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香港电台角色冲突原因文学论文期刊网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新闻传播发布时间:2014-02-08浏览:

  [摘要]港台成立于1928年6月28日,前身为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创办的电台,其后由香港政府接办,呼号为GOW。文章发表在《艺术教育》上,是文学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 香港电台,公营机构,角色冲突

  奥特斯丘尔(Altschull)在他所谓的“新闻事业七定律”中指出:“在所有的制度下,新闻传媒都是政治和经济权力实施者的代言人,故此报纸、杂志和播放频道虽则都可以独立行事,但都并非独立行事”。这句话对于香港电台似乎并不适用。她的真实身份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公营机构,然而并没有成为政府的“代言人”,反而在处理新闻事件时,处处以公众利益为优先考虑,甚至不惜发表言论“顶撞”政府,这就导致了它的角色产生冲突。

  一、香港电台概况

  香港电台的前身是香港市民于1923年自发成立的香港无线电广播社;1928年政府拨款资助其以“ZBW”呼号正式启播。不久香港广播委员会成立,宣布电台由政府接管。至今,她仍属于政府辖下的非营利性独立组织。 1948年8月,电台取消“ZBW”和“ZEK”的呼号,正式命名为“香港广播电台”。1970年,港台成立公共事务电视部。因此,电台于1976年易名为“香港电台”(Radio Television Hong Kong,简称RTHK)。近年来又被称为香港公营广播机构,下设行政部、电台部、电视部、教育电视部和制作事务部。节目频道共7个,以粤语、普通话、英语提供广播节目,而制作的电视节目则通过协议由亚视和无线两家商营电视台播放。

  RTHK是全港唯一的公营广播机构,根据1980年港英政府拟订的政策,她必须在时事、艺术、文化、教育和娱乐方面提供数量均衡且富有特色、高质量以及多元化的广播及电视节目,服务广大听众和观众;且作品要“保持公正的立场,充分反映政府和市民的意见,作两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但是RTHK贯彻完全独立的编辑方针,这就为她产生角色冲突种下了隐患。

  二、香港社会的传媒规范

  在香港这样一个自由的商业社会中,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运营,媒体也不例外。但出于确保公众利益和市场机制与秩序等理由,政府对传媒却拥有特殊的监督和管制权。这种监管主要表现为法律和行政两种手段。在行政上,相关政府组织和官员有权颁布行政命令对媒体行为进行量裁。

  在法律上,则制订《电讯条例》)、《电视条例》、《淫秽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等法规和细则规范媒体的活动,另外,在《基本法》及多项普通法中也有不少涉及传媒运作的相关条文。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在技术、市场、传媒政策以及政府的行政监管四个方面规范传媒的活动,如:在技术方面,规定广播电视的技术标准、电波频率的分配方式等;市场方面则负责广播电视执照、有线电视营运特许证的发放及颁布相应的税收政策,调控企业的股权结构、广告发布等;在传媒政策方面,主要是在多种法律中明文规定新闻、言论及出版的自由度,确定传媒产业的发展战略,制订资讯科技发展规划等;政府的行政监管,着眼于对媒体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正确与否的量裁与指导。

  三、被期望角色与自身定位的冲突

  “政府部门”这一身份,决定了RTHK的实际领导是政府广播处处长,他负责港台的一切事务;而RTHK内部员工中大多数也属于政府公务员,任命和调动受制于政府。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创建RTHK的目的在于利用广播媒介宣传自己的政见、政策,使其成为政府的喉舌以及政府与市民沟通的渠道。

  但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RTHK开始发生自我定位的转变,趋向变为英国广播公司式的公营广播,主张编辑独立,监察政府,向公众而不是政府负责。而且她逐渐介意起公众对自己“官方喉舌”的称呼,因而在节目(尤其是时事节目)中,总是尽量避免出现认同政府立场的表达和言论,有时节目主持人甚至会刻意与政府“唱反调”。当时的电台领导人张敏仪就曾说过,该台应向社会负责,决不作传声筒,并会保持最高度的编辑自主。[1] 此言表明RTHK独立的意向,为港台朝公营媒体方向发展形成了强大的精神力量,令她摆脱了为官方宣传的职责,从而发挥监察社会与监督政府的社会功能。结果却使RTHK形成了组织、结构仍属政府部门,而传播理念、节目方针却为公共电视的双重性格。

