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中国语境批判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1-03-27浏览:

  内容摘要:德国、日本“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被引入我国刑法学界后,以我国应有的刑法文化视野和人类社会几千年来认定犯罪的应有技术操作要求来看,不但会发现其体系内部本身存在着针对性不强、技术性不高、逻辑性不严密的固有缺陷,而且还会发现在这一理论体系之外存在着我国刑法学面对这一理论已经缺乏甚至丧失了自我审视、自我警觉、自我批判而导致的盲目崇拜、盲目采信、盲目遵从的不正常现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警察的主要任务在于侦破案件,还原事实真相,“三阶层”的理论指导性意义不强,而对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说,评价犯罪、认定犯罪,是在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基础上,强调主客观的高度一致性,所谓的“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位阶关系基本上没有多少实践价值。解构“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提出以犯罪主体资格为基础,以主客观两要件为内容的犯罪构成“新模式”,可以释疑,经得起证伪,对得起质疑,可以实现立法之规格模型,习法之分析工具,司法之操作技术之基本功能。

  关键词:犯罪构成 三阶层 四要件 犯罪主体资格 主客观两要件 共同犯罪

法律论文发表

  一、导言

  对“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中国语境批判,并非是作者一时的心血来潮故作反潮流之为以博他人眼球,而是笔者经过二十多年的跟踪观察、深入研究思考后所作出的认真回应。爱之(三阶层模式)则欲捧杀,恨之(四要件模式)则欲棒杀,从而让中国刑法学形成了过多的理论泡沫,背上了沉重的理论包袱。为了给中国刑法学吹上一缕“清热、消暑、‘减肥’”的冷静之风,以便能够及时“止损”,更为了中国刑法学的自我完善并培养其自信的能力和能使刑事司法更好地进行实践操作,对此必须加以批判。

  当下中国社会依然处在犯罪高发频发的严峻时期,由此受中国几千年严刑峻法、重刑成性的刑文化影响,“路径依赖”的历史惯性使得当下中国以严刑峻罚为内容、以入刑为起点的刑法学依然“一路热闹而来”,刑法学至今依然是一门现实的显学,“它的发展始终刻着时代的烙印”,

  〔1 〕因此更有必要加以认真严肃对待。有犯罪,就有刑事法律对犯罪的规范和制裁;有犯罪,就有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认定和惩罚。以什么样的思维观念来认识犯罪和用什么样的方法手段来认定犯罪,就成了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时时需要关注的大问题和真问题。仔细观察中国刑法学理论界,表面上轰轰烈烈,烈火烹油。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视域具有局限性”,

  〔2 〕不作深层的观念更新,不作制度上的勇于更新,只是在技术上一味盲目引进、模仿、抄袭他人、他国的刑法学,依然不能掩盖自身理论底蕴不足的尴尬和技术方法的笨拙。屈指算来,从民国时期移值引进德国、日本(以下简称德、日)“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以来,一度繁荣发展,但整整一代刑法学者一段时间内就不知道“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为何物,到当下中国刑法理论界再次移植引进这一理论模式已有30多个年头了。从以前中国刑法学没有自己刑法理论体系,以至于接受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后来为了近距离配合政治的需要又驱赶它,转而迎接和全面移植、模仿、抄袭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到当下又准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进行批判,再一次全面仿照德、日“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构建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中国刑法学走过了一程又一程的曲折道路。当有些刑法学者一方面高喊准备运用德、日“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来全面分析解决刑事犯罪的法律规范评价问题;另一方面又坚持前苏联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理论不可或缺,有些只是偷梁换柱地将其转化为“法益理论”,好像不同文字、不同概念之间,可以像水乳一样轻轻地一搅动就立刻交融。

  〔3 〕也有些学者对德、日“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出于好感,顶礼膜拜,一旦喜欢便不作分析,就是不看其中得失、一昧地进行抄袭、模仿。更有些刑法学者甚至把德、日“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看成可以完全代替其他犯罪构成模式,终结这一问题的历史争议。

  〔4 〕而当大陆法系一旦有人将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三阶层”改换为“不法和有责”的“二阶层”时,又有人立马跟进。

  〔5 〕在不同的理论指引下,我国的刑事立法也在曲折中前行。

  〔6 〕其实,社会科学本不是单纯的方法问题和技术學科,社会科学本不像自然科学特别是数学方程那么精准严密,很多问题也许不会只有一个答案。但说到科学技术即使是社会科学,也首先是科学,然后才是技术。社会科学本身意味着能够“通达罗马”的条条大道即为通衢大道。当前刑法学空前热闹的“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模仿现象不禁让人想到,“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真的至善至美,炉火纯青了?在“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引进之前的所有中国刑事司法实践都是在盲人摸象?现有这种刑法学理论对“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不做深刻的分析研究,只是盲目遵从,要把中国刑法学引领到何处去?对此,我们是否需要冷静下来进行客观的观察和深入的思考。

  二、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概念

  今天处于成文法状态下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基本上仍然属于一种概念法学的样态。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刑法学问题的分析研究时,应当要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刑法学首先是一门严格依法确定其应有内容的概念学科,能否确立起一些基本问题讨论时的“共许前提”和技术运用时的“类数学公约数”,也许这也是一种前提。只有这样,许多问题才能进入彼此的共同视野、才能有讨论的必要、才能碰撞出理论讨论的火花得以检验其中的得失。

  (一)何为阶层?

  德国的卡西尔曾说过,人是符号动物,也是唯一使用语言文字符号的动物。〔7 〕尽管“与概念语言并列的同时还有情感语言,与逻辑的或科学的语言并列的还有诗意想象的语言”,但“语言常常被看成是等同于理性的,甚或就等同于理性的源泉”。〔8 〕在中国的语言环境中,由于汉字的造型结构使然,望文生义,见字起意,指事定名、循名责实、名实相辅都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尽管在人类的各项科学研究中,会有各种特定的语言文字符号系统来表达特定的意思指向,自然科学尤甚。然而,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各种特定的语言文字符号总是与特定的社会生活以及通用的语言文字符号相统一并相适应。然而,不管一个社会中存在怎样复杂多样的利益群体、价值观念和规范现象,在对一个客观性社会现象和人类的行为进行描述时,总是存在一个基本的语言文字符号系统。不然,就不会有特定范围(民族)内的人的社会存在,甚至就不会有人类文明史的发展。如何理解德、日的“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这里首先有一个理解何为“阶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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