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农业科技发布时间:2020-12-26浏览:次
摘 要:为坚持持久抗战、支援战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响应毛泽东“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号召,以冀南银行为主体,开展极具针对性的农业贷款,逐步构建系统农贷制度体系,并结合农业生产及时拓展春耕、冬贷、种子和水利等专项业务,解决农业生产资金和生产资料匮乏问题,扫除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掣肘。整体上,农贷坚持以贫苦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扶助生产为中心任务,专项业务专款专用和应急救灾特点明显,使农村生产条件得到切实改善,有力促进了边区农业生产恢复发展。
关键词:晋冀鲁豫边区;冀南银行;农业贷款;绩效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地跨四省,覆盖人口2 800万,是华北敌后最大的根据地。根据地主要集中在农村,因为承受着日伪及国民党军事与经济的双重封锁,农业生产资金和生产资产资料匮乏。为恢复和推进边区农业生产,边区政府领导冀南银行实施农贷,出台《农业贷款办法》等制度和多个专项办法,缓解了农民生产资金匮乏问题,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发展效果明显,同时有力支持了持久抗战。其农贷政策有着鲜明的指向性,也具有典型性,相关研究尚不充分。整体上而言,边区农贷坚持以贫苦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扶助生产为中心任务,以应急和救灾为重点,农贷体系趋于完善,制度绩效明显。本文在已出版资料和相关研究基础上,依据档案等资料进行梳理和总结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1
一、冀南银行:农贷实施主体
制度是政策的体现,也是政策落实的保证。晋冀鲁豫边区农业贷款制度主要由边区政府和冀南银行制定,各地和分支行也会根据实际制定临时局部性的办法。成立于1939年的冀南银行是农贷政策的执行主体,它承担了绝大部分农贷工作。冀南银行的农贷工作大致经历了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冀太联办”(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三个时期。经过不断努力,农贷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并显现出其向贫农倾斜,集中于救急救灾的特色。
(一)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时期(1938年8月—1940年8月)
冀南主任公署时期,是边区农贷的初创时期,农贷主要解决农民贷款难、利息高问题,基本上厘清了贷放对象、贷放方式和贷放种类。边区民主政权初步建立后,恢复和发展农业是巩固扩大政权的主要任务,因此冀南银行成立后,成为农贷的实施主体。其制定的第一个营业办法中即明确开展农贷业务——农村低利贷款,随后又将农贷细分为“农业贷款”和“救灾贷款(同农村低利放款)”。抗战初期边区借贷利率一般3—5分,存在各种形式高利贷,且普通农民难贷到款,实行减租减息后虽然民间借贷利率下降,但相比银行农贷低利率仍有差距。这一时期,农贷业务形式上初步明确贷款利率、期限和方式,虽然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困难,打击高利贷,调剂农村借贷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一些作用,但从农贷方针检查看,只是笼统的提出了“举办农村低利贷款以利发展农村经济”的口号。[1]495此时农贷业务仅作为银行放款的一项业务,尚未单独分列。
1939年10月颁布的《冀南银行营业项目及办法》中有最早的农贷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村低利放款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利率、贷期和抵押品等方面。期限分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五种。50元以下每月每元利息4厘,特别贫穷或遭灾惨重可再减或免息,50至100元、100至200元、200至300元利率分别是5厘、6厘、7厘,300元以上另议。农民借款需合作社或农会等团体介绍及担保,50元以上除取得保证外需交抵押品。抵押品分三类:一是金银首饰、生金银及商号股票与政府发行公债等有价证券,市价150至200元可抵借100元;二是布匹、棉花、粮食、花生、油类、牲口等,估价200至300元可抵借100元;三是生产工具及土地等不动产,估价350元以上可抵借100元。2为更全面满足农业发展需要,农贷种类不断丰富。1940年,冀南银行的《各项业務营业办法》对农业放款、救灾贷款等涉农贷款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一是农业放款,包括公营农业和私营农业两类,分6个月、9个月和1年三种(月数可变),月息公农6厘、私农7厘;二是救灾贷款,分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五种,月息5厘。3贷款手续、抵押品抵借数额和逾期不还的处理办法,与上述1939年冀行营业办法中规定基本相同。上述两项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晋冀鲁豫边区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农业信贷体系。
(二)“冀太联办”时期(1940年8月—1941年9月)
随着冀南、太行、太岳三区合并成立行政联合办事处(简称“冀太联办”),边区范围迅速扩大,发展生产成为巩固政权更为迫切的任务。1941年大扫荡使农业生产遭到严重打击,急需资金恢复。为此,边区政府制定了专门的生产贷款办法,农业贷款成为相对独立的一项业务,并初步明确了贷款使用范围和对象。“冀太联办”于1941年2月制定了《生产贷款办法》,农贷项目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内容。相对此前银行规定的农贷业务,该办法明确了在贷款数额分配上农民所占比例高于单位、部队农业生产的原则,支持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在办理程序上,规定除机关生产外,贷款需村级委员会证明和保证人,农业合作社借款不得超过股金总数,水利贷款只限于较大工程,农民劳动互助小组、开荒队、极贫抗属及灾民借款应确定最高额并尽量普及。该办法突出特点是,公营相对私营来说贷款分配比例小且利率低,农业公私贷款分配比例是1/10、9/10,利率公营6厘、私营7厘等。1虽然这一时期农贷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农贷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依据更加完备,但是,此时的农贷兼用一般银行信贷与专项的生产贷款两种形式,针对性并不强,农贷支持农业生产效果还不是特别明显,只是起到了一定的辅助性作用,这说明当时边区政府扶持农业力度不够。因为农业生产没有得到显著发展,使边区工商业的发展也受到制约,边区政府逐渐意识需要出台专门支持农业发展的贷款政策,切实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时期(1941年9月—1948年8月)
