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市场营销发布时间:2014-01-02浏览:次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经济总量迅速增加,经济质量不断改善,综合国力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同时,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中还面临着结构失衡、生产过剩、国内需求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国内市场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借助于国际市场予以解决与实现。因此,企业“走出去”与“国际化”就成为必然。
关键词:中小企业;跨国经营;优势
一、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发展优势及现状
(一)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优势
1.低成本优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紧紧抓住世界产业结构调整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发展我国家转移的契机,在纺织、服装、玩具等典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广泛形成并不断扩大了低成本的竞争优势, 取得了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创造了大量的经济剩余。这种经济剩余会促进高级生产要素(如资本与技术)的生成能力,为产业结构的进一步提升奠定了内部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将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障碍。
2.速度优势
中小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政府干预较少,其决策行为更接近于市场决策。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金实力有限,对外投资的规模较小,政府缺乏干预的热情;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产权清晰,在人事和行政方面都有较大的自主权。由于政府干预较少,中小企业投资决策的经济性大大强于国有大企业,这是中小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较之国有大企业的一个明显优势。约翰·奈斯比指出,小公司能够较快地革新产品及公司内部经营以利用更新的技术。对小企业来说,速度就是小企业的优势。当大企业对速度变化的条件反应迟缓时,雷厉风行的小企业家就可以利用他们的速度竞争优势,在大公司做出反应之前获取巨大的销售业绩。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现状
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我国已在境外投资设立海外企业6758家。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生产加工、交通运输、工程承包、医疗卫生、旅游餐饮及咨询服务等领域。我国出口年增长速度为17.4%,高于全球平均增幅9个百分点,其中,中小企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成为我国外贸出口和外向型经济的主力军。[1]从贸易方式上看,加工贸易是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重要方式之一。据估计,香港加工业有70%以上已转移到内地,其中大部分是出口加工型的中小企业。目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有近15万家,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从业人员3000多万人,约占城乡工业就业总人数的35.4%,在加工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由45.2%上升到72%。从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以中小企业占很大比重的浙江省来说,其境外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为58.78万美元,中方独资的平均投资规模仅为9.67万美元。这样的投资规模大大低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国外子公司约600万美元的平均规模,也低于其他发展我国家跨国公司子公司平均约260万美元的规模。[2]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政策法规数量较少,且较为零乱,不成体系。一些主要的政策法规尚不成熟和规范,有些政策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较早,其内容、手段和覆盖范围都不适应当前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系统化的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也缺少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由于缺乏政策指导和立法工作滞后,导致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一定的盲目性,投资的区位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投资输入与输出的比例失调。
我国目前对境外直接投资缺乏应有的鼓励和扶持措施,从而难以激发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热情,妨碍了境外企业的长足发展。一方面,我国的境外企业还不能有效地运用各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境外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联系仍停留在传统的借贷关系上,还没有形成一种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互融通的格局。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至今尚无一套专门针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这既使我国境外投资活动无法得到政府税收的有力扶持,又使境外企业税收征管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这也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
三、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快境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建设
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既有我国特色又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直接投资法》,作为调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关系的基本法。该法律应该明确肯定发展境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开拓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实现内外双向良性循环的积极作用,肯定我国企业利用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的正确方向,这将有利于上下统一认识,调动各方潜在力量,促进境外投资事业的长足进展,在这个前提下,该法律应对我国境外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技术转让、收益分配、企业管理、争议解决等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还应考虑建立国家级的权威性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境外直接投资法》中明确其性质和地位。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可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由商务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常设性专门机构海外投资委员会。设立海外投资委员会,有利于国家对海外企业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是对海外投资的规模与总量进行控制;二是调整和优化海外投资的地区和行业构成;三是确保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设立这一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既可以为改革目前过于繁琐和低效率的审批程序作制度上的准备,也有利于贯彻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二)完善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政策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口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专项基金,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以各种方式给予支持,从而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外向型中小企业。二是鼓励国有大商业银行恢复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置,同时,大力保护和发展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跨国经营业务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政府要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三是扩大中小型跨国企业的境外融资权。四是打破所有制和企业规模的限制,允许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同时,鼓励、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到香港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并且要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五是积极促进银企合作。跨国银行能满足跨国企业的巨额资金需求并提供全面稳定的融资服务,而跨国企业作为跨国银行的大客户则能为银行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和较低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汤敏,《一个迎接挑战的突破口发展中小型跨国公司》,《求是》,2002年第10期,第122页
[2]王峰,《国际化经营: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宏观经济研究》,2005年版,第67-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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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我国中小企业如何实行跨国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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