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生物科学发布时间:2017-03-18浏览:

  这篇污水治理论文探讨了污水处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鼓励了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鼓励和促进了污水处理事业,论文分析了现有的污水治理企业享有的现行环保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这些优惠政策给出了实施问题,并给出了实施建议。

污水治理论文

  关键词:污水治理论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存在问题

  制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是国家鼓励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合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积极引导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向,对国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可以起到很好的助力作用[1]。近年来,无论是在鼓励治污企业加强污水治理还是在引导水处理设备产业发展方向方面,我国的污水处理产业都亟需国家给予经济与政策上的支撑与支持。为此,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污水治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并适时地科学、系统评价和客观掌握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情况,持续调整和鼓励发展相关环保产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问题分析

  目前,国家和地方对于污水处理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为主。近年来国家与地方颁布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污水处理企业的税负压力,间接的扶持了我国的污水处理产业,对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通过政策分析和市场调研发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1)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重合,且企业难以享受实质性优惠。购置目录设备所得税优惠在时间上与“三年三减半”优惠区间重合,无法充分发挥这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治理废水的鼓励性作用。此外,在开始运营的前3~5年,污水处理企业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而当企业进入获利期时,优惠政策也基本到期,企业难以享受到实质性的优惠。(2)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偏少。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系统健全,关于污水处理领域的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详细规定,但其他税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水处理的优惠政策尚不够完善[2]。因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治污企业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仅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显得优惠力度明显不足。此外,企业所得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有直接影响,势必会降低地方政府推进优惠政策落实的积极性。(3)现行的税收政策优惠范围较窄,税收优惠政策难落实。目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只对再生水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行“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对污水中的其他可利用资源的回收无优惠,且回收利用的资源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取得相关票据,优惠抵扣率也往往低于征税率[3-4],从而加大了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税负。各地方土地使用税优惠对象几乎全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而排污私营企业享受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较少,加之排污生产企业用地多属商业用地,用地成本较高,如在修建污水处理设施过程中不能享受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这对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也会大大削弱企业治理废水的积极性。企业所得税在促进废水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全面,税收优惠力度也相对较大,但也存在优惠范围划定不合理,政策实施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财税[2008]48号文件公布了19类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专用设备,并明确了不同领域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条件与范围。但优惠目录中只有7种设备属于污水处理专用设备,一方面,这些设备占治污企业投资额比例极低,导致设备购买方申报优惠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界定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与实际工程用到的设备种类和性能参数存在不小差距,无法起到引导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但大多数的污水处理企业不能符合该优惠政策规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般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5],导致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4)退税备案手续复杂,退税效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通常需要财税部门、环保部门和申报企业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办理目录设备优惠退税的手续繁多,容易出现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的问题。同时,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兼具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财税部门工作人员与环保部门及申报企业之间对申报项目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界定存在偏差[6]。目前尚缺乏科学明确可行的判定方法,使得财税部门在税费减免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对企业是否能够给与税收优惠无法进行有效判定,退税效率低。(5)目录普及度低。通过调研发现,国家所颁布的优惠政策仅为部分国家环保部门及专业投资环保公司所了解,而优惠政策的真正使用对象——各治污企业及工程设计人员则对行业内相关政策知晓度较低,这使得国家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建议

  (1)扩大税种优惠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为了更好地体现政策目标,建议政策制定部门适当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优惠。例如,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由专用设备购买费用的10%提升到30%,并适当延长所得税优惠年限至5~6年;增大享受免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或将专用设备购买费用的增值税予以抵免;亦可通过将污水处理专用设备的运行费用和土地使用税列入优惠范围,有计划、有目的地使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扩大,提高政策实施辐射范围,加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力度,切实提高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积极性。(2)简化退税备案手续。考虑到污水处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优势,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备案方法。建议将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界定与退税备案办理过程由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分管,建立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工作联系,简化税收优惠申请与备案程序。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与政策制定和发布应同步进行,在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即明确退税备案办理手续。(3)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政策部门应适当加强对目录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型网络媒介互补优势,及时有效宣传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增大税收优惠政策普及度。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与享受优惠政策须符合的条件、备案手续等同步宣传,加强政策解读,使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企业能够及时知晓政策,并快速掌握申报要求和办事流程。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和促进污水事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配合。例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的监管力度,使治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废水排放的有关规定。对于严格遵守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可实行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对其进行扶植,使其享受更大的经济优惠;对于不按照国家排放标准实现废水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排放要求的,可中止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并视具体污染严重程度追回企业已享受到的部分或全部优惠税款。

  参考文献

  [1]刘晓萍.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2]关于西部大开发及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N].内蒙古财会,2013,6:46-49.

  [3]曲顺兰,路春城.循环经济与税收[J].税务研究,2005,9:7-10.

  [4]乐丽萍.促进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理论研究,2007,1:28-29.

  [5]肖太寿.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中国环保产业,2009,5:19-24.

  [6]宋显晖.税收优惠环保企业未用足我市5年仅3企业获减免[N].珠海特区报,2013,5(2).

  作者:谷静静 梁好 刘传胜 高晓晶 陈映均 吴加铨 单位:广州军区联勤部净水研究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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