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的伦理反思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期刊常识发布时间:2021-10-20浏览:

  摘 要: 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使得传统以编辑为中心的把关权力部分迁移到算法创设主体身上,以算法为核心的“技术丛”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信息采集、记录、筛选、分类、推送、存储等权力,而这些权力背后的动机及其执行结果并不都是符合伦理的,信息茧房、数据滥用、算法黑箱等问题对个人隐私权、知情权、平等权、被遗忘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算法推荐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中的运用带来了技术逻辑与新闻逻辑的碰撞,商业和资本价值輸出给数字人权和公共价值带来新困境。基于此,从法伦理的视角出发,以权利为逻辑起点,从数字人权中的自由、正义、隐私、自主性、人性尊严等先行价值切入,重新解读算法黑箱和信息茧房等问题中受冲击的伦理内核,厘清智能传播环境下算法推荐技术对个人、行业和社会造成的权利威胁,反思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并试图提出可行的解决对策和建议,提倡以人权价值规制算法技术,在算法推荐技术的发展中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 数字人权;法伦理;算法歧视;信息茧房;被遗忘权;隐私侵犯;数字素养

遗传算法论文

  一、引言

  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算法,算法的社会本质是一种权力,作为数据与人工智能的节点,它在新闻内容生产和制作环节中起着关键的逻辑组织作用,在信息的准入、准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过滤作用,在检索、分类方面发挥着匹配和判定作用。1 “个性化新闻推荐”(Personalized News Recommender)是一种基于计算机技术、统计学知识,通过将数据、算法、人机交互有机结合,建立用户和资源个性化关联,从而为用户提供信息决策支持的技术。2 目前,用于新闻分发的算法主要包括:协同过滤(Collaborative Filtering Recommendation)、基于内容的推荐(Content-based Recommendation)和关联规则推荐。其中协同过滤系统又包含基于记忆的(Memory-based)和基于模型的(Model-based)协同过滤。3 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对内容、个人、场景特征的判断,进行信息匹配。从数据采集的角度看,算法推荐技术需要至少采集以上三个方面的信息,具体包括个人的年龄、兴趣、职业等详细的人口统计学信息,浏览记录、互动记录等行为信息,地理位置、网络情况等场景信息,基于此描绘个体的“数字画像”。在内容判断上,针对具体信息内容的关键词、热度等做出判断,1 算法基于这两端的信息,通过过滤逻辑进行匹配,推送个人化的内容。

  算法技术的运用,不仅对原有的传播主体进行了重新赋能与赋权,也影响和解构了传统传播生态。不少学者从技术角度或者个案视角对智能分发机制进行考察,探讨了算法推荐在新闻传播领域中运用的影响,如,蔡磊平从协同过滤算法出发,探讨了个性化推荐算法下个人信息的窄化和信息茧房风险;张志安和汤敏指出以偏好为导向的算法推荐挤压了主流媒体的生存空间,给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带来挑战;2 任莎莎与田娇等选取算法推荐技术较为成熟的平台作为个案,分析这项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3学者们普遍认为,算法推荐在新闻传播领域的运用,除了提高信息生产效率、稿件质量外,还缓解了信息过载、实现了信息精准分发,但同时也加剧或引发信息茧房、泛娱乐化、公共性减弱、算法黑箱等问题。总体来说,一些学者从技术视角出发,揭示算法推荐或某一平台媒体的技术逻辑,进而反思其引发的问题;还有一些研究从新闻伦理角度分析算法推荐对专业主义和新闻场域的解构与重塑;也有一些研究从现象出发,聚焦“后真相”“算法黑箱”“信息茧房”等问题。

  本文认为,现象中包含的伦理问题有重叠性,基于单个案例或现象的分析较为深入,但不利于从全局把握这一问题;技术视角下的剖析有利于建构“以技术约束技术”的路径,但与从伦理建构和法律规制上约束算法推荐之间缺少桥梁。算法推荐技术的伦理问题从属于技术伦理范畴,这一问题不仅可以从技术角度切入,还可以从伦理视域分析,如有学者认为功利主义、义务论、契约论和美德伦理学等道德理论可以为算法带来的伦理问题提供框架,并从算法新闻的“输入—处理—生产”和“组织—专业—社会”两个层面出发,构建算法新闻的多层伦理分析框架。4 本文试图从法伦理的视角出发对算法推荐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行解读,从透明、平等、隐私、自主等核心视点出发去理解算法黑箱、信息茧房等问题。这种以伦理价值先行的分析方式,有助于我们剥离纷繁复杂的现象表层去审视被算法推荐侵蚀的伦理内核。我们以数字人权理论中的公民隐私权、数据权、公平权等为起点,分析算法推荐技术对个人权利的滥用与侵犯,以期加深对算法推荐技术伦理问题的实然性与应然性解读,为进一步建立从伦理上约束、从法律上规制的算法推荐开发与运用管理系统提供新的思考起点。

  二、算法推荐技术引发的伦理困境

  1.个体层面:权利让渡与滥用

  数据权利被纳入第四代人权即数字人权框架,数字人权理论是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算法全方位融入社会生活的背景下提出的。信息的存在方式赋予了人权数字属性,5 它主张数字科技要以人为本,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最高目的,以人权作为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包括数据信息知情权、数据信息表达权、数据信息公平利用权、数据信息隐私权、数据信息财产权等。6 它提倡以公民隐私权、数据权、知识利益公平共享权等人权基本价值制约数字科技的开发与运用,确保其在公平、自由、正义、安全底线之内运行。7 在算法推荐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搜索、社交、资讯定制平台的当下,个体出于信息获取的便利性,或主动、或被动地向服务提供者让渡自身部分数字权利。算法推荐引发的伦理困境普遍产生于这种权利让渡与滥用的情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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