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探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路桥建设发布时间:2012-02-27浏览:

1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1)缺乏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全过程监控。当前建筑市场中依然存在不正当竞争,盲目压低造价、超低价竞标、压缩工期、不按质论价、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现象相当普遍,造成许多建设项目质量差、工期长、超预算、效益低、浪费人力物力,甚至有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中介机构三方串通一气,有意加大工程造价牟取利益,后果十分恶劣。
2)工作队伍总体素质不高。建筑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一项很烦琐,而又必须要细致对待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它不仅要求编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等专业建筑工程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预算业务素质。
3)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不健全。工程定额分为:全国统一定额、行业统一定额、地区统一定额、企业定额、补充定额等。省造价管理站编制颁发地区省定额并在全省统一执行,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又由政府颁发了市政定额,由于两部门的要求和掌握尺度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发生矛盾,致使定额使用单位无所适从,有关主管部门难以仲裁。
4)造价信息工作落后。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要想占领竞争优势和取得盈利,必须能及时、准确地捕捉到市场价格信息。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在不同阶段由不同主管部门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反馈不及时,造价信息深加工不够,造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完整和不连贯,使得其发挥的作用受到削弱。
2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相关对策
1)提高工程造价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员工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主体,要有效地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就必须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技术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还是维持以前的状况,只是满足于识图、计算、套定额、取费、计算总价等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状况,就无法适应当前建筑业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进行管理的新要求。所以,对建筑从业人员要进行及时的培训,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常识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
2)转化职能,分清职责。①转变政府职能,划清部门职责,做好宏观调控。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侧重宏观调控手段。为了起到间接影响投资和区域分布的作用,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宏观调控、法律、税收、利率等方式以达到规范市场行为和市场定价目的。政府只要做好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监督工作,其余的工作完全可以让市场“看不见的手”去完成。②转变造价管理部门职能,改变管理方式。工程造价管理主体应明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是全面的、专业的、深入到建筑市场造价范围内各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去,它和主管合同立约前负责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台前台后协同管理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主要管市场、业主、设计、施工队伍的准入市场的行为,而造价管理部门则管合同的计价方法、造价条款、市场价格信息、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和队伍等等。
3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转变
建筑工程造价是项目决策、制定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筹集建设资金、调节产业结构以及评价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或手段,是工程建设不可缺失的部分。加快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转变,有利于完善市场管理,更有利于推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1 规范造价咨询市场
目前,我国造价咨询的管理主要是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咨询单位的自律来实施各项政策法规,但实际上造价企业难以真正自律。因此,除涉及保密工程项目外,其余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都可以推向咨询市场,以激活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成立有形市场后,政府代表的监管力度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监管机制。企业如不自律,政府就强之以法,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出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职能,真正起到维护造价咨询工作严肃、公平、公正性的作用,确保实现高质量的工程造价控制。
规范造价咨询市场,一方面要规范造价企业的市场准入、经营,着重培育和加大造价企业的自身实力建设,让具备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从业资质、资格管理办法,建立严格规范的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快制定造价管理的相关法规,以法规的形式推行建设工程领域内全过程造价管理,强化造价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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