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体育教育发布时间:2020-08-03浏览:次
随着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得以扎实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在此背景下,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势在必行。
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的内涵及其积极意义
(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的内涵
“实体(Entity)”可以释义为“客观存在并可相互区别的事物。实体可以是具体的人、事、物,也可以是抽象的概念或联系。”法律上的实体,一般指经济上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成立、能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作为体育社团,它又具有体育自身的特点。[1]其成为实体应有以下特征:成为组织开展大学生体育运动的主体;符合社团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形成依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1]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即指推进其与政府管理部门“政社分离”“管办分离”,逐渐走向自主化,使其权责利相统一,直接组织大学生体育的具体事务,逐渐开拓联赛市场。同时,在保证独立的基础上,拓展各类資源,建立相关的制度政策及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组织结构,真正实现政府和协会的互补关系,进而推动协会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的积极意义
1.实现协会与政府的互补关系,促进政社合作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实体化,意味着协会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社会职责等方面的独立,成为权责利相统一的实体,并从法律上确立其代表政府行使组织大学生体育运动的职能,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真正体现社会组织的性质。同时,政府以宏观调控为主,对协会做好监督管理,在提供一定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实现政府与协会的互补,突出政社合作。
2.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开展和赛事高效稳定运行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协会的独立运作与自我发展,那么,建立多元的筹资渠道,保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是协会实体化的前提,也是实体化运作的保障。[2]经过40多年的发展,协会已经建立了多元的资金筹集渠道,除了政府拨款之外,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大学体育的实践。如,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CUBA)得到社会和商家的广泛关注与支持。
实体化也有利于大体协对各项赛事的统一管理及合理化改革,提高赛事的运作效率。以CUBA为例,在提升学校知名度、促进校际间体育文化交流、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支持。[3]在协会的指导和引领下,不断总结经验,CUBA结合大学生运动员的实际需求,不断改进自身的组织管理制度、政策体系和联赛赛程,促进了联赛在各个阶段的稳步发展。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的制约障碍
(一)基于传统的体制机制,协会行政化色彩较浓
协会成立之初,由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任主席,群体司司长任秘书长。1979年起,由教育行政部门副部长级领导任主席。管理上,协会接受教育、体育、民政等多部门管理,教育部下拨必要的业务经费,也主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总体看,具有行政依附性和行政化色彩。
(二)法律规范的欠缺,导致协会主体地位不清晰
现代社会,社会组织的建立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尽管我国《宪法》《民法》给予了社团主体地位的确认,但《体育法》对体育社团的规范针对的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未有规定。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主体地位必然不独立、不清晰。国内外研究和体育实践表明,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体育需求的变化,发展体育运动,体育社团的作用日益明显。协会想要实现“独立自主化”,就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与支撑,这是其实体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需加快法制建设,并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4]
(三)政策体系不完善,影响协会有序稳定举办赛事
协会政策体系是为了促进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和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发展高校体育运动,培养后备人才,所制定的一系列与招生、培养、竞赛规程和市场开发相关的规章和制度的总和。[5]完善的政策体系是协会有序运行和赛事稳定开展的基础条件。然而,主体缺乏独立性,使协会政策体系受教育政策影响较大。如,招生政策上,不同省份在优秀运动员的界定、年龄限制等方面执行上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地区、学校招生条件不相同,高校间竞技实力悬殊,既降低比赛的观赏性和公平性,也不利于赛事有序稳定发展;赛事治理上,协会主体身份不清晰,导致对赛事主体,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的行为约束上权威性不够,不利于赛事秩序的稳定等。
(四)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制约协会专业化发展
协会发展至今,一直是协会-学校的管理模式,层次少,结构相对简单。在协会内部,没有形成稳定且规范的组织管理体系,赛事推广、组织等分工也不明确,难免在赛事运营上精力投入不够,专业化不足。
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的途径
(一)自治与法治相结合,完善协会实体化治理体系
法治是自治的保障,更是体育自治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的权力来源,特别是在对接国际相关体育组织的业务活动方面。协会实体化的基础必须是一个合法独立的社团法人,进而依据其章程,自治行事。因而,依法成立,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确认与保护必不可少。其次,依据章程和主办活动的需要,建构完善的协会法人治理机构和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与规范协会内部制度以及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派出机构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绩效考核、财务管理、问责制度等。[6]最终通过自治和法治的协治,实现协会的现代治理。
(二)寻求政策支持,以政社合作推动发展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从事对全国大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如能得到法律的授权,即为法定职责。但教育领域还需要政策的支持。在党和国家对社会组织改革的系统化部署和推进的大背景下,教育行政部门应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协会职能范围,而自身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宏观调控协会,抑制协会“自治”过度,既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也有利于实现教育行政部门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互补,突出政社沟通,以协会的专业化效率、方式,有效解决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大学生体育活动的供给不足。大学生体育活动的特征决定了有关大学生运动员的招生、培养、处罚及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晋升、监管等配套政策的必不可少。除此之外,寻求体育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就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水平提升、学生赛事与职业赛事的衔接等出台政策性文件,也是推进协会实体化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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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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