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合法报道真实作用及影响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新闻传播发布时间:2015-11-11浏览:

  正确认识新闻报道的重要性,有关新闻报道中应该做到那几点呢,同时有关现在新闻建设发展上的新管理技巧有哪些呢?文章从采访的合法性要求和新闻编写的合法性要求以及编辑过程中的合法性要求等方面做了分析。

  摘要:新闻编写中的违反法律或法律精神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容虚假或失实。在报道中,如果记者对事件情况掌握得不完整,或者对有关材料摘录取舍不当,或者因为语言叙述的感情色彩等,都有可能引起新闻官司。新闻报道引起纠纷最多的情况是对报道中叙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的认定。二是新闻真实不等于新闻公正。不公正的新闻内容,必然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这也是新闻官司的重灾区。

  关键词:新闻报道,合法要求,论文投稿范例

  一、采访的合法性要求

  采访的合法性要求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获取信息手段的合法性,二是采访过程的合法性。

  通过公平的手段或途径获取资料。在采集消息、信息资料和图片时不允许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但针对一些个人、公司乃至政府部门隐瞒事情真相的情况(当然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除外),不少国家赋予记者可以使用非常手段获取有关材料的权利,但必须在报道中说明为什么采取这种非常手段。

  论文网推荐:《新疆新闻出版》,《新疆新闻出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新闻报道的主要影响作用

  记者不能受私利左右。比如:不受贿,不接受报道对象的宴请,不接受与报道内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差旅费及礼物,不能以报道为威胁手段恐吓、讹诈有关个人和机构,不得以是否报道为交换条件以获取利益,等等。

  隐私权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即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按照法学学者张新宝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分类,记者在采访中要严禁越过以下行为界线: 1、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2、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3、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4、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5、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6、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7、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等等。

  在公共场合对公众人物进行采访,不经允许或不使其察觉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可以不受限制。因为一个人将自己置身于公共场所,就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公开性,也就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但如公众人物表示拒绝采访,记者须尊重这种权利。

  要有证据意识。在法庭上,法官是从证据角度去认定事实,作为被告方的媒体及新闻报道者要证明自己的报道属实、未构成侵权,必须拿出证据。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指法院用来证明案情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的新闻真实才是法律的真实,才会在诉讼中有效。《民事讼诉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有如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记者在采访报道中,尤其是在采访被批评对象时,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最好有第三者在现场,或者随身携带录音机、照相机等工具。一定要保存好信息来源提供者的资料,包括录音、信件、照片、采访笔记等。人证、物证俱在,既为记者写稿提供准确的例证,也为新闻纠纷收集了证据。

  二、新闻编写的合法性要求

  尊重事实,对公众做真实的报道,是媒体的最高准则。由此准则而衍生的新闻编写的合法性要求,许多国家规定得很细致、很具体,成为媒体报道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以德国为例,《新闻规范》中有如下规定:1、新闻事业尊重人们的私人生活和个人隐私权。然而如果当个人的行为牵扯到公众利益时,这类内容也可以拿到新闻中来讨论。但同时要注意,不要让公开出版物损害了非当事人的权利。2、对于那些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发表的消息和信息必须视其情况需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仔细的检查。3、不允许因为性别、种族、人种、宗教、社会或民族的原因歧视任何人。这些新闻规范具有通用性,很值得我们借鉴。

  编写新闻时,记者在内容的处理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媒体审判”。新闻界有一句比较流行的话:“记者的舌头是缩在后面的。”记者不是裁判员,媒体不是司法机关,任务是向读者提供客观事实的报道,至于谁是谁非由政府、司法部门或专家等权威来做结论。记者在法官未作出审判之前就给案件以定性的评价或判断,会造成舆论误导,引发不良的社会情绪波动。

  客观平衡报道。新闻是单纯的记事,意见必须与新闻明确分开,这是新闻客观性的要求。具体而言,它要求记者只向读者提供事实,不发任何议论,反对在新闻中夹叙夹议,掺入个人的主观见解、判断和感情。在行使舆论监督时,如果在不能判明事实真相或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正式结论之前,记者要注意报道的平衡性,尽量同时报道当事人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包括有关部门的看法,做到不偏不倚。这样做可以给自己留有一定的余地,即使产生纠纷,也不至太被动、风险过大。

