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分析与规范路径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免费文献发布时间:2021-09-13浏览:

  【摘要】 本文首先从去中心化通讯模式、区块链存储、区块链指纹等方面阐述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然后从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自证真实、能够完整地还原案例事件、受客观因素的干扰较少、采集验证难度低等方面分析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最后从自证优势、真实性、去中心化等方面分析区块链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并从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制度、细化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建立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等方面阐述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规范路径。

  【关键词】 区块链电子证据 法律效力 规范路径

  引言:

  近年来信息技术对社会和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空间的覆盖率越来越广,各类案件中都可以见到网络的痕迹,司法机关为了更好地取证将电子证据也列入到可信证据之中。但是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导致其真实性受到质疑,而且当事人保存的电子证据不一定完整,对司法机关来说电子证据取证和采信难度极大。而区块链技术可以弥补真实性不足以及采信难度大等缺点,区块链电子证据逐渐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区块链技术也从加密货币记账方式向电子证据技术的方向转变。美国部分州 2017 年开始对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提高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而我国部分城市在审理部分案件中也将区块链电子证据应用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互联网案件审理及时发布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存证手段确认方法,有效提高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中能够得到广泛应用是因为该技术能够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该技术的真实性也无需通过复杂的方式进行验证。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以及加密共识机制让电子证据无法被其中一方所篡改,其密码学原理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根本原因。

  1.1 去中心化通讯模式

  区块链技术基于点对点数据传输以及分布式数据存储原理,让不同节点都可以通过区块链网络将数据记录其中,其中一个节点记录新数据则其他节点会在区块链网络下将新记录的数据同步到其他节点中,同时每次数据记录都会带有时间戳信息。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对某个节点的数据进行篡改,则其他节点的数据也并不会发生变化,反而通过其他节点的数据比较,可以发现该节点数据被篡改过,这样即可验证去中心化通讯模式下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1]。

  1.2 区块链存储

  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时会按照时间顺序将不同电子数据存储到区块中,所有区块结合到一起就是一个带有时间线的完整数据记录,区块链任何区块中的数据变动都会被该技术记录其中,也就是说有人想要篡改区块链节点必然会留下操作痕迹,同时时间戳也可以确定数据是否发生过变动。司法证据对电子证据的要求是完整、连接,区块链存储可以提供条完整且时间连续的电子证据,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符合电子数据的存证标准1。

  1.3区块链指纹

  区块链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就像人的指纹一样,司法机关根据指纹可以找到对应的嫌疑人。每个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区块链也有自己的指纹,业内人员通常将哈希值作为区块链的指纹。如果司法机关在取证区块链电子数据时对其真实性无法判断,则可以计算当事人提供的区块链数据哈希值,最后将现有区块链数据中的哈希值进行比较即可确认该数据是否被篡改,没有被篡改的区块链数据哈希值是相同的,这就是区块链电子证据可以被验证的原因11.4小结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采集、验证技术手段方法之后,北京和杭州两座城市率先打造司法区块链,接入了多家应用单位,提高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后来,其他城市也陆续加入司法区块链系统建设中,目前区块链电子证据数据量超过4亿,有效提高了电子证据取证、认定的效率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分析

  2.1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自证真实

  司法机关需要同时判断电子证据载体、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内容是否真实才能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数据在记录以及转化时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电子证据都不能作为司法证据,其法律效力非常低。而区块链电子证据出现后,电子证据容易失真的观点不攻自破,电子证据过于依赖科技容易导致电子证据被高科技手段篡改的问题也不必担忧,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凭借密码学原理以及哈希值计算自证真实,区块链电子证据目前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2.2 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完整地还原案例事件

  传统电子证据只能显示案例事件每个时间节点的结果,但是每个时间节点记录的电子证据都存在被篡改的可能,而且即使案例事件总数据没有发生变化,其中部分时间节点的数据也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司法人员必须对传统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判断。而区块链电子证据则完全不同,区块链技术需要按照时间戳将数据存储到各个分区,每次数据记录都会带有时间标记,数据增减删改都会被记录到区块链中。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完整地还原案例时间,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效力。

