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的金钱,虚假报道矿难真实情况。这些拿“封口费”的新闻记者上演了一出“有偿不闻”的丑剧,给记者行业抹了黑。这种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为业界所不齿。(三)热衷于“走穴”现象记者队伍里出现了“走穴”这种不良行为。他们不去如实地报道最需要报道的事件,而是收受他人财物,去报道一些有违道德准绳的事件,或者根据被采访者的意思去报道,这种行为有违新闻记者的职业操守。
二、影响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因素
(一)社会环境的影响人是社会的个体,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记者也不例外。而且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难免会出现一些道德失范的行为。这是由于此时旧的社会道德观念和准则被大量的否定,而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准则又尚未建立,很容易引起社会成员的行为失范。(二)新闻单位自身的问题新闻媒体目前有两大基本考核标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现实中,经济指标是媒体最看重的指标。新闻媒体在互联网的冲击下面临着非常大的生存压力,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制造轰动效应,一些素质不高的记者就会报道虚假新闻,进行“新闻炒作”。管理制度不完善:
第一,新闻发布前缺乏严格的审核机制;
第二,一些媒体采编和经营不分离;第三,对员工缺乏业务培训。如今,新闻记者队伍呈现年轻人偏多、职业年龄偏低和人员流动性偏大的特征。受经济效益的影响,一些媒体为节约开支,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甚至连最基本、必需的培训都没有,仅仅将其作为“新闻民工”来对待。
(三)新闻记者自身的原因一是职业理想不正确。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职业要求和职业理想,它直接左右着人们的职业行为和职业习惯。新闻记者的职业理想应该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但如今,一些新闻记者却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将“利益”二字看得很重。二是人才数量在减少。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进报社、电台、电视台当记者、编辑是非常令人羡慕的职业选择,媒体也成了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地。如今,就连一些新闻专业的毕业生都不愿进入媒体界,高素质人才数量的减少拉低了整个新闻记者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提升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讲究法治,任何人、任何行业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而目前,我国在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方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有一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是,该《准则》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而是民间团体制定的,因而不具法律权威和行政约束力。国家应通过立法对新闻记者的职业行为进行约束,并通过惩戒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从法律层面严格约束记者的行为。(二)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责任意识我国著名报人邹韬奋先生说:“记者,说到底,是社会的良心。”
揭露真相,传播真理,是大众对记者的期许。作为社会的瞭望者,记者应该用自己的良心真实、客观地反映社会现实,维护社会良知。为此,广大新闻工作者应时刻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手中的笔和镜头去反映社会现实,传播正能量。(三)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新闻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切实落实各项规定,上行下效,保障记者群体的廉洁性。(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工作是服务型行业,新闻记者对社会有着舆论监督的责任,其职业道德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可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来纠正新闻行业的不正之风。
参考文献:
[1]张群.论我国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途径[J].理论观察,2013(10):89-90.
[2]雷晓燕.新时代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建设与思考[J].西部广播电视,2016(11):89.
