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农业科技发布时间:2019-11-07浏览:次
摘要:农产品属于国计民生产品,为了保证农产品价格稳定,在增值税上国家对初级农产品实行低税率,部分农产品实施了免税,符合条件的免税农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正因为农产品进项税额存在发票抵扣、计算抵扣方式的多样性,以及农产品相对其他有形动产税率较低,农产品进项税额在国家的发票改革以及税率改革进程中,很容易让专家和实务工作者造成误解,甚至在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中出现错误。本文力图通过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影响重大的三个文件相关解读,给专家和实务工作者一条清晰的线路,明确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原因及合理性,知晓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相关票据,能正确计算和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额;发票;计算抵扣
《农产品市场周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主管、中国农村杂志社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中央级、财经类信息期刊;是是农业部五大信息发布窗口之一和我国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指定权威公布媒体。
农产品属于国计民生产品,为了保证农产品价格稳定,在增值税上国家有必要将农产品区别于其他货物,实行较低税率。因此,在历次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及修订过程中,对初级农产品均实行了较低税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还实施了免税,购买免税产品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税的,符合条件时还可以计算抵扣。正因为农产品进项税额存在发票抵扣、计算抵扣方式的多样性,以及农产品税率相对其他有形动产的较低性,农产品进项税额在国家的发票改革以及税率改革进程中,很容易让专家和实务工作者造成误解,甚至在全国统一考试的教材中出现错误。
本文从1999年修订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入手,解读至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对农产品税收政策改革进程中三个重大事件进行了详细剖析,对农产品抵扣方式、抵扣发票或者凭证以及抵扣税率进行了深度探讨。借此解读,希望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改革进程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形成一条清晰的思路,从而明确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成因及合理性,能正确看待现行抵扣政策及可抵扣发票,尤其能正确认识农产品深加工抵扣适用的发票范围和产品范围。
一、199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國务院令第134号发布,199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税率为13%;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销售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票或者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在此之外,购买方也可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方提供的销售发票上确认的价款,依据13%的扣除率确定进项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购进粮食原则上增值税率为13%。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票,可按专票或专用缴款书上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条例施行的前几年,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票,因此当时的专票或专用缴款书上的增值税为按照发票上的价款乘以13%税率得出的进项税额。
(3)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无增值税专用发票。
(4)鉴于(3)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货物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也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买价,以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开具的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不仅含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票,也包含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除此之外,这里的销售发票还应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时,自行开具的、采用简易办法计税、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实现抵扣,从一般纳税人或海关处取得13%税率的专票或者专用缴款书,凭票抵扣;或者取得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免税销售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按照13%税率计算抵扣。
因小规模纳税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也可以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票,专票税率为3%。但是增值税相关抵扣政策并未更新,因此导致一般纳税人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专票上列明的价款乘以3%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开具普票反而可以按照普票上买价乘以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政策的原因,小规模纳税人反而不愿意开具专票。
二、财税[2017]37号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析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简化增值税率,实施四并三。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税率,所有原适用13%低税率货物或服务税率调至11%。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订。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税率为11%;纳税人进口农产品(含粮食),税率为11%。当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
1.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且取得增值税专票的,以及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出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专票、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增值税额,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2.企业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销售方按3%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专票,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1%的扣除率计算确定进项税额;
3.企业取得或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可按11%的扣除率、以发票金额计算确定进项税额。
(二)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销售17%税率的农产品时,其增值税抵扣力度维持不变。(也适用委托、受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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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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