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后,根据地范围不断扩大,政权相对更加稳固。但是,日伪连年扫荡和1942、1943年旱蝗灾破坏,农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为战胜困难、发展生产,结合毛泽东1942年底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方针和党中央“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群众性的农业生产和救灾成为全区性的重要工作。为适应这一时期边区经济建设对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1943年3月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办法》,这是一部专门农贷制度办法,从此农贷有了单独的、系统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农贷分为春耕和水利两种,前者利率为月息7厘,后者年息7厘;春耕贷款期限为8个月,由阳历3月15日至11月15日;水利贷款数额较大的可分年偿还,不得超过4年。为提高农贷有效性,办法限定了贷款用途,春耕贷款以农具、种子、耕畜3项为限,水利贷款以开渠、修滩、购置水车之用;贷款对象为贫苦农民,抗属中受重灾的农民等有贷款优先权。2
抗战胜利后,冀南银行提出贷款工作方针是,“结合大生产运动发展农、工、副业的总方针发放大量的生产贷款”,“在贷款使用上应以农业生产为重点,农业生产有基础的地区应以手工业为重点”。1945年冬,冀南银行从涉县迁到武安县城。1946年3月,又迁到邯郸,银行工作开始涉及城市金融业务。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生产资金需要和加强银行制度建设,银行重新修订了各种营业简章,其中对农业类贷款对象、用途、利率、期限及手续等规定作了调整完善。1946年9月,颁布《冀南银行各种营业简章》,其中对放款业务作了新的分类,将农业贷款和水利贷款分开单列。关于农业贷款,规定以生产最困难的贫苦农民为主,可按实际需要贷款置买农具、牲口、种子、肥料等;利率月息1分5厘至2分,期限半年到8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期间可随时归还,按实际月数计息;需采取连环保办法。对于水利贷款,规定与水利建设有关的修滩、修渠、筑闸、垒堤、疏河、打井、造水车等均可申请,利率与农贷同,期限6个月到1年;需专署以上政府证明及介绍。3
从以上边区农贷三个发展阶段可以看出,边区农贷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体现边区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与扶持。同时,采取倾向贫困户和合作社的政策,将春耕和水利作为投放贷款的重点,以保证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求。需要指出是,虽然边区农贷特别强调农贷使用对象以农民特别是贫民为主,中农、富农和地主曾有疑议反对,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较好坚持了以贫农为主,一定程度上照顾中农的原则。
二、专项农贷:晋冀鲁豫边区农贷的主要构成
虽然边区政府和冀南银行非常重视农贷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文件,保证了日常农贷业务有章可循,但由于战时环境和落后经济基础的制约,这些制度若没有较强针对性,也难以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用。在边区政府农贷政策指导下,为增强农贷资金服务边区农业发展的有效性,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各地及时出台了多种类型的专项农贷,体现了农贷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如以春耕、冬季、种子、掘井、救灾和水利等形式出现的单项农贷,这些资金专款专用,有效满足了应急与救灾的资金需要,保障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专项农贷服务内容和使用性质相近原则,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春耕和冬季贷款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耕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部分。当时农民春耕经常因缺少资金而导致生产困难,为此边区政府曾多次专门制定春耕贷款政策。如为解决1942年日伪扫荡和灾荒造成的农民春耕生产困难,太行区制定了《一九四三年春耕贷款办法》,规定抗属及受灾最重的农民有优先贷款权,农民贷款以户为单位或自由结合小组合贷合用;用途限于购买春耕急需的耕畜、农具(或开设农具工厂)、肥料(或买羊)与种籽等,期限为10个月,利率为月息7厘。[2]894为有针对性使用春贷资金,各专署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贷款资金分配办法,如太行区第五专署1943年1月发布《关于颁发春耕贷款分配的命令》,当年分配涉县25万元、磁武17万元、林县18万元、偏城4万元、安阳5万元,分三期,每次领用三分之一。[5]34解放战争时期,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各区继续发放春耕贷款。1946年3月,太岳区行《关于发放春耕贷款的指示》,提出贷款原则是帮助贫苦農民解决生活困难、建设家务和有吃有穿,贷款面一般不超过现有户数的25%,但灾重和个别贫瘠地区可增加一些。为保证贷款用到实处,要求产米区主要用于购买耕牛,其次是农具、肥料;产麦区主要是肥料,其次是牲畜和农具;灾荒区,因生活困难除进行农业生产外也可买米吃。此外,规定期限一般不超过本年12月底,可分期偿还、改换契约,3个月交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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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晋冀鲁豫边区农贷运行特色及制度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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