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生物科学发布时间:2013-12-11浏览:次
凡组织经营农产品外贸出口的部门和组织,要同农户或生产单位签定外贸购销合同;凡签定购销合同必须按合同法进行,坚持自愿、互利、平等,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凡预先不签定购销合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行政职权,强迫交售或设卡拦路;凡没有合同约束的农户生产的产品(除国家禁止生产和流通的产品外),可以由农户自由销售。推行农副产品购销“契约化”不应受行政区划的影响,要破除经济上的“诸侯割据”和“围墙政策”,至于地方与中央、产地与加工地、内销与外贸的利益问题,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或协商解决。
虽然从8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但就目前现实状况而言,市场机制远没有确立其主导地位而成为农村经济运行的基础,与农村市场相关的市场主体、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市场中介组织,离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相差甚远,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培育。
一、进一步培育农业市场经济的核心:完善市场主体
进一步发育农村市场经济,就必须完善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农业微观主体是农户。在农业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来界定和保护农户的产权,使他们安居乐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受各种侵权行为的困扰。其界定的基本思路如下:第一,明晰农户经济的产权。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要努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关系,使所有者多元化,所有制结构合理化,实现财产主体多元化。其基本措施是:(1)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放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形成农村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并存、活跃发展的格局。(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不是变更土地所有制的性质,而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根本改革传统的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
土地产权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进行符合规律的界定,重新界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实现形式,确定土地公有制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实行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分配权的分解。在此基础上,严格界定各财产利益主体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及利益的约束关系。在新型的土地产权关系基础上,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使承包土地具有法律保障,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证的形式促使土地流转。同时,还要建立农村土地有偿合作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收益分配及土地投入制度。(3)将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的产权进一步明晰化。当前应从清理集体资产入手来明确农户经济产权。一是对集体所有的资产和资金进行全面的清查,摸清“家底”
二是对农户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划清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把应属于农户所有的资产权益收回来,切实解决农户及其权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三是对必须重估的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解决资产帐面与资产价值相背离的问题;四是对经营者占用价值总量或资本进行核定,明确农民经营集体资产的责任。逐步建立以集体资产占用价值量或集体资金效益评价和考核经营成果的集体资产管理新体制、新方法,促进集体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第二,科学地界定农地产权中的转让权。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在经济上、法律上严格确立农户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与这种宏观要求相适应,界定农村土地产权的着眼点应放在强化农户的自主权上。除了土地使用权,部分收益权之外,土地使用的转让权可以交给农户。目前,应该明确土地转让权在什么意义和什么程度上归集体,在什么意义和程度上归农户。同时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转让流转的监督制度,允许农户合理地转让土地,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性。坚持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制定比较合理规范而又切实可行的农村土地转让流转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对参与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土地转让条件、转让程度、转让价格、违约责任、利益调节等重要问题进行规范。鼓励和保障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土地转让和流转。
二、进一步发育农村市场经济的关键:市场体系的建设
根据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农业调控的经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发达的商品市场,还包括发达的生产要素市场;不仅包括发达的现货市场,还包括发达的期货市场。按这个标准来衡量,在经济过渡时期,我国农村的市场体系是发育不全的。因而培育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是进一步发育我国的农村市场经济的关键。首先,政府应继续放开产区的初级市场。从90年代以来,我国绝大多数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经营已经放开。但对国计民生影响最大的粮食、棉花市场尚未放开,已成为制约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放开,在减少国有限额收购任务前提下常年开放粮食市场,特别是产区的初级市场和大部分县以上的粮食批发市场。跨地区的粮食购销活动主要通过县和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行,销区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和私营)暂时不允许到产区农村基层(包括集贸市场、农户、个体私营粮商、集体粮食企业和国有粮食企业)直接收购原粮。
同时,也要有秩序地开放产品初级市场,应允许产区基层粮食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粮食企业和个体私营粮商)通过市场竞争收购农户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的商品粮。但这些粮食应主要通过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销售,一般不得越过当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直接与销区粮食企业(包括个体、私营、集体和国有企业等)成交。其次,在市场体系中,应充分发挥目前批发市场的中心作用。我国所要建立的正是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体系。批发市场应分为中央级批发市场和区域性批发市场。中央级批发市场主要经营跨省域的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批发业务,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干预,并对全国农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区域性批发市场又分为区域中心性批发市场和市区性批发市场,主要经营本省和本地区的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批发业务,其辐射力往往是地区性的。
两级批发市场要明确分工批发的权限。中央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应主要通过中央批发市场进行吞吐调节,进而影响区域性批发市场和其他各类市场。地方政府对区域性批发市场的调控,既要考虑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承担对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调节。两级批发市场调节需要互通信息,建立准确、迅速、方便低廉的信息网络,快速地把中央级现货批发市场价格和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品种、数量等信息传送到全国各地市场以及农业生产者和流通企业。使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得到更准确的市场信息。第三,逐步建立地区性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是在专业市场的基础上,继承了“专业”和“批发”两种市场的特点,是一种更适合农村商品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基地化发展需要的优化市场。而期货市场是指预先付出少许保证金,在将来的某一确定日期、地点,按照约定的价格、规格、数量、品质交付并结清的交易场所。期货市场一般由专业批发市场发育形成。建立期货市场是避免大宗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产量大幅度摇摆,农民单方面承担市场风险的有效机制。建立专业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需根据农产品生产发展的情况,循序推进。(1)先在交通便利的农产品集散地或专项产品加工集中地建立专业市场,由批零兼营逐步转向批发为主,再由专业批发市场逐步向期货市场过渡
;(2)先选供求数量大、市场竞争性强的加工产品,如食品、食糖、食品油、中草药,以及容易储运的非鲜活的农产品,如粮食、大豆、花生、黄麻等,在形成专业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发育期货市场;(3)加强专业批发、期货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解决好场地、摊位、柜台等基本设施,再是搞好配套设施,如水电、卫生、交通、结算、管理等系统的设施建设;(4)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人和中介组织,把千家万户同市场联结起来,把分散的商品集中到批发市场或期货市场,以利降低交易成本。同时,考虑建立期货商品生产基地,以保证期货市场的货源供给。第四,逐步推行和实现农副产品购销“契约化”。农副产品购销“契约化”,是国家对农业进行有计划指导,实现“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农民”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具体设想是:凡国家定购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糖蔗、蚕茧、烤烟等,要委托收购部门同农户签定好定购合同;凡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要事先或委托收购部门与农户鉴定供货合同;凡从事农副产品购销的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及自己的购销计划同农户签定产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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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农业市场建设构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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