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角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免费文献发布时间:2021-08-03浏览:

  摘要:现如今,金融产业借助大数据的东风,正朝气蓬勃、持续送代的更新发展。在这一中,由于我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现阶段并不完善,同时,又受到虚拟网络和据技术特性等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全面自保护。对此,本人将围绕这一现象展开定义解释和相关探讨,并从中找出问题所在,也为此寻破,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利;监管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金融消费的概念在我们身边蔓延开来,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使得金融消费能够乘着互联网的巨浪,走进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位消费者,并为此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和突破。但广大民众却没有因为这一发展而得到更多的权益保障。本文将探求互联网视角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内涵解构首先要让广大民众对金融消费者的意思有所了解,只有对其进行明确、认知和了解,才能融会贯通地明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意思。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有研究学者认为指的是消费者扩张至金融领域,所以要扩大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从而融会贯通的理解和吸收金融消费者的定义。[j因此,我们可以将与消费者的三个识别路径相似的个人投资者吸收进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中,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的定义要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金融市场的功能相结合,并根据其类型来区分界定。[2]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交易媒介与交易方式的不同是普通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间最主要的区别。[3]金融消费借助虚拟网络的技术力量,在使用方面更为便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只需登录互联网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就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交易方式与媒介方面比普通的金融消费者更为便捷,而且在金融产品的消费类型上也几乎没有限制。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一般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都仍然要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中得到体现。与此同时,金融和互联网各自的特殊性也要进行分析和区别对待,在这两种特殊性研究分析了解之后,就会对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有所认知和了解。

  (一)金融市场的特殊性

  金融市场和普通的消费市场一样,在这里,有专业的机构和法人进行投资交易,在不是为了经营、生产的目的时,在金融市场投资的个人便有了消费者的特性。但是金融市场对比普通消费市场却有着许多的特殊性。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之所以迫在眉睫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其一,信息差的问题一直屹然不倒地横立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通常处于传递信息的上游,而对金融消费者而言,金融市场交易信息的对称,交易信息的收集,信息的及时披露,信息的完整传递[1]都在交易过程中有关键的作用。其二,规模经济和公用性是金融机构的特征,也由于如此而进一步削弱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优势,市场调节的作用越来越低,就需要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来进行特别的保护,如此一来,才可以真正实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间真正的平等。[5]最后,在金融市场领域,因为金融理论相对而言专业性较强,所以一般的金融消费者若想要更好地参与到金融市场的交易中去,就需要有金融知识方面的基础。[6]但是现阶段对金融知识的认知和了解不足是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现状,他们在金融市场的交易通常是金融消费者委托金融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并且金融市场也容易出现“外部效应”[7],所以对其权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必要了。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

  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使其作为交易媒介进行金融交易时与一般的金融交易存在很多不同。其一,在金融市场中由于受到网络技术层面的影响致使各种问题更加放大化,例如:互联网的便捷性并没有能够有效缓解信息差的问题,反而因为互联网的便捷,使得金融机构信息的收集和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收集差距变大。其二,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由于受到虚拟网络的影响就会存在一些不确性,而借助着互联网的优势,使得金融机构的成本降低,也就促使不少中小金融消费者更容易进人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中去,如此一来,就进一步削弱了金融消费者的优势)。最后,因为互联网本身就存在较为专业的技术性,因此互联网交易平台是能够收集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相关信息的,如此一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与信息也成为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领域了。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当代互联网在飞速地发展,金融交易市场中也出现了数量更多、种类更多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进入门槛也越来越低,需求也越来越多,市场的不断扩大,但是相应的配套设施和规范文件没能及时跟上。如此一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就需要完善不少待解决的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

  其一,信息不对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等体现在普通消费者权利中便是知情权。现阶段我国在披露互联网信息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在及时性、准确性以及全面性的信息披露上都尚显不足。

  其次,要尤为注意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资产的安全进行保护。普通的消费者的权利中安全保障权就是凌驾在其他消费者权利之上的,只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才会有后面一系列的消费者行为和消费者权利。而安全保障则包括财产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在一般消费者领域中人身安全是首要的,财产安全是次要的,但是从金融层面来说,我们一般首要确保的是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次之。[5]在进行金融交易的时候,主要的交易通常都是虚拟金融资产的交易,金融消费者得到是金融资产的虚拟凭证。这种情况下,不涉及人身的接触,只涉及金融资产的安全,所以,保护其资产安全应该放在第一位。最后,现阶段更为迫切的是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方面进行保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互联网传播快、传播广、传播渠道多的特性大大增加了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难度。虽然我国将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写入了民法典,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将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我们不能光靠民法典的事后补救,更要做到事前的保护。2018年支付宝就因为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而被处罚,虽然支付宝得到了惩罚,但是惩罚过后,仍然需要进一步进行反思,并研究事前和事后救济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继而避免后期再出现类似的事情。

