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方面的论文论当下公路资产折旧管理的规范条例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路桥建设发布时间:2014-10-17浏览:

  摘要:公路经营企业可自由选择将投资结果按固定资产折旧处理还是按无形资产的摊销处理方式。只是由于两种处理方法的政策差异很大,也会给经营企业的利润造成不同影响,加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具体计提方法在会计政策选择上非常灵活,不像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制度那么刚性。这一差别让诸多高速公路的经营企业在对公路经营权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多会将其作为一种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计提折旧的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划分,规定其可供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整体公路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机械设备、车辆、房屋及建筑物及其他等几个方面。

  目前,针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固定资产的折旧的计算,在相关的财务规定会计核算中尚无统一规范,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特点来选择相应的计提方法,根据惯例,对公路及构建物、安全设施等通常会采用工作量法或者平均年限法,对通信、收费、监控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及加速折旧法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而其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机械设备、车辆、办公设备等)较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公路及建筑物可以说是经营性公路企业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它是企业经营的主体部分,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价值补偿和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是企业管理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

  方法一:利用平均年限计提的方法

  利用该种方法进行评估,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其净残值。而经营性高速公路企业所进行的公路收费经营,正是政府相关文件授权批准的按照年限收费来从事的经营活动,因而在对有关的公路及构筑物的价值补偿须在有效收费年限内进行,即便在收费权期限界满或经营权限到期之后,仍要保持高速公路的相关技术良好。也就是说,计提折旧使用年限并非按照公路的使用年限和寿命来计提折旧,而应严格按照收费批文中规定的有效年限执行。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方法二:利用工作量的计提方法

  受到高速公路固定资产自身具体特征的影响,高速公路的典型使用损耗多表现在车辆荷载对路面、路基的挤压强度和挤压频率上,而反之从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方面来看的话,就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会造成公司利润的明显差异,在诸多的实践经验中我们总结发现,工作量法更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实际车流量÷预测总车流量x(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其中,预测总车流量通常会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中的预测数据得出。

  在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运营初期,由于能够享受国家所得税,且收费额相对较少,因而其折旧计提要秉承前期少、后期多的计算原则。在折旧计提的方法选择上,如果在相同固定资产原值的时候,一般会采用加速折旧法和平均年限法两种方法,后者更符合实际趋势,当然相比较双倍余额递减法来说,加速这就发中的年数总和数就更合适一些。

  尽管该种方法更为符合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也已经成为诸多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折旧计提方法。但仍不可否认,这种方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工作效率和质量会受到交通量预测结果的影响,甚至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还会出现通过折旧调节利润的“嫌疑”。因此,只有通过保证实际车流量的计算和确定的精确度,加强从事实际统计的业务部和从事折旧计算的财务部互通联系,保持挂钩,才能计算出较为精确的数据结果。通过政府的监管定位和相关中介行业组织的构建,提高该项服务的境外开放程度,才能在行业竞争的促进下逐步完善改进该行业市场,实现专业交通研究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高速公路收费年限不超过折旧年限,且与企业服务区、收费站和管理用房等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的确定等内容相关的情况下,折旧年限最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年限而定,净残值以0计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车辆、办公用品以及机械设备等在高速公路固定资产中的应用有别于公路和构建物等固定资产,不但不需要安装,使用和处置也相对简单自由。在对这部分物件进行折旧计提时,一般由其使用年限而定。但在计提中,不能忽视其补偿配比及企业所得税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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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路桥方面的论文论当下公路资产折旧管理的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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