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软件开发发布时间:2015-04-13浏览:次
摘要:计算机软件( Software,也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程序必须装入机器内部才能工作,文档一般是给人看的,不一定装入机器。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建设,软件论文发表
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设计的重要依据。为了方便用户,为了使计算机系统具有较高的总体效用,在设计计算机系统时,必须通盘考虑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以及用户的要求和软件的要求。应用软件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用途而被开发的软件。它可以是一个特定的程序,比如一个图像浏览器。也可以是一组功能联系紧密,可以互相协作的程序的集合,比如微软的Office软件。也可以是一个由众多独立程序组成的庞大的软件系统,比如数据库管理系统。
1、计算机软件概述
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随后实际计算机软件市场开始了飞速迅猛的发展。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也开始出现了软件设计研发热潮,从2004年的全国软件产业收益总量600多亿元,到2013年超2000亿元,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可以说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实现了质的飞跃。但是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立法非常不完善,市面上基本可以随处买到自己想要的盗版软件,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状况将严重阻碍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与完善。
1.1 计算机软件定义
所谓计算机软件,就是计算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的文档总和。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程序都是由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两部分组成,每一个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整体。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者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而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者解释加工之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计算机文档就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它的主要作用是对计算机程序内容、组织形式、功能等进行全面介绍和描述。
1.2 计算机软件的特性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工业生产控制等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软件最根本的一个特性就是工具性,它是我们生产生活中非常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工具。
其基本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计算机软件从功能和用途的角度出发,可以分为很多种。如一般性软件、独创性软件、娱乐型软件等等,不同软件其开发难度和汇编程序有着非常大的区别,所以针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保证多样性。
(2)计算机软件都有一定的使用周期,也就是说每个一段时间,计算机软件都会更新升级一次。而且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计算机软件的更新升级周期将会逐渐缩短,甚至于在很多的时间内,某个或者某些软件就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3)盗版计算机软件成本非常低。通常情况下,一个计算机软件从设计到研发再到最后的测试推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于一些大型软件系统要花费几年的时间才能够完成。但很多计算机软件盗版只需要非常简单的几个步骤,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且盗版过程非常不易被察觉。
(4)计算机软件具有极强的国际流通性。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计算机软件流动已经不再需要实际存储载体,直接通过网络就可以快速在国家范围内流传。
2、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制难以实现
针对于知识产权而言,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太多的限制与反限制选择,从程序开发者和程序使用者的不同角度出发,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就有着非常大的差异。知识产权法是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保障软件开发者及其他主题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上确立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平衡才是知识产权的核心。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制约着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根本不太可能达到真正绝对平衡的状态。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大多是平衡最优化,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绝对平衡。这就决定了我们要从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方面来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但目前我国在这些相关法律体系的溅射伤害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有很多实际问题有待一步一步的解决。
2.2 TRIPS协议与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对接问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即TRIPS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该协议中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如程序代码、出租许可权和保护期限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就其具体内容来看,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对接问题。
第一,TRIPS协议规定不允许将软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它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看作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虽然我国当前也根据TRIPS协议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但就目前我国所颁布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来看,没有针对计算机软件的出租进行相关立法。
第二,权利保护方式上没有对接。TRIPS协议规定计算机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为表达的计算机程序,都应该按照伯尔尼公约1971文本所指文字作品加以保护。但我国相关法律中却将计算机程序及文档化作统一整体加以保护,这与国际保护惯例有着一定的差异。
3、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立法建议
3.1 充分认识我国软件产业现状
我国软件市场发展时间不长,从产业化角度出发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很多软件开发技术较为落后,在国际市场上所占比重较小。法律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现存的经济关系,以平衡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应该走出自己的一条发展道路,不要过分的去强调对软件的立法保护,因为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软件所有人一方的事情,应该更多地从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但同时也不能不加强对软件产权的保护,这样就会影响软件业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立足于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现状,着眼于未来,既保证软件产业有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不损害国家民族利益。
3.2 考虑国际现行惯例和发展趋势
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很多产业都需要与国际接轨,接受国际相关企业的挑战。特备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软件保护立法应该与国际接轨,既考虑现行的国际惯例,同时又要考虑国际立法趋势。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采用单一的版权弱保护,同时也不能不考虑我国软件产业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进程。我国现阶段应该从版权法的建立为出发点,加快商业秘密法和专利法等辅助性法律建设,并完善如商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一个多法综合交叉保护的体系,更好的去平衡软件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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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软件工程论文探讨当前计算机软件工程的新发展应用模式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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