  (二)消费者专业教育上

  金融一直都是个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但互联网的介入致使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变低,从而使得平民百姓都能够接触到金融市场,只需要接触互联网,登录互联网金融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就可以直接进行金融交易。但是因为不少消费者在金融知识方面的欠缺,导致不少个人或是金融机构钻这个空子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则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相关的消费理念和知识。其一,消费者要对应该实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益都要有很深的认识。这样才能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相关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以及自己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但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很好地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和方法,所以出现了许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例子。其二,消费者要尽可能的学习并理解金融方面的知识。如此一来,就要求我们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方面的知识和理念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够做到理性消费。

  (三)消费者权利救济上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利,也就有侵害。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我们要做的就是进行补救。而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我们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由于保护消费者相关的监管机制不全面和完善的原因,致使受害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首先,受害者基本都没有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渠道。由于法规不全受害者该向哪里投诉、获得赔偿和救济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遭受的侵害是否能够申请停止侵害、是否有保全措施、事后的救济措施以及相关的救济平台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其次,受害者很难进行举证。司法手段作为受害者最后一个尚可行使的保护手段,真正使用起来却并没有想象中的容易。我国的举证原则是由主张方进行举证,又因为互联网特有的虚拟性,在对电子数据的提取中,提取与举证的难度都大幅度增加,[10]而且又由于我国现阶段各种监管还没有完善,也将影响法院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司法审查作用。[]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出路目前我国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方面尚有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善: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直以来都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因此,其一,要使互联网监管体系的相关机制与法规更为全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秩序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能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更好的法律制度设计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其二,做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主披露和监管机构的强制披露相结合,加大力度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安全保护到位。最后,提高配套的机构设施对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协调,当这些相关的法律依据落实到位之后,并进入良性运行之后,就需要一条协调的配套设施来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为主导,建立一个由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相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监管失效。

  (二)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

  当前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关的金融知识也追在眉睫,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金融市场抗风险的能力,如此一来,不仅能够提升其参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能力,还能进一步将其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差的范围缩小。同时,也可以发挥相关监管部门的作用,对其进行金融和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普及。另一方面要检查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介绍是否符合产品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以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另外,也可以考虑自己创建相关的自律组织,用以普及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过一些知识讲座和产品的准入问答,来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能够切实地参与到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的普及中去。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过程中,事后救济工作对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和救济途径的完善也很重要。在完善事后救济途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创建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企业或者协会以及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平台,当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发生时,能投诉到此平台委托其参与解决纠纷问题,进行初步的维权,也可以在这个平台寻找境遇相同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使得原本散落在各地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受害者聚集在一块共同维权。如此一来,既提高了救济效率,又减少了救济成本。另外,传统的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的维权周期都较长,程序冗长,我们在立法中可以对小额的消费者的维权程序限定解决的时限,使得小额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能够对维权具有信心。最后,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受害者举证艰难,这就要求我们要将举证责任加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身上,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纠纷举证的相关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我们应该赋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互联网金融企业电子证据的权利,弥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举证难的困境。

  五、结语

  金融消费是时代的产物,也是消费者的需求。由于受到现代化网络技术的影响,致使金融市场中所存在问题更为明显,如此一来,加大力度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就更该早日提上日程。所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配套的机构设施的协调,并将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关金融知识方面的工作落实到位,最后在互联网消费者的救济渠道和途径这两个方面也依然要持续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探析[J].东方法学,2009(5):13-22.

  [2]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J].法学家,2014(5):64-76,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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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超,姜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体系构建[J].统计与决策,2020(6):14-147.

  [5]施其武,钱震宁,郑立,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缺陷与改进建议[J].银行家,2010(8):7679.

  [6]鲍金标,康政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J].中国农村金融,2014(7):75-76.

  [7]张源,赵磊,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经济师,2012(4)24-26.

  [8]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3):80-97.

  [9]黄勇,徐会志,论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河北法学,2016(9):16-27.

  [10]赵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5(7):24-27.

  [11]史广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反思与重构[J].国际金融,2017(8):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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