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新闻传播中著作权核心期刊发表须知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新闻传播发布时间:2013-12-05浏览:

  摘要:新闻,是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经常使用的记录社会、传播信息、反映时代的一种文体。新闻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文章发表在《西江月》上,是天津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新闻传播,著作权

  唐李咸用《春日喜逢乡人刘松》诗:“旧业久抛耕钓侣,新闻多说战争功。”明陈继儒《安得长者言》:“吴 俗坐定,辄问新闻。此游闲小人,入门之渐,而是非媒孽交搆之端也。”《红楼梦》第一回:“当下哄动街坊,众人当作一件新闻传说。”袁静《伏虎记》第四十回:“连长连长,大新闻哪,你这个大活人成了烈士了!”

  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

  新闻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一切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等权利。但是基于新闻其自身的特殊性,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合理的。新闻的价值在于传播,只有在广泛的向外传播中,新闻作品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否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空泛的。同样 ,由于指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既为保护、鼓励知识创新,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利,又要保障和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故此,著作权法在对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保护的同时,又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著作权人对新闻剽窃的救济手段

  剽窃是指将他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剽窃他人的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各国版权法都产加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由于新闻的特殊性,对新闻的剽窃认定较为困难,但是我们一般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1)看原作是否为独家新闻、独家采访。

  (2)看是否深入采访。如果被指控为“剽窃”的作者是在获悉其他媒体报道后才进行报道的,这就会出现前后两则报道内容相同的情况。只要后报道者能拿出采访笔记、初稿等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就不应认定为剽窃。

  对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本文只是进行了粗浅的探讨,许多的看法仍显十分幼稚。但本文觉得对新闻作品的界定并对其著作权加强保护意义重大,目前的法律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市场竞争下,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是否应该完善现行法规,值得学界进一步研究。

  核心期刊发表须知:《西江月》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社科类期刊,由广西梧州文联主管主办,1972年创刊,旬刊,大16开本,国内统一刊号:CN45-1110/I,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2819,邮发代号:42-199。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卷 唐广良 主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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