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软件开发发布时间:2019-11-12浏览:

  内容摘要:智能时代是由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驱动发展的时代,智能技术为打破诉讼服务困境提供可能的同时也客观上提升了社会公众对诉讼服务的期待。与公众日益增長的诉讼服务需求相比,当前“智慧法院”的诉讼服务建设还存在阶段定位偏差、场景设置缺失、区域协同困境、智能技术瓶颈四方面问题。因此,必须以智能技术为驱动,构建全流程、全场景与集约化的诉讼服务新模式,推动面向便民服务的智能化升级与应用,在“突破制度”与“遵从传统”的张力之间审慎推动诉讼服务的创新。

  关键词:人工智能 智慧法院 诉讼服务 审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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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前沿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向包括司法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并表现出与传统信息化技术截然不同的时代特征。

  〔1 〕司法场景对智能技术的大规模运用肇始于2015年。在此背景下,学界展开了对智能技术在法律/司法场景中运用方式、特征、范围、规制等方面的研究。

  〔2 〕整体而言,既有研究较多地围绕审判领域的智能化升级展开、关注法官、检察官的业务需求,对于诉讼服务领域的专门关注较为有限。实质上,作为“公正司法”逻辑起点与“司法为民”重要窗口的诉讼服务是智能技术最为重要的应用场景,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关键所在。通过近五年的建设,我国法院诉讼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已有显著提升。然而,传统诉讼服务的阶段定位、场景设置已经日益呈现出与智能时代公众全流程、全场景、一体化、智能化的诉讼服务需求不相兼容的面相,由此产生了诉讼服务的供需错位与供需失衡。在此背景下,如何运用智能技术纠正诉讼服务的阶段定位偏差与场景设置缺失、推动诉讼服务的区域协同与智能升级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面向智能化的诉讼服务建设及其存在的问题

  从2014年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推动下,各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互联网法院建设取得了长足的成效,司法为民的工作有了显著的提升。〔3 〕“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的改革目标已初步形成。然而,当前法院诉讼服务能力建设方面与以智能化为核心特征的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有一定的差距,与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强烈与升级的司法需求不完全相适应。这具体表现为阶段定位偏差、场景设置缺失、区域协同困难与智能技术瓶颈四个方面:

  第一,诉讼服务的阶段定位偏差。所谓的“阶段局限”是指将诉讼服务简化为“立案服务”,社会公众分散于案件审判、判决执行与审判监督等环节的共性诉讼服务需求未获同等关注。一个典型的例证在于:大力推进的诉讼服务中心实际上仍然由立案庭主管,并无相对独立的业务定位。实际上,社会公众对于诉讼服务的需求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相当部分的服务需求甚至在诉讼之前就已产生,这些立案环节之外诉讼服务的运作情况将会对司法本身产生深远影响,如公众在决定诉讼之前就会产生对法律咨询的服务需求。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将会使公众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进而避免相当部分的不必要的纠纷进入司法场景。

  也正是因为诉讼服务的阶段未能有效“前置”,各地诉讼服务中心在多元化解、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等方面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大量案件因无法在源头高效化解而直接涌入审判环节。在此背景下,新时期诉讼服务的定位就应当充分前移,从而加强源头解纷能力。同样,诉讼材料的准备也并非仅在立案环节需要面对。在案件终结后上诉、再审、申诉等诸多流程中都普遍存在。由此,新时期诉讼服务的定位还需要充分“后移”,将诉讼服务局限于立案环节实际上不当限缩了诉讼服务的应用场景。当然,传统诉讼服务受制于人员、经费等因素,无法充分地“前置”与“后移”。智能技术的出现与发展则为诉讼服务的全流程定位提供了可能。令人遗憾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推动诉讼服务阶段定位“前置”与“后移”方面的潜力并未被充分释放。

  第二,诉讼服务的场景设置缺失。所谓的“场景缺失”是指当前诉讼服务并未有效覆盖公众核心的诉讼服务需求,而产生了特定服务的缺失。从诉讼实践来看,社会公众对诉讼服务的需求是全场景的,涵盖多元功能模块。一般而言,社会公众在产生诉讼需求时首先需要便捷性与专业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在对涉案纠纷有了基本认识之后,社会公众就会迫切地想要了解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以及进行诉讼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经济与时间风险。实际上,法律咨询、诉讼结果预测、诉讼风险评估是社会公众作出诉讼决策的重要参考。在充分权衡之后若决定起诉,社会公众则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准备,尤其需要在证据材料与诉讼文书准备方面获得专业性指导。在立案之后社会公众还需要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这其中包括财产保全、文书送达和在可能时进行调解。

  可见,智能时代全场景的诉讼服务至少应该包括智能化的法律咨询、结果预测、风险评估、证据准备、文书生成、电子送达、诉讼保全、网上调解等功能模块。现阶段,各地法院对上述诉讼服务的功能模块进行了一定的尝试。然而,整体而言,相当部分尝试只是传统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强调诉讼服务业务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比如建立诉讼保全的网上申请系统。对于更多个性化与定向化的场景需求则还远未有效覆盖,比如诉讼保全中对保全风险的评估从而辅助社会公众作出保全决策。由此也就造成不同程度的咨询难、举证难、文书准备难、送达难、保全难与调解难。总的来说,传统诉讼服务的场景设置相对狭隘,且高度依赖人力,人工智能技术在扩展诉讼服务场景方面的潜力还未被充分挖掘。

  第三,诉讼服务的区域协同困境。肇始于2014年的诉讼服务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官方统计,截至2018年3月,全国86%的法院建成标准化的诉讼服务大厅,一系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应用投入使用。

  〔4 〕然而,在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中也逐步呈现出显著的各自为战的特性,区域协同面临显著困境,这可以从两方面来阐释:其一,各地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主体多元化、标准差异化、数据储存分散、服务集成度低,导致全国诉讼服务统筹管理、协同指挥、高效督办困难。众所周知,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特征,其与检察系统强调的一体化建设形成鲜明对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多样性确实在极大程度上激发了各地法院的建设热情,推动了诉讼服务现代化水平的迅速提升。

  然而,在实践中,不同建设主体差异化的流程、标准、方案也给诉讼服务数据在各层面的汇聚带来显著制约。部分地区出现高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主体不同于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主体又不同于基层法院的情况。由此,就客观上形成了诉讼服务的“数据孤岛”。诉讼服务大数据的潜能未被充分挖掘。其二,跨区域、跨层级诉讼服务遭遇困境,“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尚面临障碍。正是由于诉讼服务“数据孤岛”的普遍存在,国家、省域、市域诉讼服务的数据在实时汇聚方面存在瓶颈,由此也给便捷的跨区域、跨层级诉讼服务造成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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