  在2001年10月份的一期节目中,《头条新闻》主持人公开影射特区政府是“阿富汗塔利班政府”、中央政府是“北方联盟”,还把特首的施政报告说成“施舍报告”,这不仅违反了新闻及公共事务节目要公平、平衡、客观的原则,而且遭致多数市民的投诉,甚至有一批人到香港电台总部门前抗议,批评该节目滥用新闻自由,恶意攻击香港社会,分化市民。[2] 而全国政协常委、香港镜报社长徐四民在2002年2月4日接受香港电台电视部英文台记者饶玮贤采访时,也批评香港电台的《头条新闻》节目手法刻薄、毒辣,带有政治目的,并且对社会造成很坏的影响。他同时表示,不要说港台是公营机构,“就是私营电台也不敢这样放肆”。一个政府要想成功,就必须有自己的电台来帮助宣传。政府通过自己的电台把政策、方针告诉群众,同群众沟通,这才是真正的沟通。[3]

  四、港台产生角色冲突的缘由

  香港特区没有新闻审查制度,因此全世界各地的讯息都可以在这里畅通无阻地公开报道,只要依法进行了牌照登记注册,新闻传媒就可以自由运作;只要不抵触本港法律中关于人身攻击、危害公共秩序和卫生、通敌叛国、侵害他人权利等规定,任何市民和团体的消息都可以经由媒体得到报道。而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哪怕是指名道姓的指责,亦不会遭到压制和追究。不同的言论和意见,无论涉及意识形态、信仰、文化,还是政治,在香港均享有充分的表达机会。

  显然,香港的传播事业属于“自由主义”和“社会责任”两种模式的综合体。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是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天赋的自由权利任意发表一切观点和言论,而新闻自由恰是一切权利的监护者,媒体的主要功能在于发掘及报道“真实”,并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见。[4] 社会责任论则对自由主义进行了规范,认为自由与责任同时存在,大众媒介在宪法的保障下享有特殊的地位,相应的,它也须承担社会责任,并对社会克尽职责。大众媒介如能恪守自身的责任,并以之为经营的基础,则自由制度当能满足大众的需要。[5] 社会责任论使自由“横行”的香港传媒在进行媒体活动时得到了平衡的思想指导,既然自由不可滥用,那么他们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来报道和评论。他们没有执行政府意志的义务和责任,更不是政府用以向人民进行宣教和鼓动的机器。香港电台也不例外。

  另外,香港电台与特区政府的关系一直是复杂且极富争议的,但两者之间一直保持着有限的互动关系,双方充满了有限的忍让。香港政界人士在原则上对港台有两个基本要求。作为媒介政策的制定者,他们寻求的是媒介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同时作为政治家,他们又希望看到她平衡、公正的报道及表现出的责任感。而二者间偶然的碰撞无法避免,如果港台成功地完成了向大众提供有关事实的平衡报道的任务,这其中肯定有些是政界人士所不乐见的。尽管两者的关系存在极大的争议,但他们还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港台与政界人士经常共享同一事件背景,各自的工作也彼此相关。这就给港台产生角色冲突提供了契机。

  五、结语

  虽然香港电台是“公营”机构,但并非“官方”机构,她以公币运作,资金的来源固然是政府,可这些都是香港纳税人的钱,所以他们自认为有理由为香港公众而非特区政府负责,理直气壮地充当市民的“看门人”(Watchdog)。吊诡处在于,向纳税人征收资金的权力源于政府,这使得香港电台充当单纯维护人民权益的媒体这一“宏愿”的实现困难重重。然而,电台仍不屈不挠地坚持编辑自主、行政独立的运作方式,可谓世界公营媒介机构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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