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什么是保荐人职责及对其管理制度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人力资源管理发布时间:2014-08-19浏览:

  摘要:保荐人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有利于证券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在创立时就完美无缺,其产生和发展总是要受到孕育它的母体的制约。在中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的特点,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仅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重大议题,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面临的实践课题。

  一、保荐人职责缺位引发诸多弊端

  我国的保荐人是本世纪末中国证监会塑造的一个崭新的群体,它们替代了上个世纪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司上市中的角色,是将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机制由行政化转向市场化的关键一环。我国的保荐人制度目前仅仅见诸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证券法》的少许条文之中,许多规定还十分空泛,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缺乏一个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的体系,亟待细化和完善。在实践中,该制度的施行也因此遭遇诸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于2003年末开始推行保荐人制度,在此后将近九年的时间里,保荐机构违规行为频频出现,而与此相应的,诸多问题企业竟凭借虚假业绩、虚假专利等等恶劣手段成功上市,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真正遭到查处和惩罚的,却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惩罚的手段也多为对该保荐代表人警示、谈话提醒、一段时间内不受理其推荐等。因违规操作被撤销保荐资格的保荐代表人尚且少之又少,保荐机构受到的惩罚则更为空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虽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因缺乏与之配套的判定标准和具体准则,实行起来可谓“步履维艰”。

  现有条件下,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实际上极易形成战略同盟体,其共同的目标便是尽可能迅速、顺利、高价地推动证券发行,一旦目标达成,两者皆赚得盆满钵满。连蓄意造假的保荐行为都不足以受到法律的严肃惩罚,那些仅仅是不审慎、不尽职的保荐行为则更无须担忧。巨额利益的驱使、职责规定的不明和赏罚制度的不合理,使保荐机构倒向了发行人的阵营,原本应履行的制约、监督职责,也便成了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按照规定,保荐机构还应承担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职责。但在实践中,保荐机构大多仅对发行负责,一旦发行成功,旋即投入到其他项目的保荐工作之中,其持续督导职责根本无从实施。当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保荐机构的任期通常已经结束,这就造成之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能很难被发现和纠正,因此减弱了保荐机构的责任,更加剧了短期行为的出现。

  在该制度框架下,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原本应处于证券市场“第一看门人”的位置,其工作职责在于严格把好企业入市之关口,保证证券市场准入机制的公平、有序、透明。但这一道关卡却并未达到设计效果,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不良企业造假圈钱、不正当竞争的助推器。当今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种种怪象、乱象,探究起来,大都与保荐人职责的严重缺位有着深层次的联系,强化我国保荐人的职责,已经成为了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经济法制建设的双重需要。

  二、保荐人职责亟待强化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制度都应以具体完善的规范、科学合理的架构、行之有效的手段为依托,保荐人制度更是如此。将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单纯寄希望于保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修为,自然是不切实际的。保荐制度中,“保”与“荐”分别是保荐人工作职责的两个重要方面,不可偏废其一,而目前整个行业却普遍出现“只荐不保”的情形,保荐人置身于发行人的阵营之中,不遗余力地促成该项目的成功上市,以完成其工作任务、获取相应佣金。保荐人这种角色站位及服务倾向上的偏差、错位,并不能简单归咎于道德水平抑或执业水平的低下。相反,我国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准入门槛极高,审核、审批程序亦十分严格审慎;而承担保荐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其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也都经过了层层选拔,不可谓不处于一个全行业较高的水平之上。造成诸多乱象之原因,根本上来说,必定是制度本身出了问题。当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各个方面的因素;但同时,改革的推动也总是从某一个具体的方面开始的,甚至是由点及面地展开,这就要求从当前的主要矛盾、突出矛盾出发,也就是从规范、强化、细化、落实保荐人的职责出发。

  现阶段保荐人的职责,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短期或言阶段性的特点,而不是有效囊括证券发行和发行后持续运行在内的一个长期、完整、动态的全过程。待发行的项目众多,而能够承担保荐业务的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却相对十分紧缺,一旦证券上市,保荐人的持续督导义务则通常有名无实,无论是保荐机构还是发行单位,都乐得清闲,但这对于已发行证券的良好运营则是不甚乐观的。上市企业的持续发展、证券发行后的操作管理、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无一不需要保荐人给予专业的督导和协助,而这也只能来自于对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和完善。

  从对于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处罚手段的简单化、轻微化以及空泛化来看,不难发现保荐人违法违规成本之低廉。未尽到审慎义务的消极违规行为与协助发行人弄虚作假的积极违规行为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区分和截然不同的对待,这无疑是对恶意造假等行为的一种宽恕,加剧了其产生的概率。保荐人的玩忽职守甚至监守自盗,向发行单位交出了完美的答卷,却给证券投资者带来了难以预计的伤害,同时也像滚雪球一样,成为了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的一颗毒瘤,而现有的惩处手段却并不能做到与危害行为相适应。证券市场秩序的破坏、投资者正当利益的损失,都绝非能靠这些警示、谈话提醒或者短时间不受理推荐的方式来弥补的。既然造成了看得见的巨额经济损失与无法量化的社会损失,则实有必要让保荐人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从经济法理论上来看,保荐人行为与责任不相适应,有违法律的基本逻辑;从证券市场现实情况上来看,保荐人缺乏合理的职责规范,也确实引起了诸多问题和弊端。由此可见,无论是经济法理论还是证券市场现实发展的需要,都在迫切呼唤着保荐人职责的有力强化。

  三、结语

  在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推行是证券市场监管走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但其存在历史尚短,存在着诸多的缺陷,而这其中有不少问题都可以最终归结至保荐人职责的缺位之上。无论是保荐人的角色定位误差、保荐人履行职责阶段的狭隘性问题,还是保荐人违反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之单一,都暴露出我国现行制度对保荐人职责规定的不尽完善之处。众多市场乱象与社会矛盾也因此凸显,给我国社会带来了经济损失以外的各方面不良影响。既然问题的产生皆与保荐人职责缺位有着深层次的联系,该制度改革也就应当对其予以充分的重视,对症下药,才能够作出具有针对性的改善举措。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发展经济、健全法制的角度出发,还是着眼于稳定和谐、社会公平的目标,强化我国保荐人的职责都已成为该项制度改革的要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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