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路桥建设发布时间:2014-08-12浏览:次
论文摘要:197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国际工程联合会(FIEC)以各国实践为基础,编制了《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它以招标承包制为基础,规定了工程承包过程的管理条件,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市场。此后许多国家则相继制订和颁布了有关招标与投标的法律、法规。总之,招标与投标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在实践中应用己越来越广泛,并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际惯例。
一 公路工程招投标概述
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在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下进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下的交易经营活动。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工程承发包方式。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目前的招投标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己成为体现公平、高效与合理性的工程承发包标准制度。
我国最早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是1987年云南的鲁布格水电站工程,此后,招投标制就在我国逐步推行起来。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我国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比例逐年上升。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将招投标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成为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的主流,全国90%以上地级市已建立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细则,为开展招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招标投标制的简介与意义
实际工作中,项目通过招标一般能节省总投资的10%左右,有些项目节省投资幅度更大。西安绕城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和路面工程,通过招标分别比概算投资节省18%和16%。同时,通过招标尤其是公开招标选择的承建队伍资质普遍较高、实力较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质量都能达到甚至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要求。
1、对培育和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重要作用
完成一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多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次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建国50多年来,建设项目管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充分证明,严格按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办事,投资效果就好;违反建设项目程序,投资效果就差。而建设工程不论是全过程招标,还是勘察设计、材料设备、施工招标,都要依据有关招投标法规的规定,具备各自的基本条件。这些招标基本条件都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只有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做好这些工作,才能进行招标。在招投标制度下,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办事,才有可能拿到工程;否则将失去施工的资格。
2、促使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实行招投标,它涉及计划、价格、物资供应、劳动工资等各方面,在积极推行招投标制的情况下,对那些不能适应招投标需要的现行的计划体制、价格体制、物资供应体制、劳动工资体制进行配套改革,进而可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3、加快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要开拓国内市场,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国际工程咨询和国际工程承包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每年工程承包合同额达2000亿美元以上。这些合同都要通过竞争性招投标才能获得。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贷款国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发包和货物采购都要实行国际或国内竞争招标,这样做不但保证了工期和质量,控制了投资,而且推动了我国招投标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应该通过参与国际竞争来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有可能在国际工程竞争中获得成就。
4、减少费用,建设节约型社会
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减少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我国目前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均在统一的有形市场中进行,减少冗余成本,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时代要求。
二 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的现状
我国最早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是1987年云南的鲁布格水电站工程,此后,招投标制就在我国逐步推行起来。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我国公路工程招标目前有三种方式并且有一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方式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方式在国际上通行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1、公开招标
我国在推行公开招标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首先,公开招标的公告方式不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开性。其次,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受到限制。再次,招标评标实际操作方法不规范。
公开招标实践中出现上述问题。从客观上讲,主要是资金紧张,或工期紧迫,等等。从主观上讲,主要是嫌麻烦,怕招标投标周期长、矛盾多,舍不得花时间、花钱。上述问题的结果,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不能体现公开招标的真正意义。目前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招标的运作制度。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是:参加竞争的投标单位数量可由招标单位控制,目标集中,工作量比较小。其缺点是: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相对较少,竞争性范围较小,使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余地较少。它限制了竞争范围,由于经验和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会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不能充分展示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鉴于此,国际上和我国都对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有别于公开招标的指导性规定。
3、议标
议标是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例外情况。议标通常实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或军事保密的工程,或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及小型工程。议标方式适用面较窄,
直接进入谈判并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人,议标程序的随意性太大且缺乏透明度。议标缺乏透明度,极易形成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从总体上来看,议标的存在是弊大于利。
(二)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程序
1、国内招投标一般流程
国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大致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国内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程序。
(1)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开标应当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权限规定备案并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2、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体制及法规文件
(1)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适用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国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②建设资金己经落实;
③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3)法规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日起施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 对规范我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准则。
综合性规章与文件
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
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起发布施行。涉及的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入选条件、评审的步骤、内容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等。
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
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对招标的程序、投标人的行为、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内容等作出详尽的规定。
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交通部规章与文件
