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软件开发发布时间:2015-04-10浏览:次
摘要:在软件市场发展中,软件开发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主体应由积极应对在竞争中的各种潜在的状况,涉及自身软件的抄袭与抄袭等。企业自身应积极增强对自身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企业新软件开发进入市场时及时将自身的软件录入至软件登记中心注册为新软件,作为新软件版权所有的依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要注意软件机密文件的保存,可通过与公司员工在进入软件开发过程前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进入软件开发中的员工;积极与行业内的协会和反盗版组织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与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关注行业内的软件发展新动态;软件公司内部更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对核心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建立起部门负责制。软件开发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于规范自身行为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极其有效的。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科技技术,计算机职称论文
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使得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在当前的受保护的法律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中内容构思的保护尚且不需要达到申请专利保护的程度,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也使得其在形式上的保护也不要达到著作权的长期的保护期。当然,专门的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能更好的满足软件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强度和时限需求,已有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也尤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可适当结合著作权、专利及商业秘密等已有的法律,建立起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方面弥补了已有的法律各自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更使得软件开发者得到更适合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内涵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而所谓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就是对软件的总体拥有者。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几点措施
在整个计算机软件开发市场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制难以实现
在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在很多场合下是普遍存在的。这时,必然产生某些计算机程序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权益的对峙与冲突,正是基于这一现实矛盾,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作为促进现代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法在保障软件开发者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各方利益中的作用,必须统筹兼顾,做好各项矛盾与冲突的平衡与协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理念,是实现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理念、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实现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绝对平衡。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最大化平衡,是立法工作者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2.软件版权保护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
虽然版权法取得了软件保护的主导地位,但软件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一般的文学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图纸等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人的听觉或视觉等感觉器官来传播知识或给人以艺术享受,而计算机程序则是按照人的意志指挥计算机硬件完成预定的工作来实现一定的功能。正因为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作品和工具的两重属性,有不少研究报告将它称为功能作品。可以说,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具有实用和机能性质的创作物,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经过以上的问题的揭示,我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现问题的根源,并且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真正做到“对症下药”。总的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入手:
首先,要明确界定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既有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强度,与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水平不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其次,要强化对计算机软件的指导。由于技术性相对较强,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很多技术性问题难以定性,导致因司法主体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再次,要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同,同一案件下的计算机软件,可以不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人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事关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要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才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收到良好的效果。
最后,要完善对软件权利人的法律保护。与传统的著作权客体相比,计算机软件体现的精神人格利益相对较小。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对于智力劳动者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权利的完整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思考
通过以上几节的联系,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所存在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这种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中,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启示: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范围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一个软件的知识产权到底如何确定,其范围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很多的软件都有着一定的共性,所以软件在具体的开发过程中,具体是借鉴还是参考,还是盗用,都应该严格地区分开来,只有这样,才能将知识产权进一步清晰化,并为相应的保护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另一方面,去我们国家和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国家政府的层次来说,其应该有效地加强相应的制度完善和监控;力度,为相关软件开发公司的具体研发工作营造一个有力的发展环境。另外,企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当中,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产权问题,但是也不要一味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在某一产权问题上死死抓住不放,企业与企业之间应该构建起一种和睦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不要进行恶性竞争。
计算机作为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必然产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广泛的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推动了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新的行业在发展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不可否认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对繁荣的经济和社会的进步所做出的贡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运营是人类的精神智力的结晶,这也使得软件自身极易被侵权,盗版和其他形式的不同程度的侵权极不利于软件行业的发展,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打击了构思者创作的积极性,这对于我国软件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极不利的。因此,在软件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积极增强软件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不断完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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