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期刊常识发布时间:2021-02-01浏览:次
2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加大促进人才跨地区自由流动力度,不断拓展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范围和领域,实行三地职称评审结果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北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进一步促进京津冀地区人才流动。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完善全市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操作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健全与行业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核查核验机制,开放职称信息网上查验服务,实行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评审机构应依托职称评审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的评价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逐步推进职称评审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
(二)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三)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用人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五)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六)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分类评价标准。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用人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分类评聘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标准。
(七)评审机构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聘任委员会及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专家库由从事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等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委会的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会及专家库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评委会。面向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原则上一个系列只组建一个评委会。
(八)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同一评审机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低级别的职称。组建评委会应符合下列条件:评委会评审专家在评审的职称系列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具备较强的评审能力。评委会评审专家的数量应为单数,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委员若干。按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九)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工作质量、事业单位职称职数等进行验收,对违规取得的评审结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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