①《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规定了评标专家入选的标准、方式,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
②《公路工程施工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的国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的标准。
③《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标的程序、投标人的行为,并规定了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的内容及规则等。
三 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存在问题与研究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招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推动不力,法规不健全,招标运作尚不规范等等。我国招投标发展步伐不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对招投标的认识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理论体系不健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公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路工程建设法》及有关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甚至有些规定之间还有一定的冲突。在现实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对投标人的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目前该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2、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随意压缩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但在实践操作中,有些招标单位往往随意压缩时间,将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缩短至10到15天,甚至更短,使得一些投标人因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放弃参加投标竞争或不能中标。同样由于人为的缩小了选择范围也会使招标人付出代价。
3、开标时间不能依法固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是在同一时间进行,而一般在截标一天或更长时间后进行,特别是对设有标底的工程,一些地方为了防止泄标,标底审定常在投标人截标后进行。
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招标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公路工程建设,应有更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二)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监督管理体制混乱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时,仅能依靠道德的约束他们的行为。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就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现实中,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孕育了各种招投标腐败。《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都应彼此独立。
事实上,从近年来已经揭露出来的经济领域的大案要案来看,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是与招投标有关。“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是见怪不怪了。
(三)招标人暗箱操作,投标人弄虚作假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己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现实中公路工程建设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由于公路工程建设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受到市场驱逐,违法成本很低。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形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主要手段就是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进行虚假招标。
(四)监管部门工作存在困难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路法》、《公路工程建设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五)评标委员会未能完全体现自身作用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具体原因如下: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做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值得欣慰的是,近两年,各地都加强了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对评标专家的行为进行规范。2004年,四川省多名评标专家因为在项目评标过程中违规,最终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全行业进行通报。
(六)招标代理机构素质良荞不齐
招标机构审批过多,招标代理机构素质良荞不齐,这是推行招标代理制必然出现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代理行业的市场逐步扩大。招标代理机构以专业、高效、优质、周到的服务及高质量的业绩,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在社会上取得了很高的美誉度。但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参与市场竟争是不断提高招标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必要条件。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不仅仅素质不高,而且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挺而走险,不顾自己的职业操守而将投标单位的相关报名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给有志于搞“勾兑”、“围标”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与空间,最终受损害的还是业主。
公路工程建设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公路工程建设产品本身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做出了一系列倾向性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上述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以致市场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
四 国外招标投标模式的特点与启示
(一)国外招投标运作模式的特点
1、美国招标投标模式的特点
美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是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制度之一。
美国政府要求所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完全公开。招标方必须提前1个月在指定报纸和互联网 向全社会公开披露招标信息和条件,并通知全国总承包商会。资格预审:美国法律规定提供工程担保保函是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工程担保保函金额就成为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同时,还要求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
标底编审:美国的工程施工招标全部不设标底,投标报价依据是企业内部定额和当时的市场价格信息。
招标方式:美国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方式,凡政府投资工程超过10万美元必须公开招标。
评标方法:美国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中标之后,招标方必须对中标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复核工作通常在招标之后第二日进行,由2一3名预算员同时分别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
合同签订:美国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签约时,中标方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美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行多渠道的工程招标制度和管理办法。美国在传统上属普通法系国家,但美国在工程招标投标方面实行的是多渠道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2)招标人组织多元化。大、中型工程要实行招标、小工程也实行招标。
(3)招标由业主出面,对投标公司无名额限制,但投标单位的资格、信誉、报价研究等均相互制约。承包工程量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投标,必须通过资格预审。
(4)评标、定标原则。通常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在某些个别情况下也有例外,如,以投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中标。一般根据是总价合同还是总单价合同的模式确定评标定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标价过高或过低均不选用,注重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方案,特别留意投标函中是否设有陷阱,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
(二)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的比较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国际工程和国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过程实质上都是非常相似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内容和操作的方式不尽相同:
1、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
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在国际通用的、主流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美国、韩国等国家的采购法规中,议标都有确定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规定采用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议标没有明确而稳定的法律地位。然而,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议标这种方式实质上还是难以回避的。议标是通过谈判产生中标者,缺乏有效竞争,不利于公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不法交易。但各类合同的性质、条件、目前都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有存在的基础、空间和价值。