  报道内容勿涉禁区。《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其中第八项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具体报道中界线很容易被越过,要坚守以下原则: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生活行为禁止出现在报道中。

  报道要体现人文关怀。在新闻报道中,要对受害人尤其是特殊群体加以保护。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都有专门的保护法和保障法,在报道中如果涉及这些特殊群体就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避免在报道中造成侵权伤害。对涉及未成年人、妇女的报道要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同时,新闻语言的使用要合法规范,如果表达不当,也会引发新闻纠纷。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忌用偏见性语言。最通常的偏见性错误是忽视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结果,并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但在报道上,这种忽视就变成或被视为歧视。主观和成见以多种形式掺杂在新闻报道中,如政治偏见、种族偏见、经济偏见、民族偏见、性别偏见、地域偏见、身份偏见、宗教信仰偏见、社会偏见、外表和残疾偏见、对某种生活方式的偏见,等等。这种偏见性的语言所表现出来的倾向性有的明显形成了歧视,很可能引发新闻官司。

  慎用推测性语言。基于一定阶段的新闻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进行合理推测的报道,是媒体评价和引导功能的正常体现。这种合理推测属于“公正评论”范畴,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由于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界定,媒体缺乏有力的支持,产生纠纷时败诉的可能性极大。

  法律用语要规范。新闻使用诸如“败类”“歹徒”“犯罪分子”“罪犯”“小偷”等未被法院认定的、不规范的法律用语的称谓或定性语言,便会造成新闻侵权。在法院未作出审判前,在案件报道时应特别注意:只有法院认定的事实才是事实;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法院认定的“罪犯”才能称其为罪犯。在此之前,公检法机关等部门所认定的事实,如要引用必须冠以“涉嫌”来处理,并交待清楚新闻来源,案件当事人也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三、编辑过程中的合法性要求

  编辑是新闻发布前的把关人,对于新闻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核实之责。编辑作为新闻报道合法性的最后一道关口,至关重要。

  严把报道的法律关。编辑要提高法律意识,知法、懂法、用法,特别要熟练掌握《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新闻报道合法性要求的条款,不能越雷池一步,让报纸出版完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一定要切记:信息源的真实可靠不等于新闻事实的真实可靠,新闻内容的真实可靠不等于不存在新闻侵权,新闻报道的公开事实真实不等于对事实评价的真实可靠。

  掌握避免新闻诉讼的方法和技巧。在选稿和编稿时,要分清和确认哪些是事实,哪些是看法;一边阅读它,一边审视它的真实性;对稿件的加工、拟标题和图片解说不得歪曲原意;如果主要事件是敏感的,在发表前咨询媒体的法律顾问。在报道合法性的技巧方法上,美国《现代媒体编辑技巧》一书中给编辑提供了一套原则性的意见:1、出版这篇报道,因为它没有法律问题;2、淘汰这篇报道,因为它是诽谤的、侵犯了隐私权或版权;3、有技巧地进行编辑,删除报道中可能侵权的陈述;4、预料可能会导致一场官司,但还是决定出版这篇报道,因为如果一旦被起诉我们也会获胜。

  摒弃新闻干预的思路。客观和公正是必须坚守的准则,也是媒体的信誉所在。媒体在报道时要避免在文字和标题上采取片面的和先入为主的立场。悬而未决的调查、案件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报道时必须抛弃偏见。

  新闻和媒体经营要泾渭分明。媒体具有社会属性,不应受私人利益、团体利益或商业利益的影响。媒体以及编辑、记者要恪守此原则,注意把新闻与广告清楚地分开,坚决杜绝有偿新闻、讹诈新闻。

  处理好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有冲突的时候,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隐私权让位于知情权,但报道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侵害普通人的隐私。

  综上所述,在采访、编写和编辑过程中,媒体和从业人员要把守法作为工作的底线,以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作为事实真实的底线,以自身的法治建设打造社会可信赖媒体,以合法性报道树立法治舆论导向,传递法治正能量,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在新的改革时期,这是媒体必须担负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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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新闻合法报道真实作用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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