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1-07-17浏览:次
摘 要: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法实践对类案类判的迫切需求,以及法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供的技术平台支撑,促成了类案检索机制从试点到推广、从自主到强制的全面推进。通过对类案检索机制演进路径及其内涵、特征及预期进路的检视,引出类案检索机制的优势及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从机制内在改进、外在技术平台构建以及审判理念转变、律师参与类案检索运行程序保障等视角提出类案检索机制的完善建议,为实现促进公正司法及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类案检索;法律适用统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强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在总结2019年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时,强调了全国法院正在推行的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类案检索提出了明确、具体、统一的指导意见,由此类案检索机制在法院系统经历了从试点到推广、从自主到强制并不断健全完善的推进过程。笔者通过类案检索机制演进路径及其内涵、特征及预期进路的考察,梳理出类案检索机制运用实践中现存问题并提出全面推广应用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公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尝试。
一、类案检索机制的探索与演进路径
发布于2017年7月的《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开启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探索,演进至今类案检索机制的全面推行,整个历程虽然仅为三年,但它却有一个很长的过去[1](P99),可以追溯到公报案例发布及案例指导制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案例对类案裁判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于1985 年,公开刊登各级法院推荐并经审定的典型案例,成为审判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及案例指导应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指引审判具有实践影响,发挥了传承司法经验与类案裁判参考的价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号案中认定:黄某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2],导致公报案例不具有对类似案例的参照效力。但鉴于公报案例毕竟是经过精选提炼并修改完善后发布,所折射的案件实践意义深远[3](P21),而且公报案例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以及逻辑推理和法律诠释,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4]。因此应用并参考公报案例的裁判理念,仍然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加强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研究的交流互动[5],仍应成为类案检索的重点案例。
(二)案例指导制度逐步深化对类案裁判参照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2011年12月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多年的理论积累进入了审判实践,由此形成了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参照类似案件及发挥对类似案件裁判统一方面具有重要保障意义。[6](P163)但由于《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未明确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参照效力仅被定位为参考或借鉴,使得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出现了偶然性、随意性等被弱化问题。2015年5月《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发布,明确了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查询、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并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从而使得指导性案件在补充法律、弥补漏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简化法律适用过程以及强化裁判的说理论证等方面起到重要指引作用。[7](P73)由此案例指导制度对解决同案不同判、促进司法统一方面的作用真正得到确认与发挥。
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至今已达十年之久,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总数偏少且类型单一,至今仅24批139 例指导性案例[8],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无法全方位覆盖各种类型纠纷;而且在参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样态迥异、论证不详、援引率低、隐形参照等问题。[9](P148)由于指导性案例仅以公布时间先后顺序列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及中国法院网等平台,并未按照类别进行有序罗列,更无科学、便捷的检索系统[10](P146),给指导性案例查询、适用及援引带来一定障碍,由此呼唤着类案检索机制的创设与全面推行。
(三)裁判文书上网为类案检索提供了丰富素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开启了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探索,2013年11月第二个裁判文书上网新规发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运行,至2016年8月第三个裁判文书上网新规出台,上网裁判文书数量迅速飙升。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开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及便利性得到落实,截至2020年8月30日,中國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总量突破1亿篇,访问总量近480亿次[11],持续位居全球最大裁判文书资源库地位,形成中国司法的一道亮丽景观。如潮而至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是中国法院贯彻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也是中国近年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项切实成就[12](P124),为类案检索提供了平台渠道与丰富素材。
(四)类案检索机制的创设及演进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开启了法院系统类案检索的探索。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司法案例工作推进会,周强院长强调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探索类案裁判规律,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案例基础[13],表明类案检索机制已完成了顶层设计。至2017年8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创设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类案检索机制。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均应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如2018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2019年8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再次提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列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2019年10月发布《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启动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中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2019年11月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树立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的审判理念。至2020年7月27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发布,有关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和方法、类案识别和比对、检索报告或说明、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分歧解决、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等都得到明确规定,标志着各级法院推行类案检索有了实质性机制保障。
综上路径考察表明,类案强制检索机制是基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司法改革制度,承载着旨在实现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及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的司法改革重担。
二、类案检索机制概念、特征界定及预期进路
上述类案检索的探索、创设与推进的演进路径考察表明,类案检索机制正经历着从点至面、从自主检索到强制检索的推进过程,由此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类案检索机制概念、特征及预期进路。
(一)类案检索机制概念及特征界定
1.类案检索机制的概念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及《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类案检索机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全面检索与在审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裁判,通过比较分析后形成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作为在审案件裁判的参照或参考,从而实现裁判尺度统一与类案类判。该内涵即作为本文所涉类案检索机制的概念界定。
推荐阅读:法律法学论文往哪发表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类案检索机制的路径检视与完善建议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lunwen/zonghelunwen/2021/0717/58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