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论文发表过渡措施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评职称新闻发布时间:2014-05-14浏览:

  我国于1986年建立了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现行至此。按照国家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影响了很多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

  2011年8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全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

  安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论文发表过渡措施(试行)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22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人员范围、对象和对应等级

  (一)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包括经市人社局批准的执行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事业单位)已取得中小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1至4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5至7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8至10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11至12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13级。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具体办法

  (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截止2013年6月底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再办理过渡手续。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程序

  (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2013年4月22日至5月20日)。

  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职务)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职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材料审核及审批(5月21日至6月30日)。

  1.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登记表》。

  2.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签名。

  3.公示公告。学校(单位)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人员花名册》,在本学校(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4.材料审核。申报单位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包括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相关表格、任职资格证书、聘用证书或聘用文件。

  5.过渡人员审批。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初级职称的过渡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审批,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对取得中级资格和市直单位取得初级以上资格的过渡人员进行审查、审批;并对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过渡人员进行审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三)办理相关手续(7月1日至7月15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符合条件人员下发批准文件。《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务)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本人档案。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安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在本人档案归属地进行。

  五、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是这次职称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县(区)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由人社、教育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领导主抓,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改和教育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审查,保证质量。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审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的问题发生。

  (四)规范程序,把握重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严格时限,按期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我市过渡工作于7月中旬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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