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1-08-31浏览:次
摘要:数据权利保护个人控制模式从个人对数据的自决权出发来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并赋予数据权人知情权、要求更正权、要求删除权和限制处理权等具体权利。数据权利保护社会控制模式倾向于从数据对共同体的价值和特定群体良好的数据秩序出发,建构一套以保护共同体“文明规则”为核心的数据保护制度。个人控制模式与社会控制模式存在诸多分歧,但都在一定程上忽视了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带来了数字身份、数字劳动和数字消费三重异化,并直接影响到数据权利人的身份权、劳动权和消费权益。数据权利保护的要旨并不是要让数据永远停留在个人层面,而是要在保护数据权人的前提下去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增值,从而防止数据资本的异化。
关键词:数据权利;数字资本;数字异化;数字共享
作者:郑智航
随着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交往和社会行为愈来愈多地通过数据这一中介来实现。这种数据化在使人类交往愈来愈简约化和便利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交往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一方面,个人身份數据、关系数据、行为数据和言语数据非常容易遭到泄露,而且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泄露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另一方面,效率主导逻辑支配下的智能算法往往在无视个体主义正义观的前提下,深度地甚至是片面地挖掘数据,而将用户进行异化。面对这些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个人控制和社会控制两种模式。个人控制模式以欧洲基于人的尊严保护的个人数据保护理论和美国基于个人自由保护的隐私理论为基础,提出个人应当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以实现对以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为核心的个人自治等基本权利的保护。社会控制模式则强调从数据的社会公共性出发,主张从社会本位理念出发,构建一套以良好秩序构建为首要目标,以多重价值平衡为价值取向,以风险多元治理为立法核心的数据权利保护路径。尽管这两种模式在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它们往往都忽视了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核心资产并生成为一种数字资本的运作逻辑对于数据权利保护产生的巨大影响。这种政治经济学维度的缺乏,使已有的研究既难以对一般数据经过云计算加工变为数字资本以后如何制造新的不平等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又难以对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试图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从一般数据演变为数字资本以及这种数字资本对于数据权利保护产生的影响出发,探讨一套符合数字时代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原理的数据权利保护模式。
一、数据权利保护的既有模式及其问题
在当下人工智能算法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在喂养人工智能的同时,也在遭到算法决策的反噬。面对数据技术的这种异化,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个人控制和社会控制两种基本模式来保障公民的数据权利。
(一)个人控制模式
在数据权利保护的个人控制模式看来,数据使用问题属于个人独立自主领域。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也就侵犯了数据主体掌控者的个人意志。因此,数据权利保护的核心在于确保个人基本权利不因数据使用而受侵犯。换言之,个人数据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对个人数据的滥用而导致对人的尊严、自由、独立、平等带来消极影响或损害。在这种模式的指引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确定了数据收集限制、目的限定、利用限制、安全维护、责任明确等原则。《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更是直接从个人对数据的自决权出发来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并赋予数据权人知情权、要求更正权、要求删除权和限制处理权等具体权利。具体来讲,这种个人控制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该模式主要建立在知情-同意这一架构基础上。知情-同意架构强调数据控制者或使用者应当在征得数据相关人同意的前提下去收集和使用相关人的数据。倘若数据相关人不同意使用或者撤回使用,数据控制者就不得使用或者需要停止使用。在网络社会,由于数据收集和使用涉及的数据相关人众多,收集者和使用者不可能像在物理社会那样一对一、面对面地征得数据相关人的同意。他们往往通过发布隐私声明,用户在阅读声明后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作为对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的合法授权。
第二,该模式主要采取的是一种程序性的保护路径。在知情-同意这一架构下,数据控制者在收集和使用数据时应当严格地坚持透明度原则。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 5 条将透明度和问责原则作为数据处理的核心原则。就透明度原则而言,它不仅要求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必须公开和透明,必须向权利主体明晰数据处理的全过程,还需要数据控制者履行数据处理风险的分析、评估和控制的义务。为了有效地推进这种程序性保护路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设置了数据保护官制度,主要从是否执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数据保护影响评估采取的方法、在减少对数据主体权利和利益带来负面影响的过程中采取的技术上和组织结构上的措施、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的执行等问题展开评估。
第三,该模式主要强调数据权利的防御性功能。在个人控制模式看来,个人数据直接关涉个人尊严,“只有本人能够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才可能自由发展个人人格。如果个人无法知晓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何种程度上、被何人获得并加以利用,则个人将失去作为主体参与的可能性,而沦为他人刻意操纵的信息客体,被沦为客体正是人性尊严被侵害的同义语”。因此,个人控制模式的目的在于确保个人数据免受他人的非法侵犯。以知情权、要求更正权、要求删除权和限制处理权等为核心的数据权利往往体现出强烈的防御性功能。它要求数据权人通过行使数据权利的对抗功能来防止公民基于数据而产生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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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数字资本运作逻辑下的数据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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