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档案法》视域下档案馆治理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1-02-25浏览:

  摘要:新修订《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对我国档案馆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文章在梳理新修订《档案法》中关于档案馆治理新增加、新变化内容的基础上,发现新修订《档案法》不仅明确地提出了档案馆治理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而且也鲜明地体现出档案馆治理的新理念、新方式和新效果。为此,档案馆不仅要与时俱进,不断强化依法治理理念,加快构建以实践问题为导向的档案馆治理内容体系,而且要聚焦加强档案馆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并不断创新治理手段,构建档案馆治理工具体系以加快推进档案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档案法;档案馆治理;档案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档案论文发表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新时期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依法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1]。档案馆治理是完善档案治理体系和提升档案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档案馆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途径。既有研究中,张东华等人对档案馆合作治理进行探讨,分析了合作治理在档案馆治理中的适用性,提出了涵盖社会导向与意识培养、主体厘定与能力提升、多方联动与创新机制以及体系完善与制度保障的档案馆合作治理路径[2]。周耀林等人在分析档案馆安全协同治理机制要素的基础上从安全视角构建了档案馆安全协同治理机制框架并提出了实现策略[3]。周林兴将档案馆文化作为治理手段,分析了档案馆文化治理缺位的原因和档案馆文化治理的价值,提出了档案馆文化服务项目品牌化、文化服务空间公共化、文化服务互动网络化的运行逻辑[4]。

  既有研究成果表明,虽然已有学者关注到档案馆治理,并从档案馆文化、安全、合作治理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但目前学界关于档案馆治理的研究成果仍然较少,对于该主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观点和认识还处于对现实问题思考的浅层感性阶段,现有研究成果尚未取得整体认识并形成知识体系,难以对档案馆治理实践及时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考。新修订《档案法》及时回应了我国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促进档案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5],其中许多内容涉及档案馆治理。那么,新修订《档案法》都对档案馆治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档案馆如何依据新修订《档案法》加快推进治理进程、实现治理能力提升?基于此,笔者拟通过分析新修订《档案法》中档案馆治理的相关内容,探讨新时期档案馆的治理目标、任务、要求以及理念、方式和效果等,并尝试探索新修订《档案法》背景下推动档案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可行路径和有效措施。

  1新修订《档案法》中档案馆治理新增、变化内容梳理

  1.1新增内容梳理

  新修订《档案法》由原来的二十七条变为五十三条,增加了大量内容,其中很多内容涉及档案馆治理,主要包括档案收集、档案保管、档案馆与其他组织开展业务合作、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管理、档案开放、档案开发与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馆制度建设、档案馆监督检查等方面。

  在档案收集方面,新增第十三条明确了具体的归档范围,使档案收集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七条拓宽了档案收集渠道,规定“档案馆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6],这有利于档案来源更加多元化。在档案保管方面,新修订的《档案法》特别强调档案安全问题,第十九条明确提出档案馆等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7],牢牢守住档案安全的底线,切实保障档案安全。在档案馆与外部协作方面,新增条款指出,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合作,并且列举了可以方式与手段,此外还提出了档案馆与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有关要求,以便于市场主体参与到档案事业发展中。在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方面,第二十六条指出,档案馆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相关档案的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并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在加强档案开放方面,第二十八條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情况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第三十条增加“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共同负责”[8],明确了档案开放审核权责。在档案开发利用方面,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要求档案馆要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开展档案研究,为国家机关提供支持和便利,并要积极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弘扬我国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内容,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推动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9]。在制度建设方面,新修订《档案法》新增内容要求档案馆要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等。在档案馆监督检查方面,新增条款不仅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馆监督的职责内容,而且规定档案馆要对本单位的档案安全进行自我监督,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1.2新变化内容梳理

  新修订《档案法》中,许多条款内容与修订前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使相关规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化。如新修订《档案法》第三条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档案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10],进一步理顺了党和政府的领导职责与地位;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与修订前相比,部分语句、词汇发生变化或删减,使文字表述更加准确、通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针对应当归档的材料,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11],机关、团体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12],与原有条款相比,要求更加明确;第十九条规定档案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13],与修订前相比,更加科学化,有利于保障档案安全;第二十七条将档案的封闭期由原来的三十年缩短到了二十五年,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14];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档案馆公布开放档案时,可利用网站或其他方式,并且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等,这表明在未来的档案工作中,档案馆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将以往的“被动”提供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2新修订《档案法》提出档案馆治理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

  通过对档案法新增及变化内容的分析,发现新修订《档案法》开宗明义,明确了新时期档案馆发展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并且从宏观层面上对档案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档案馆治理指明了发展方向。

  2.1明确新目标

  新修订《档案法》第一条明确了档案法修订的目的,也提出了档案馆治理的目标。从微观层面来看,档案馆治理要“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15]。从中观层面来看,档案馆治理要推动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展,促进档案事业的良好发展。从宏观层面来看,要将档案馆治理目标融入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服务于大局,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应有的支撑,发挥其基础保障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2.2确定新任务

  档案馆治理的任务与其治理目标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会随着国家、社会以及档案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现阶段,档案馆治理具有其特定的任务内涵。如提升档案馆治理效能,使档案工作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通过制度、标准、信息技术等手段不断夯实档案馆业务工作基础;深入推进档案利用服务工作,提升档案开放利用水平并增强档案服务能力;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保护工作,推进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具有高素质、专业化能力的人才队伍等。

  2.3提出新要求

  新修订《档案法》对档案馆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总体来看,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档案馆治理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规划,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区域发展中心大局,聚焦主业主责,不断夯实业务基础,加快档案馆治理制度体系建设,提升档案馆治理效能,大力推动档案馆工作和事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如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六条新增“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16];第三十三条增加“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17],都明确提出了档案馆要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党和政府提供参考和支持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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