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完善淄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求职就业发布时间:2013-11-28浏览:

  一是积极推行“柜员制”服务。市人力资源市场搬迁新址后,对各服务大厅进行了合理布局,设置了劳动就业服务区、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区和招聘洽谈服务区,将业务科室工作职能和人员进行整合,实行扁平式管理,推行区域“柜员制”服务,真正做到即时受理、回复、办结。二是增加就业培训机构数量。经过严格审查和认定程序,已确定淄博市技师学院等 36 家培训机构为市首批定点培训机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创业培训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有效地拓宽了就业培训途径。

  一、淄博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1. 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初步建立。

  2011年以来,全市将基层就业平台建设作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来落实,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平台初步建立。目前,全市 106 个街道( 乡镇)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配备了 3 名专职工作人员,初步实现了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六个方面初步的有机整合。全市 696个社区( 村) 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乡、村两级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达 1 303 人。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初步形成。

  2. 就业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一是积极开展就业服务专项系列活动。2012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你就业我服务、你发展我帮扶”活动,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专项服务。活动开展以来共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 484 个,帮助 3 624 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组织就业政策宣讲 96 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4 万余份,落实社保补贴 528. 46 万元,充分发挥了市人力资源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截至 2012 年 8 月底,市人力资源市场共举办各类招聘会 101 场,提供就业岗位 8 万个,入场招聘企业 4 554 个,达成就业意向 3. 2 万个。从效果看,这些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持续时间长、声势大、效果好,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淄博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不足依然是制约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

  虽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淄博市已初步构建了市、区( 县) 、街道( 乡镇) 、社区( 村) 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但普遍存在着人员编制少、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许多一线服务主要靠聘用人员,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共就业服务的需求。同时,在公共就业服务不能收费的情况下,目前公共服务总体投入普遍不足,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还未能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完全列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也只能保证基本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公益性服务无明确经费来源。

  2. 体制性障碍仍影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

  长期以来形成的由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分别管理的工作体系,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方面差异明显,特别是由于身份界限导致的人员流动与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影响了全社会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的规范实施。这一突出问题也同样存在于淄博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中。目前,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市场、民工市场等还存在对象分割、体制分割、信息与服务相对分割的状态,难以为城乡各层次劳动者提供均等化就业服务,降低了人力资源市场的配置效率。机构改革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但建立统一完善的服务制度和服务体系,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还需进一步彻底破除体制障碍。

  三、完善淄博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按照《山东省基层公共( 就业) 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的部署和《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试行) 》的要求,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 加强区( 县) 级以上公共就业管理机构建设。

  一是按照“整合资源,置换资产,集中服务,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尽快建设完成集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等服务于一体的市、区( 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二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中心以及基层平台的组织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实施,创新服务流程和服务体系的职能; 三是明确编制性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工作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按照机构服务对象的范围数量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数量; 四是争取市、区( 县) 财政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保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效运转。

  2. 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一是统一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把街道( 乡镇) 现有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命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性质属于公共服务性机构; 对于社区( 村) 这一级,可以根据位置和人数等实际情况,把现有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合理地整合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这样既方便社区( 乡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管理和监督,也有利于降低管理费用。二是配备正式的专业工作人员。根据各街道( 乡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实际情况,每个保障所正式工作人员不能少于 5 人,可以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向社会招聘专业人员,并给予正式编制和相应待遇; 社区( 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不能少于 2 人,可以从社区( 村) 工作人员中择优录用。为增强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所有基层工作人员在上岗之前,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统一培训,合格后上岗。三是保障工作经费来源。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将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正常开支经费由区( 县) 和街道( 乡镇) 两级财政共同筹集; 社区( 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正常经费由乡街道( 乡镇) 和社区( 村) 两级共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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