作者:任俊兰 单位:虞城县广播电视台
二篇:民商事往来沉默的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沉默既不是同意,也不是拒绝,仅仅是单纯的不做任何表述和行动。在某些较为特殊的场合,沉默能够代表相关的法律条例和义务,继而成为一种法律方面的责任权利。作为具有一定推断意义的行为来说,沉默同时还代表了一种解释。虽然不完全构成某种意思的表达,但是,沉默在一定情况下引起了一种法律情况,所以作为沉默人,对于这种法律表象上的责任必须要有所承担。在民法中的容忍代理权便指的是沉默人创设了法律表象以后的结果。商法中的事务处理要约和商事确认函这两方面的沉默也构成法律表象责任。
关键词:民商事往来;沉默;事务处理要约;商事确认函;容忍代理权
沉默所代表的是一种简单的不作为行动,针对事情不发表意见也不做出任何选择,处于完全不行动的状态当中。民法当中有关沉默原则的条例中提到沉默不被赋予任何意义,既不是同意,也不是拒绝,在法律当中属于“零价值”的状态。商法当中有关沉默的条例虽然为了方便商事的来往得以放宽,但从根本原则上来说,沉默仍然是一种不行动的表示。国家所出台的法律条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沉默仅在当事人有所约定或法律当中明确规定,才能够作为思想意识的表达。也就是说,从原则方面来说,沉默并不具备法律方面的效应。
一、法律责任当中沉默的概念
(一)推断性的特征
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或者场合之下,沉默能够作为思想意识进行表达,以构成相关的责任事宜。想要以沉默作为意思的表达,必须要有较为特殊的情况出现,这种特殊情况需要达到沉默人在之前表现的沉默是积极的,简单来说就是将其看做一种表达的方式手段。这种沉默是借由一个推断的过程而产生的意识表达,展现出了在法律责任当中沉默推断性的特征。从法律适用这一角度来说,沉默的形成在原则上并没有任何特别,而是和其他的意识表现出相同的规则。即使并不代表思想意识的表达,对于当事人的一方来说,沉默仍然具备推断性这一特征,以此实现了思想形态的建立。即使是商事之间的往来,为了体现出便捷性可以放宽对沉默的要求,但仍然需要以小心谨慎的态度来进行。还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在当事人之间有所交易,但在某些情况或场合,沉默所具备的推断性特点依然会被剥夺。
(二)解释性的特征
除了推断性这一特殊性质以外,在法律当中,沉默还具备解释性这一特殊性质。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对某一行为或某一件事的解释来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一方非常明确地将事情的意旨和自身所要表达的意思融合在了一起,另一方当事人虽然可以做出诸如防卫性质的举动,但实际却选择沉默,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必须要按照对方所描述的情况来理解[1]。在法律的往来当中,当事人针对沉默做出对应的法律评价期间,尤其是针对沉默这一观点表示同意或接受法律时,务必要小心谨慎起来。这是由于在进行评价的同时,会带来与沉默人有关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一些观点指出,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当对方拒绝了发表观点的要求,但又希望对方能够针对某事发表明确的观点,此种情况下便可视沉默为一种积极的回应。
二、法律表象责任当中的沉默
(一)有意创设法律表象责任
在各种法律表象责任当中,容忍代理权是非常经典的一项以沉默为主题所成立的有意创设法律表象责任。所谓容忍代理权,指的是被代理人容忍自身非常熟悉和了解的代理人的行为,而这一行为若以诚实守信原则作为背景来考虑,便可视为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取了产生举动的相关代理权利[2]。往往表现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无权订立的与法律相关的行为作出一定承认。民法当中有关沉默原则的条例中提到沉默不被赋予任何意义,既不是同意,也不是拒绝,在法律当中属于“零价值”的状态。根据法律表象责任当中的原则,被代理人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以沉默创设出向代理人授予权利的表象,需要为此承当相应的履行职责。
(二)交易类型化行为法律表象责任
商法当中对于事务处理要约方面的沉默,是指商人为了事业的发展为他人处理一定事务,在处理事务的要约方面需要由某一个人向商人传达,此人便与商人产生了交易关系,而商人在此时也具备了及时作出答复的责任义务。虽然为了方便商事的来往得以放宽,但从根本原则上来说,沉默仍然是一种不行动的表示。在法律表象责任当中,对事物处理要约表现出沉默的状态之下,并不要求其达到思想表达这一条件,沉默人如果对沉默这一形式产生了推断性的差错,即使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了意思表达的形态,但仍然不会发生撤销[3]。
三、结论
从法律层面来说,沉默所代表的意义既不是同意,也不是拒绝,这就表示从根本原则的角度来看沉默并不具有任何一种法律效应。沉默无法推定双方当事人在意愿方面相同,也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翟翌.论“行政特许”对“民商事特许”的借鉴[J].法学评论,2016(03):116-130.
[2]徐晓兰,刘爱珍.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新视野,2013(05):95-98.
[3]刘训智.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与设定:统一立法的分析框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3):61-63.
作者:易德铭 单位: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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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新闻职称论文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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