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职称晋升通知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期刊常识发布时间:2021-01-15浏览:

  黑龙江省司法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全省律师,公证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黑龙江省律师职称评审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要求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只内提交申报材料及说明,以下是黑龙江省律师职称晋升通知具体内容。

  各市(地)司法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律师、公证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及要求

  (一)律师、公证系列任职资格条件按《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执行。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任职资格从2020年9月1日起算。

  (二)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要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

  (三)落实申报材料审查责任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渠道申报晋升职称,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反映个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对学历、经历、岗位聘用、申报渠道、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申报材料造假抄袭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推荐要求、履行推荐程序,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聘用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制度,公平、公正做好审核推荐工作,违规推荐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凡属晋升律师、公证系列正高级任职资格人员(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必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答辩,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评,答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审。

  (五)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按照黑人社函〔2015〕105号通知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七)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市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论文和著作可在原有评审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篇和1万字要求,上述降低篇数和字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标注“煤城”字样,报名人员需在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地市人社部门审核、盖章)。为贯彻落实兴边富民行动工作要求,在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有职称评聘标准的基础上,可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标注“边境”字样。

  (八)今年职称评审继续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职称评审具体信息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均须通过平台办理。所有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均须在网络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

  二、申报材料及说明

  (一)申报单位呈报的材料

  1.单位推荐报告一份。说明推荐委员会人员构成、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及公示情况。

  2.《拟评人员名册》一式二份,专业需填写详细。

  (二)申报人员呈报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表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基层推荐票和年度考核结果、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及个人真实性承诺的不予接收。

  2.连续学历证书或相关认证材料、现职务资格证书(中途改职的应将改职前的资格证和评审表一并上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及工资兑现登记表。(工资兑现登记表如不能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档案存放部门水印的复印件)。

  3.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或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相关佐证材料。《岗位任职证明》须填写完整,注明符合条款和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

  4.同级改职、学历破格人员、流动人员须提供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流动人员审查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改职人员要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流动人员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注明“流动”字样。

  5.考试取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需提供中级任职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6.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公证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7.律师系列提供律师职业纪律情况证明,公证系列提供公证职业纪律情况证明。

  8.填写《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审查表》。

  9.工作经历与能力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10.个人签字确认,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个人信息确认表》(在管理平台下载打印)。

  11.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文件,提供任现职以来有效论文或论著,与他人合著或合写,须注明本人所起作用和所承担工作量。(请将带有封面和本人作者的有效论文或论著复印一式一份,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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