2、招标投标管理监督的机构
我国存在独特的招标管理机构: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路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行政主管部门,所有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都必须经过其批准。同时行政主管部门还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批准。而在国际项目上,有关工程的招标组织和管理完全是在资金来源的负责机构或政府全权委托的部门领域下进行,同时受法规和规则制约。比如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通常世界银行会设置一个监督小组,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3、合同管理的依据
国际工程往往是采用国际惯例用合同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比如,国际上大部分的工程项目招标,都是以FIDIC条款为指导原则。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文件是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编制的,在此基础上再编制适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虽然我国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是以FIDIC条款为依据进行改编的,但某些修改造成过度简化,不利于招投标公平的体现以及项目合同的管理。因此,面对逐步开放的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完善招标程序和合同文本,与国际惯例接轨,已势在必行。
(三)发达国家(地区)招标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借鉴发达国家招标投标的制度,对促进我国目前招标投标制度及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主要有:
1、招投标法律制度比较完善
国外对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一般比较重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日益明显地出现统一化趋势,尤其是发达国家(地区)和世界银行,欧盟等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在传统上属于欧美不同体系,但越来越寻求国际或区域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制度的统一化。促进国际贸易采购法委员会1994年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规范化》,就是指导发展中国家进行招标投标立法的一部重要文件。
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招投标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招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招投标管理法规,如《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意见》;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投标的部门管理规章,以及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招投标管理规章,如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短短20年中均己颁布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运行体系形成一个整体,形成了像美国、欧盟的统一化的制度,但在招标中,使己实行的法规打了很大的折扣。
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法律制度越完善,规则越详细,招投标工作越规范。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有倾向性招标、几家企业串标、不规范评标等美国、欧盟都有。关键是,美国、欧盟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招投标工作有法必依,最终可通过司法程序与《刑法》相联结。而目前中国的招投标工作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一定难度。
2、招标投标模式更加合理
(1)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国家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规范的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国家招标投标制度完善的体现。中美两国的招标投标程序在一些具体的内容方面有很大不同:
①在美国,“设计+监理”型的咨询公司从头到尾都参与招标投标过程,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在我国,由于这类咨询服务业还不发达,制约了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②美国的承包商都把其单价视为商业秘密,而在我国,大多数的承包商使用由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统一定额。
③美国的工料测量师大量使用计算机确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我国由于有关工程估价的软件比较少,影响了评估工程造价的效率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招投标运作方式
招投标运作方式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内容。它有两大原则:公开竞争的原则、招标人与投标人利益保护的原则。这两大原则是进行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都必须遵守的。在实际应用中,中美两国在个体开展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有较大差异。
①专家在招标过程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美国目前己建成了比较完善的专家库系统。而在我国,专家库系统还处于萌芽状态,致使一些招标单位在招标时不能及时地组织专家委员会,影响了招标工作的开展。
②设立标底一直是我国招标的一个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极少数项目采用无标底招标.美国虽然也设标底,但无标底招标在美国是普遍采用的招标方式。
③在对标价进行评审时,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对于超过或低于标底某个百分比的投标书一律淘汰。而在美国,情况就不一样。
3、招投标评标、定标更为严格
发达国家国际工程招标中的评标是秘密进行的,一般需要10一20天时间。国际工程招标的评标,一般由业主负责组织工作。
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评标也是相对秘密地进行的,但评标时间较短,一般在几个小时左右即结束,评标过程注重于标书的表面和形式,不可能对标书真正的内在含义做出可靠的评价;在评标组织上,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并不是由业主真正选定的有关专家,一般行政安排较多,而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大多数很尊重业主代表的意见,所以在关键的时刻,缺乏公平、公正的原则,往往出现政府干预、暗箱操作等现象。在定标方面:我国定标的办法与发达国家的定标办法存在根本的差异,前面谈及发达国家的定标方法,而我国的定标通常采用综合得分最高为第一标,其次为第二标,如果第一标的标价最低,那么无疑就是中标人。前面谈及我国评标时间仅为发达国家的四十分之一,综合得分的评比准确度极低,往往业主选不到满意的承包商,所以我国评标定标的规范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4、招标投标管理行为更加规范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中,政府的行政干预是比较强的。当前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些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受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这种管理行为和方式实质上是自我监察、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美国政府的招投标管理行为比较完善,其五大制度板块即公开招标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使政府官员没有机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行政干涉,而侧重于合同的建立和管理过程的完整性。
总之,发达国家的招投标比较规范,运行体系也比较完善,我国与之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对我国招投标规范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五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的完善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就公路工程市场而言,必须要求通过招标投标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因此,作为代表政府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就必须严格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在招投标管理方面的主要管理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模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和市场监督管理模式。
(一)政府监督管理模式
通过政府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公平评标、串标抬标、非法干预、腐败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1、政府监督模式作用和意义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是政府监督的基本职能。公路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提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其投资大,消耗多,不可转换。招投标工作作为公路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做好其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机构应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使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发挥的更加有效合理。
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公路工程建设的一部分,是基础建设的一部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确实需要在这一过程中行使一定的职能。通过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公平评标、串标抬标、非法干预、腐败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这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很重要的把关手段。
