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何完善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生态学发布时间:2018-03-30浏览:

  这篇环境污染论文发表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几点猜想,在我国,涉及环境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大都没有明确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具体承担的赔偿标准或处罚责任。论文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探讨了我国污染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
 

环境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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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与环境事故的发生频率日益增加,环境问题造成的赔偿问题也更加严重。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在沈阳、长春等城市试点实行环境责任保险,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效果却不是那么的明显,本文将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来讨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立与完善。

  一、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首先何为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人责任险,具体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其同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的规定,依法律程序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财产保险类型。其次何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其行为污染了环境资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要求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一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用,在被保险人由于其行为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费用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人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一)从企业的角度讲

  即使环境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获得了认可,但是在我国却是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对环境责任保险依然持抵触态度,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巨额保费会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减少经济收益,同时企业也认为保险公司的低赔付率不值得对环境风险进行投保。

  (二)从保险人的角度讲

  从全局讲保险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入不足,同时保险人在面对巨额保费时,赔偿能力不足。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外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前景不容小觑,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了众多保险公司对这一险种目前只会进行尝试性地投资。

  (三)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只在整体上笼统的规定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的处罚,但是在具体的实际的案件中的环境处理,环保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公正的裁量标准,这就导致了在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件中不能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地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

  三、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几点猜想

  (一)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法律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应该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有关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风险的相关内容,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提供具体的法律、法规,做到在具体的案件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对环境责任保险从各个阶段作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形成环境责任风险评估有法可依、损害因果关系确认合理、赔偿制度健全、环境诉讼制度完善和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司法体系的运行机制。最后,我国还应当要制定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机构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有关保险中涉及再保险公司参与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细则,以此来弥补《环境损害责任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二)科学、合理地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

  我国选择何种环境保险模式是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的保险模式。即对突发性、高危害性的行业和企业实行强制投保,对累积性、污染风险较小的企业实行任意保险模式。我国为什么建立以上保险模式?在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环境污染责任险所不能比拟的优势:第一,能够迅速的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第二,避免企业选择性投保。第三,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人惜保或提高保费。

  (三)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投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监督手段

  我国政府将来除需要建立中央级别的全国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对参加保险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等财政手段,以此来鼓励企业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外,还要在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投入环境技术研究和推动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等方面加大投入,以促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立忠,陈正夫,陆雍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管理进展[J].环境科学进展,1998(3):14-23.

  [2]陈冬梅,夏座蓉.析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司法及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J].东岳论丛,2012(2):169-173.

  作者:封有军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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