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商品性农业发展农产品商品化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水利发布时间:2013-12-17浏览:

  摘 要:当然,农产品的技术加工是以粮食等产量的增多为基础和前提的,农业所提供的剩余产品越多,其进一步的加工业也就越发展。西嵨定生先生研究指出,小麦在黄河流域的普遍种植是唐代北方碾硙业大规模流行的原因。[20](P174)所以,磨粉、酿酒、酿醋、制酱等粮食技术加工业集中反映了粮食的商品性经营情形。

  关键词:商品性农业;农产品商品化;经济发展;社会变迁

  如所周知,农业是我国封建帝制时代最为重要的经济部门,广义的农业不仅包括粮食以及经济作物的种植业,而且包括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家庭副业等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虽然仍是封建农业的主导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中有着明确的商品生产目的的成分即商品性农业,以及农产品在各种情况下向商品的转化即农产品的商品化,也势必有所增长和发展。本文即从广义农业的概念出发,来探讨唐代商品性农业发展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的总体情形,并对这种发展和转化做出一点分析和评价。

  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的商品化是有所区别的,不过也很难截然分开。前者的农产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就是说,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使用价值来生产的”。[1](P381)后者的农产品不一定有着这样明确的商品生产目的,但农产品在各种情况下也实现了向商品的转化,因此两者又都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商品性农业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和转化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窥其概要。

  一、粮食作物的种植生产及农产品技术加工方面

  随着灌溉水利的兴修,耕地面积的扩大,耕作制度的改进,曲辕犁、筒车等先进生产工具的推广,经过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劳作,唐代农业到玄宗朝发展到了高峰。史载“开元、天宝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较量”,[2](卷830元结《问进士》,P3860)出现了公私仓廪俱丰实的可喜局面。安史之乱后,北方黄河流域农业遭受严重破坏,南方长江流域成为全国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基地。权德舆称“江东诸州,业在田亩,每一岁善熟,则旁资数道”;[2](卷486权德舆《论江淮水灾上疏》,P4962)杜牧称浙东一带“机杼耕稼,提封九州,其间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3](卷14《崔公行状》)僖宗诏称“湖南、江西管内诸郡,出米至多”。[2](卷89《南郊赦文》,P933)唐代农业经济的较高水平,使得商品性农业发展的趋势有所增强,农产品的商品化也相当广泛。

  1、粮食的商品性生产 粮食作物的种植生产是农业的主要部门,反映唐代粮食生产有着明确的商品粮生产目的的史料已屡见史籍。《太平广记》卷172《赵和》条引《唐阙史》载:“楚州淮阴农,比庄俱以丰岁而货殖焉。其东邻则拓腴田数百亩,资镪未满,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书显验,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至期,果以腴田获利甚博,备财赎契。”文中说淮阴之农“比庄俱以丰岁而货殖”,可见淮阴地区的粮食商品性生产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东邻经营着数百亩腴田,应属当地商品粮生产中的大户。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东邻胆识、眼光俱佳,敢于以庄宅作为抵押,贷款经营,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唐初诗人王梵志说富饶田舍儿“窖内多埋谷,寻常愿米贵”。 [4](P346)既“愿米贵”,可见富饶之田所产粮食也是为了出卖,而且希望卖得好价钱。李华说润州练塘周围四十里,“其旁大族强家,泄流为田,专利上腴,亩收倍钟,富剧淫衍”;[2](卷314李华《润州丹阳县复练塘颂》,P3193)刘允文说苏州常熟塘“左右惟强家大族,畴接壤利,动涉千顷,年登万箱”。[2](卷713刘允文《苏州新开常熟塘碑铭》,P7324)这些大族豪家拥有大面积农田,获粮甚多,自然也不是仅仅为了自食自足,而是“专利上腴”,要出售粮食以营利的。中小地主和个体小农也有从事商品粮生产的,如漳浦人林昌业“有良田数顷,曾欲舂谷为米,载诣州货之”[5](卷355《林昌业》条引《稽神录》);又如洪州胡氏靠农桑致富,“其家令此子主船载麦,溯流诣州市”。 [5](卷374《胡氏子》条引《录异记》)灵池县村民“将豆、麦入城货卖,收市盐、酪”。[6](卷8)这些事例都是将所产粮食运往州县官市出售,属自产自销。此外,中唐以后官僚、地主、寺观的各类田庄走着亦农亦工商的经营路子,生产的大量粮食也是作为商品粮出卖的。《北梦琐言》卷3《韦宙相足谷翁》条载,“唐相国韦公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而积稻如坻,皆为滞穗。大中初,除广州节度使。宣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从容奏对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固无所贪。’宣皇曰:‘此可谓之足谷翁也。’”韦宙囤积如山的粮食不可能长期储存,也是自家怎么吃也吃不完的,绝大部分是要售卖以获利的。

  唐代榨油业、制酱业、酿醋业的商品性经营也有一定发展。《太平广记》卷138《齐州民》条引《玉堂闲话》载“齐州有一富家翁,郡人呼为刘十郎,以鬻醋、油为业”;卷395《庐山卖油者》引《稽神录》载“庐山卖油者……恒以鱼膏杂油中,以图厚利”,在油中掺假以谋不义之财。《北梦琐言》卷1《日本国王子棋》载宣宗时简州“部民有油客子者姓邓,能棋”,靠卖油发家致富,被贪官简州刺史安重霸刁难,“以中金十铤获免”,[17]可见这位邓姓油客积累了不少财富。唐代幽州有“油行”,[12]形成了同业组织和相当的产售规模,其它城市的官市中也应有固定的油行。《酉阳杂俎》卷15《诺皋记下》记长安宣平坊晚间有张帽驱驴驮桶卖油者,所卖油质优价廉,学界一般认为其商业经营活动已经突破官市限制,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载有出售麦酢、糠酢、曲、豆黄、酪的“酱□行”,胡如雷先生认为即是“酱醋行”。[18](P 158-172)《太平广记》卷440《卖醋人》条引《稽神录》载“建康有卖醋人某者”。吐鲁番阿斯塔那184号墓所出《唐家用帐》载“卅买酱,十八买酢”,[19](P294)即用了三十文铜钱买酱,用了十八文铜钱买醋,酱醋成为寻常百姓家的日用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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