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未成年人暴力伤害事件新闻传播媒介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新闻传播发布时间:2014-06-12浏览:

  一个是负面信息过多的出现会营造社会不安全性的拟环境的出现,这是心理学常出现的一种效应。不正确并伴随危险出现的拟环境也被称为“破窗效应”?,是说明其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如果受众长期接受到的都是一些恶劣的负面的信息,那么出于潜伏期的恶性事件就会被无意识的开启。

  我国近期连续发生多起伤害儿童及校园暴力事件,这些让人震惊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类似而频繁的发生,同时也引发了有关新闻传播媒介伦理道德的争论。这类事件当中,新闻传播媒介应不应该报道、怎样报道成了一个有关新闻自由、新闻责任和新闻媒介有关伦理的争辩的聚焦点。

  1、新闻传播媒介应不应该报道

  1.1对于此类事件是否报道出于两方面的担心和考虑

  另一个是负面信息过多的出现会营造社会“犯罪模仿”的出现,这是犯罪学中经常会提到的一种根源效应。相关的专家指出,事情的发生都含有行为、思想等暗示力量,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事件和其行为都会引发必然的“犯罪模仿”,但就近期连续发生的多起伤害儿童及校园暴力事件,则可以说明其具有模仿性是存在的。

  1.2应该报道德原因

  1.2.1公众享有的知情权。党的十七大会议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到了重要的议程上,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应及时、有效、准确的让信息公开化。新闻传播媒介是公众的耳目喉舌,不仅要做到真正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协调工作,如果信息不通畅产生的阻塞性会引起更大的社会恐慌和失范,不利于我国和谐稳定发展。让公众了解自己的生活环境和身边都发生了什么事情,并且从宏观上了解这个社会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1.2.2新闻传播的功用。新闻传播过程中,不能只看到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可能产生和效仿的负面效应,还应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其社会预警、法律宣传教导等重要作用,这是其最主要的功用职能。从而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功能发挥,例如加强学校的管理监督力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校老师的素质、正确的引导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再例如对罪犯的谴责批判、受害者及罪犯家属所造成的多方面的痛苦悲伤,从而对有着潜在意识犯罪行为的人起到醒世警钟的作用。从而使得此类报道意义和目的真正的发挥作用。

  1.2.3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对于受害者群体的忽视是对其最大的权益侵害,受害者群体不止是被害人的那部分,还包括罪犯及隐藏罪犯的人群,而危害性大部分存在在后者当中,他们是一种“我对社会不满”,通过此类极端的方式手段表达自己被隐藏掉的和被忽视的声音。透过此类事件透视其背后的问题所在,例如弱势群体的生存艰难性、贫富不均、腐败现象、转型期各方面制度的不健全等,找到问题所在,新闻传播媒介应充分发挥自己职能所在。

  新闻媒介在对弱势群体的报道过程中,不要一味地对其表示出同情,媒介应该理性大于情感的表露,就报道一切跟弱势群体有关的新闻,新闻媒介应该更多的从他们的切身利益考虑,用望远镜的新闻传播视角更多的去关注他们长久的发展和状况,而不是用媒介放大镜去一时的放大其困难与不幸。

  1.2.4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新闻传播媒介在报道新闻的同时,应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其作为受害者还是犯罪方。媒介不能一味追求自己的发行量、新闻曝光率和点击率,而伤害到其权益,对其人身及未来造成影响和伤害。

  2、新闻传播媒介应该怎样报道

  2.1新闻选择。在转型期,新闻传播工作者应克服急功近利、一味追求经济效应的心态,在选择新闻报道的素材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奥尔多利·奥博德说道:“人们的一切社会行为应该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稳定”。?新闻传播媒介报道出来的暴力引发了社会中的暴力,这也在此系列事件中得到一定的确定。新闻传播媒介在风险社会中,报道一些具有社会危害的事件并对此引发关注,目的是揭发事件的真相,处理报道时应谨慎和注意目的、影响性,而不应该把报道重点放在案件的惨烈程度的详细描述上,这不仅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犯罪模仿,也是新闻传播媒介伦理道德的自律要求。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新闻传播媒介作为信息的把关者,应对其进行有效过滤,不能“有闻就报”、“见闻就报”,是应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最终目的。

  2.2新闻背后的深度思考。关于伤害儿童及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新闻传播媒介主要是对于罪犯的罪行进行谴责审判、而对于罪犯犯罪的动机不予于关注重视,例如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的歧视、失语者的极端表达等等。犯罪者用这种极端方式,就为了得到关注、自己的权益和心声受到重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有报道在某嫌疑人被抓之后露出的喜悦之情,并对媒体称“感谢大家的关注”;而校园暴力事件更是体现甚是,未成年人正处在发育叛逆期中,他们心声得不到家长、老师、学校甚至是社会的关注和倾听,于此更得不到正确的疏通导向,所以引发频频的校园暴力事件,让他们看到“示范效应”的成效。

  2.3尊重生命第一位。社会危机事件报道的案件中,对待受害人、受害人家人、受害人的亲属,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及亲属都应做到对其生命的尊重,这也是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

  2.4舆论的正确导向。新闻传播媒介应做到对事件的客观报道、事件本身的深度剖析、正确的舆论导向,在维护国家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与公众需求权利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而克里斯蒂安总结过西方国家在平和新闻媒介与伦理道德时运用的五个伦理学准则:康德的绝对命令、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原则、穆勒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约翰﹒罗尔斯的“无差别原则”和犹太教的博爱原则,是伦理道德实践与人类法律法规相结合。

  3、结论

  新闻传播媒介对此类事件进行大量的报道,并且过分注意到其细节的报道和渲染,是新闻传播媒介在其中无形的成为了“暴力的帮凶”,不仅在无形中放大了事件对公众社会的影响力,而且对可能犯罪行凶的人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和模拟的犯罪手段。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的新动力、新生力量,伤害儿童及校园暴力事件都关系到未成年人们的人身安全、公共环境,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建立,新闻传播媒介在履行自己的职业时,有义务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但在报道的同时,新闻媒介也应该受到新闻传播过程中伦理道德的约束,选择正确、拿捏合理。媒介自身要明确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从而引导受众应注意什么、防范什么、追求什么,准确的把握好新闻报道的量与度的关系,并从专业角度树立新闻传播工作者的人文关怀和伦理道德的建设学习。在保障公众享有应得的知情权的同时,也使得新闻传播取得正面的和应表达的传播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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