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评职称论文范文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生态学发布时间:2014-02-20浏览:

  摘要:森林指的是由乔木、直径1.5cm以上的竹子组成且郁闭度0.20以上,以及符合森林经营目的的灌木组成且覆盖度30%以上的植物群落。文章发表在《河北农机》上,是生态农业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补偿法》

  森林与所在空间的非生物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生态系统。森林是地球上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全球生物圈中重要的一环。

  一、引言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早灾害严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森林的兴衰与生态环境的好坏密切相关。

  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6329.47万公顷,森林面积15894.09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24.88亿万立方米,森林蓄积量112.67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16.55%,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个百分点;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为0.128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面积的1/5;人均蓄积量为9.048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蓄积量72立方米的1/8。我国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环境问题不容乐观。

  二、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现状

  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防、科研、教育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虽然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还处在研究、审定、个别实施的初步阶段,国家尚

  未出台正式的《森林生态补偿法》,但有关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家的相关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时间 颁布机关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1992 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文件 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199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国家环保局文件 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 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

  三、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条件分折

  1、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居民收入逐步提高,使建立补偿制度成为可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较快。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7650亿元。提前五年实现了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一直保持在7~8%左右,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我国加入WTO以后,为经济发展打开了国际市场,国民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这为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了物质条件。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日趋成熟

  从上文(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有关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家的相关政策中已发展,这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问题给予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2001年11月开始,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在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南、广西、新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展开,涉及0.133亿hm2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不断发展

  在我国,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政策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出现高峰,21世纪初期仍然是人们研究的热点。研究的重点包括了:森林生态效益计量评价和计量模型、生态效益的交互作用及叠加效应、森林生态效益的社会和法律特征、补偿对象、补偿原则、资金来源、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办法以及基金管理方法等方面。这些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对于中国全面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非常重大,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想

  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应当根据“收益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原则,制定一部《森林生态补偿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依据。森林资源除了具有经济效益,还具有生态环境效益,森林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有一定的费用投入。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外部性,把这种外部性内化,就需要对森林生态进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

  2、 明确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的途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除了国家出资以外,应当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应缴份额,从而体现了生态效益的社会共享共担原则。

  3、 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重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的森林生态资源区,应当作为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五、结束语

  江泽民同志指出“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我们认识到森林资源的环境价值远远超过其经济价值,森林是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宝贵资源。在当前的形势下,制定一部《森林生态补偿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才能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系统的建设,实现《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提出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目标,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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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王焕校,常学秀. 环境与发展.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彭珂珊,王继军.中国退耕还林(草)的发展历史阶段与对策探讨.水土保持研究(vol.11,No.1) 2004,3.

  国家环保总局. 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调查报告. 环境保护,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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