  2.3区块链电子证据受客观因素的干扰较少

  传统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可信需要人去判断,只要有人参与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就容易受到质疑,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会影响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结果。而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可以自证,不再需要相关人员介人对其真实性进行判断,及时司法人员计算区块链哈希值判断其指纹是否一致也只需要按照对应公式输入即可,本质上人并没有主观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判断产生影响。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受客观因素的干扰较少,其法律效力可以得到保障。

  2.4区块链电子证据采集验证难度低

  传统电子证据采集需要尽可能提供原数据、原文件,如果电子证据经过转化则需要对转化后的证据与原数据进行对比,查看电子证据中的内容是否被篡改,总之传统电子证据审查内容非常多、审查范围非常广、审查程序非常繁琐,导致传统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低下。而区块链电子证据直接对哈希值进行验证即可判断是否真实,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采集验证难度低的优点提高了其法律效力。

  三、区块链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

  3.1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自证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传统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一旦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进行伪造或者修改司法人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技术手段才能查明真相,因此当时司法机关制定了鉴定公正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印证模式。而区块链电子数据具有自证能力,但是司法机关仍然采用传统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印证模式,导致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自证优势没有得到发挥,浪费了大量的司法时间,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区块链电子证据完全可以直接对哈希值进行计算,以哈希值是否一致作为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不必再经过多重验证。

  3.2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局限性

  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保证数据储存后没经过篡改,如果当事人在数据储存之前或者电子证据转化时篡改数据,则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然无法保障,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局限性。区块链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记账方式,它只能对已经存在的原始数据进行记录,但是记录的原始数据是否真实不受区块链技术的影响。区块链电子证据可以分为生成型电子证据和转化型电子证据,生成性电子证据可以保证电子数据转化过程中没有被篡改,但是转化型电子数据需要与区块链电子证据进行对比才能判断是否被篡改。

  3.3区块链电子证据去中心化并未完全实现

  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数据存储方式实现了去中心化的目标,但是区块链电子证据却并没有完全实现去中心化的目标。区块链目前分为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公有链各方均可作为区块链节点加入其中,某一方想要控制51%以上的节点纯属天方夜谭,因此公有链电子证据真实性能够得到保障。而私有链和联盟链某一方存在控制51%以上节点的可能,因此其电子证据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四、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规范路径

  4.1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制度

  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存在局限性,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完善审查制度减少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局限性。区块链生成型电子证据只需要证明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哈希值一致即可,而转化型电子证据需要同时证明原始数据、哈希值以及转化前后数据的一致性才能保证其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必须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类型进行区分,分别按照不同审查制度进行有效固证,才能保证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4.2细化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

  区块链电子证据由对应存证平台判断是否真实,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必须具备中立性、合法性,否则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得到保障。为了保证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中立性和合法性,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相关平台的资质进行审查,设置合理的准入条件,然后加强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的管理和检查,最后才能够让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更加细化,第三方存证机构提供的取证技术和取证过程必须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

  4.3建立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

  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可以保存当事人的区块链电子证据,一般来说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这些单位储存了行业大量数据,它们可以作为区块链电子数据的提供方。而司法机关要做的是建立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司法机关中法院、检察院、公证处、司法局各个单位可以作为数据调用方,这样司法机关才能通过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率,提高诉讼审判质量。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区块链电子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与其存证、取证、采信等方面均具有直接关系,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都会导致区块链电子证据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存证、取证、采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保证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才能推动区块链电子证据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杨春磊 , 李刚 . 论区块链在反“洗稿”中的技术应用与司法认定 [J]. 出版发行研究 ,2021(03):98-103+38.

  [2] 徐雪梅 . 区块链在公证实务中的应用——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 [J]. 中国公证 ,2021(03):54-55.

  [3] 王君宁 . 区块链存证技术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困境及完善 [J]. 现代商贸工业 ,2021,42(08):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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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分析与规范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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