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1-10-09浏览:次
摘要:随着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的愈发关注,校园暴力事件成为舆论的焦点。目前,我国治理校园暴力法律制度存在校园暴力定义模糊、校园暴力专项立法缺位、校园暴力追责力度不够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立法缺乏科学性,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对我国治理校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从三个方面开展:(一)明确校园暴力的定义;(二)制定有关校园暴力专门法;(三)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关键词:校园暴力;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
一、我国治理校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统计资料表明:在涉嫌抢劫罪的校园暴力案件中,有超过80%的被告是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的被告人中,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最大,呈现出作案年轻化的趋势。当今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快速发展导致了消费主义的盛行,在这种影响下,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部分未成年人无法满足自身的高消费需求,于是通过敲诈、盗窃、抢劫、绑架和其他手段非法向他人勒索钱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受到刺激而产生攻击行为,琐碎的小事往往会导致剧烈的变化,甚至会因为发生口角而导致暴力行为,使得犯罪行为产生极为随意。因此,建构与完善校园暴力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在刑事法律方面,同学之间暴力殴打、辱骂,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可能会触犯过失至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至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同学间以借钱、收取保护费的形式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可能触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到12周岁,“恶意补足年龄”,使当事人不能以“年龄优势”逃避司法公正。
在民事法律方面,《民法》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不得以自身未成年为由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若被害人受伤或死亡,其监护人及其学校都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行政法规方面,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部分未达到刑法犯罪程度的行为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但我国亦未针对校园暴力行为增加明确的法律条款。
此外,关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也分散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但对校园暴力行为的规制多以倡议性表述为主,缺少一定的惩戒措施。
二、我国治理校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一)我国治理校园暴力制度的缺陷
1.校园暴力定义模糊
首先,在立法层面对校园暴力的定义以及行为性质尚未明确,学界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因为有别于其他的安全事故,应对校园暴力的措施、承担认定行为职责的部门以及认定标准、各方的责任划分也都需要以立法明确校园暴力的性质为前提,如果没有法律细化规定,出现重大校园暴力案件时,各方无法统一意见。其次,在谈论“校园暴力”时还伴随着另一个词“校园欺凌”,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在我国学术界和法律界都没有统一的定义。两者在实施主体、实施范围以及实施程度等多个方面都略有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轻微的欺凌通过事态的发展可能演变为校园暴力。因此,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的边界并不是泾渭分明,也不宜分开治理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对于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如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已上升为校园犯罪,则要诉诸于相关法律。
2.校园暴力专项立法缺位
2016年5月上海校园欺凌案中,被告人小敏和施暴者杨某某(15周岁)、张某(13周岁),将鲍嘉(化名)带到杨某某宿舍内对其进行侮辱后,小敏等三人将鲍嘉带回鲍嘉的寝室,又同何某某(14周岁)、黄某某(14周岁)用殴打、扇耳光、弹烟灰、逼迫抽烟、摸胸部等方式对其实施侮辱。在校园暴力中打架、殴打、辱骂通常是所有参与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除去主犯和从犯,在不可能明确其他人的行为后果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平均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秉承着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法律上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有实际上的惩罚措施,也没有实质地让其担负损害结果。我国没有现行关于校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规定以及惩戒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说教无用,家长管教无力,对其惩罚和威慑也是必然需要的。现今刑事責任年龄已降低至12周岁,对青少年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威慑力,却忽视了惩罚之后如何进行科学的教育引导以及监督,因此更加凸显校园暴力专项立法的重要性。目前,我国仅在《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设置了关于规制校园暴力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针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体系仍不成熟。
3.校园暴力追责力度不够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有关部门对于校园暴力的处置方式仍旧存在着认识不足、方法不当等问题。某些严重的校园暴力案件虽然已触犯法律,但在学校、家长的“运作”之下最终大事化小,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无疑是严重违背司法程序的。由于在执法过程中尚未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以及就家长、学校如何参与该类案件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执法主体很难有效利用这些重要的资源。校园暴力案件频发的趋势依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遏制,这些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却是在责任追究层面“高举轻放”的问题。这其中的一大部分案件虽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是实际上真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不高,多以警示性惩戒为主,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总体而言,我国校园暴力案件的追责问题并没有被足够重视,从而导致校园暴力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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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刍议我国治理校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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