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1-10-11浏览:次
摘要:全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侵权责任的分配提出了新的挑战,直接体现为侵权责任主体更加多元,且亟需厘清各主体间承担责任的原则和顺序,以适应技术的发展。一般情形下,除非免责事由,从担责能力、在侵权中的重要程度来看,制造商和监管者首先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次是程序设计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最后汽车使用人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其他特殊情形,如“算法黑箱”等需另外考虑。
关键词: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责任分配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全自动驾驶①技术高速发展,但也将面临更多技术问题,如GPS(定位系统)失灵、防火墙(网络保护屏障)故障等。因此,相比传统汽车的侵权,侵权责任的分配也会与之前不同。
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分配问题有多种观点。有学者提出,生产者和研发者有着相对优势的社会地位和绝对优势的财力资本,因此应当由生产者或研发者作为唯一责任主体。从尽可能保护受害人的价值趋向和产品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来说,这一思路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全自动驾驶的模式下,交通事故的本质在于产品的瑕疵,因此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典》的产品责任,由制造商一方承担责任。但制造商单一责任会加重生产商负担,尤其对中小型企业,此种分配模式缺乏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性。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采用闭环式责任框架机制,即对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等多个主体进行责任的分配,责任分担必须能够形成闭环框架,以保证主体清晰、机制明确,最大化地保护被侵权人利益。这一思路尽管在理论上侵权主体全面、责任分配细致,但是實践操作会较为繁琐:向多方主体取证耗时长、难度大;而且不同主体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身难以认定,尤其是“算法黑箱”(基于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媒体机构、技术公司的排他性商业政策)问题,本质上超出了自然人思维范畴,制造商、使用者等都无法预料,因果关系又该如何认定?
两种模式各有可取之处,也各有限制。全自动驾驶汽车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使用产品可采用产品责任制,但又不适合单一责任主体,因此可以中和两种模式:一般情况下,除非使用人或受害人故意或其他特殊情况,制造商首先承担无过错责任,监管者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后再向有过错的程序设计者追偿,使用者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损害结果主要是由程序设计者造成,程序设计者和制造商可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模式,既可规避单一主体承担责任的经济风险,又可以降低追责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据此,本文将探讨这种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分配思路,明确全自动驾驶相关的保险和责任规则,以确保责任的分配正义。责任的具体分配方式如图1所示:
二、一般情况下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分配
全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侵权责任融合了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前者偏向驾驶人的责任,后者偏向制造商的责任。这两种责任的界限多数较模糊:即使自动化程度最高,人的控制因素最弱,汽车制造商仍然要求人类驾驶员在操作集中注意力,人为过错并不可能完全避免。关键在于找到两者的平衡,实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在全自动驾驶领域的合流,使其更好地应对自动驾驶带来的变化。
全自动驾驶的安全依赖于智能系统数据的收集与储存,之前以驾驶人员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很多规定不再适用,出现了许多新的责任承担主体,如程序设计者等,突破了之前机动车侵权法律关系的“二元结构”。对此,法律应调整侵权责任的分配,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分配思路和结构。
(一)无过错责任承担主体
1.制造商承担无过错责任
全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更加依赖于制造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乘员和行人的人身安全,应当适用最为严格的产品安全标准,如果制造商提供的全自动驾驶汽车的软、硬件出现了缺陷,则由制造商承担严格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缺陷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跟踪观察缺陷。可通过比较其他制造商生产的汽车所作的决策,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同时,制造商存在着恰当警告义务,如通知乘客系安全带等。如果制造商未尽警告义务,则认定全自动汽车产品存在警示缺陷,制造商需要亦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制造商责任过重,诉讼负担、赔偿金和舆论压力会不同程度地遏制企业的发展,甚至减缓整个行业的进步。因此,应当给予制造商一定的抗辩事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三项免责事由,全自动驾驶情形下最多的应是“开发风险”抗辩。我国法律可以在生产环节参照英美法系,要求企业进行“风险效用测试”,以便侵权发生后尽快、相对准确地证明免责事由:如果产品导致侵权结果发生概率超出了原本可以使用另一种合理设计成本的则制造商应当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制造商在生产全自动驾驶汽车时,依据当时的科学条件尚无法发现一些技术性缺陷,则制造商可以免责,反之则不得。
2.监管者无过错责任
以往的研究多以制造商、保险人为主,而常常忽视监管者责任,但事实上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者应当建立全自动驾驶汽车准入标准,创建全自动驾驶汽车在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入保一系列过程的准入性门槛,使全自动驾驶汽车在投入市场前必须证明自己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可以将全自动驾驶汽车类比为疫苗,上世纪50年代疫苗对减少传染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全自动驾驶技术一样,再安全也仍然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小概率事故,但整体上对人类利大于弊。美国于1986年出台《儿童疫苗伤害法案》,建立了美国食药监局的无过错责任机制:药监局批准后的药物出现安全事故后,受侵害者无须证明产品的缺陷即可索赔。类比到全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应建立全自动汽车强制登记制度,只有经过检验和公示才可上路。而如果登记的全自动驾驶汽车因自身缺陷侵权,监管机关须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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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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