2、政府监督模式的特点
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政府监督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单位的工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特点表现在:
(1)强制性
政府监督管理行为象征国际机器的运转,体现的是国家意志,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具有政府或法律的威严。对违反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通过发布行政命令、下达指标、颁布条例、强迫执行或协调约束方式直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公平性
政府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既然是辅之以司法手段的强制性管理,那么法律便是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都平等对待,依法进行。
(3)全面性
政府监督管理在管理的范围方面具有明显的全面性。政府监督管理的是对招投标整个过程的全方位管理,涉及招投标的所有方面。
(4)宏观性
政府管理部门不对具体招投标的活动进行约束,不去控制和指挥招投标的工作,而是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对招投标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符合公众效益、国家利益和参与各方的利益。
3、加强政府监督应该注意的问题
加大行政监督管理执法的力度,形成统一协调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行政监督管理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1)要严格依法行政,统一执法规则,分工监督,但不要各自为政;(2)要提高监督效率,方便招标投标单位,不要随意增加行政审批环节;(3)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与招标采购主体及各种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分离,以规范各方行为;(4)各部门要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相互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工作积极性,将不同的环节、不同角度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共同构造出一个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
(二)市场管理模式
根据国内外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理论与实践,从招标投标管制的目的、任务、机构及法律框架等方面进行论述:
1、市场在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目的是使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有序地进行,通过管制活动,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2、招标投标管制的任务
依据招标投标管制的目的,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资质进行审查,发放许可证;
(2)对国家立法提出建议;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市场活动规则;
3、招标投标市场管制机构
我国的招标投标市场管制应分级设立。可考虑设立地方管制机构和中央管制机构。管制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除了建设项目批准和发放规划许可证外的一切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事务。管制机构必须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可部分参考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的机构设置。
管制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4、招标投标管制的法律框架
在所有的招标投标管制的框架体系中,法律框架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框架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招标投标市场管制基本上是一种法制化的管理。在对招标投标部门的管理中,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扮演与原计划经济体制不同的管理角色。政府将依靠管理体制和法律框架监督招标投标部门的运行,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管理招标投标部门。这一框架将既能限制政府对招标投标部门的直接管理,保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市场自主权,又能促使招标投标行为进入法制化轨道,保护各方面的利益。因此,良好的法律框架对于实现招标投标及其管制的目标至关重要。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从加快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招标投标制度经济性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法规
应注意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法规有进一步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此外,在法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刚性。
2、从严执法,加强监督
由于招投标主体缺乏应有的自律能力,因此执法机关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3、减少干预,加强管理
交通部和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应切实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来审查公路工程招投标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适应性,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和招标程序的可操作性,以及评标定标的客观公正性。在加强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杜绝名为管理实为千预的现象。
4、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工程投标中,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机制采用主动方式激发代理人的积极性,让代理人为委托人谋求最低利润。监督机制则是以防御方式阻止代理人的消极怠工和机会主义行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5、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提高信息透明度
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商务中的运用可以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招标方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方在网上公布有关自己生产能力、履约情况、技术水平等,减少大量的搜寻成本。借助于信息网络,还可以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大大节约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
6、严格市场制度,避免过度恶意竞争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都有高昂的交易成本。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因此,要严格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制度,加强资格与资质审查,控制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规模,有效改变过度竞争的局面。
7、科学决策,减少费用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均会发生一些费用开支。对于招标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大小,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制定科学的招标投标“门槛”价。交易中,可能选择标准合同文件(如FIDIC),以减少合同起草成本和后期违约风险。投标方要注重投标策略,充分估计投标成本,择优选择投标项目,提高中标率。
8、加强信息软件系统应用
大力推广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计算机系统(或专家系统),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客观化、程序化,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影响,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比如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的网络实名制规则,在特定的招投标内网系统中,每个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所提供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的记录在系统里面,在此项目完工之前该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人员的相关资料被锁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所使用。这样就杜绝了项目经理多个单位借用资质,却不能有效的为项目提供服务的问题。
根据国内外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理论与实践,结合从招标投标管制的目的、任务、机构改革及法律框架等方面对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和市场监督管理模式进行研究,针对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现存模式所面临的问题,提出政府监督和市场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互相制约,才能培育新形势下适应市场需要的合格的招投标各方主体。
本文在分析了国内外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目前存在的现行体制和管理问题,并针对招标投标的发展趋势提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结合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总结提出对我国现行公路工程招投标模式进行改革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并利用政府宏观监督和市场具体运作这两种方式相结合对我国招投标环境进行优化,对构建我国新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提出建议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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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工程论文论述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改革的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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