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市场营销发布时间:2021-01-09浏览:次
[关键词]霍耐特 社會自由 市场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必须以一定的规范性价值为基础,如财产权的保障、自由交易、机会平等、契约精神等,但是关于市场与这些规范价值的关系问题,如这些价值究竟是外在于市场机制仅仅起到维持和保障经济秩序的作用,还是内蕴于市场本身的核心价值,历史上一直有着争论。换言之,市场经济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供求关系决定的经济活动场所,还是同时承载着道德价值的规范性领域?比如,市场与自由关系的问题,市场主要是实现经济自由的场所.还是因竞争与剥削带来的贫富分化而产生实质的不平等与不自由的领域?
对此,市场中立论认为,市场仅仅是实现经济利益和追求效率的场所,交易主体只需对成本收益进行策略性计算而使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了。从这种市场中立论出发,又可以衍生出两种不同的立场:一是自由市场论,它认为市场需要从道德规范中独立出来.只有当市场按照自身纯粹的经济规律运行,即不受经济以外的力量干涉时.市场效率才会最高;二是市场干涉论,它认为市场仅仅是资源配置的工具,本身并不具有任何道德价值,所以需要外在的规范与制度来限制市场的运行。如哈贝马斯在其“系统”和“生活世界”的二分理论中认为,市场属于作为社会制度和组织“系统”范畴,以效率为基础的市场是价值中立的,本身没有规范性价值,所以需要避免其对生活世界的入侵。而哈贝马斯的学生、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代表霍耐特则对市场与道德价值的关系做了另一番解释。本文将主要围绕霍耐特的著作《自由的权利》来探讨市场与规范性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
霍耐特在1982年发表的论文《劳动与工具性行为》中,就肯定了哈贝马斯对劳动与交互行为的区分。霍耐特认为,通过区分工具性与交往行为两种行为,哈贝马斯开启了交往理性和交互主体思想转向,但是霍耐特批评哈贝马斯仅仅借助“系统”这一概念来理解市场行为,这就使他把劳动等同于工具性行为。由此他反对哈贝马斯把道德实践解放局限在生活世界中的交往行为中,因为这样将会看不到工具行为领域的道德实践斗争。所以说,霍耐特早年就主张市场经济行为与生活世界的规范之间存在内在关联。
在1992年出版的《为承认而斗争: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中,霍耐特提出,经济领域不仅是各种利益纷争的场所,还是为承认而进行的道德斗争的领域。而这种从道德维度分析社会冲突的观点在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的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到第二代的哈贝马斯那里都是缺失的。道德斗争在那里没有位置是因为他们把社会领域错置为“系统”,把经济社会领域作为独立于道德共识和主体同意的领域来处理。霍耐特在2011年出版的新著《自由的权利》中则进一步探讨与详细论证了规范性价值并不是外在于市场而是内蕴于其中的。他自称这也是对“亚当·斯密问题”的一种探讨,即《国富论》所代表的经济理论和《道德情操论》所代表的道德理论能否统一和如何统一的问题。
一、规范性重构
相较于早期《为承认而斗争》是以黑格尔耶拿早期手稿为思想资源,霍耐特的《自由的权利》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与正义理论的重构。《法哲学原理》常常被认为是一部保守的著作,霍耐特同样有类似批评,如把19世纪的社会机制当作社会自由的完善形式,给当时的普鲁士制度罩上道德合法性的光环,对于国家的浪漫化理解,无法理解的精神本体论等.但是霍耐特复兴黑格尔的自由理论同时又试图避免其绝对精神体系的形而上学预设,特别是希望通过规范性重构的方法来拯救黑格尔的保守主义。他放弃了黑格尔把历史视为理性的自我展开的历史进步主义.注重的是现实社会中自由机制的保存和再生产.继承了黑格尔对康德政治哲学的批评思路。霍耐特指出,以洛克、康德、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论试图在现存机制之外通过理性独立地制定规范原则,然后运用到现存社会机制中,但并没有去证明这些规范性原则自身是否合理。这种康德式的建构主义只有程序性的规范而缺乏具体化的内容,所以容易成为抽象空洞的原则。霍耐特认为,这种建构主义其实依附于规范性重构,因为原则本身就是从现实历史过程中抽象出来的。同时,霍耐特的规范性重构也是对以亚里士多德、麦金泰尔等为代表的过于依赖传统的思想路径的超越。他批评沃尔泽、米勒、麦金泰尔等思想家都从现存的体制出发演绎其理论,而没有证明这些体制本身的理性与合法性,这就容易陷入相对主义。
而《自由的权利》可以视为运用规范性重构的方法克服上述问题的尝试。一方面,它提取现实中已经实现的机制化的内容作为规范性原则.以克服康德式建构主义的空洞性;另一方面,根据规范性原则对作为在现代核心机制中已经实现的体制加以理性证明,以克服依赖传统的相对主义。所以说,规范性重构是理论概念和历史现实的平衡,霍耐特解释说:“现存的机制和实践将按它们规范化的业绩而排列起来进行分析和阐释,在这排列中表示出它们对社会的合法化价值的社会表现和实现的意义。重构在与这个过程的连接中应该意味着.在众多的社会习惯和机构中,只挑选和介绍对社会再生产来说不可或缺的那些习惯和机构;并且因为再生产的目的在本质上应该是通过由公认的价值设定的,规范性重构就相应地意味着.要将习惯和机制也按这一点在介绍中来进行排列,那些习惯和机制通过它们的工作参与对价值的稳定和转换起着多大的作用。”实际上,规范性重构运用的是一种内在批判法.它从当代自由民主社会现实存在的规范、实践和机制中探寻能够保障个体自由实现的条件和自由的客观内容,从中发现理性和合法化的内容并揭示自由的机制化原则。通过重构现存社会机制和制度中被忽略的规范性潜能,规范性原则同时具有实质性内容与合法性。
霍耐特对市场的讨论是在社会自由的概念框架下进行的,而社会自由的概念是建立在对传统上两种自由,即消极自由和反思自由的批判性考察的基础上提出的。消极自由是从霍布斯、萨特直到诺奇克所代表的思想传统.它体现着主体摆脱外在的干涉和控制,获得行动外在的解放的自由。霍耐特批评说,这种消极自由其实是以自然性、自发性和偶然性来决定行动,其实并非真正的自由。而反思自由则强调主体的自主能力,是个体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的自由,它以康德意义上的自律或赫尔德的自我实现为代表。霍耐特认为.消极自由很难解释自由选择的任意性之外的内在条件,其问题是自由没有向内扩展到自我关系和个体的主体性中,所以消极自由可能成为自身激情和欲望的奴隶。而反思自由同样不完全,它抽象于厚重的机制化情境下的承认关系,而没有往外伸展到客观性的领域,于是缺少自由所需要的客观条件。所以反思自由离不开实现其自身的社会条件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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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市场与规范性价值关系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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