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商法下船方对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的责任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1-01-11浏览:

  摘要:通过美国相关立法(成文法)和司法(判例法)两个维度,透过美国联邦法院的最新判例,对船方、码头装卸公司(雇主)、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雇员)三者之间在《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赔偿法》第905节(b)款下的关系,“船方”的双重角色

  ,“船方”和“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概念的发展以及船方对于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的责任标准等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船方在美国应对码头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索赔时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处理建议,以维护船方合法权益。

  关键词:《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赔偿法》;人身损害赔偿;疏忽

法商研究

  船舶前往美國港口进行装卸作业,船方经常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应对来自装卸工人和港口工人的索赔。这种困难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船方可能面临的潜在索赔金额巨大,动辄百万美金;第二,美国相关立法颇为复杂,法律制度设计迥异于其他法域;第三,美国相关司法丰富的审判实践所体现出的灵活的“司法能动”性。因此,了解船方在美国海商法下对装卸工人和港口工人的责任范围、标准及归责原则等内容,跟踪其最新的法律观点和发展趋势,有助于船方提前采取防损措施,在当前贸易争端持续的大背景下,对中国的船舶利益相关方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层面:《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赔偿法》对船方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赔偿法》(Longshore and Harbor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简称《赔偿法》),于1927年经由美国国会制定并通过。1972年和1984年,该法又经过了两次大的修正,目前适用的是1984年的《赔偿法》,收录于《美国联邦法典》第33卷,合计52节(条)。该法适用于美国可通航水域(包括与之相连接的突码头、横码头、干船坞、集装箱装卸区、造船台、船排或其他与之相连接的习惯上由雇主用于装船、卸船、修船、拆船或造船的区域)。雇员(指任何从事海上职业的人,包括码头工人或其他从事码头工作的人员,以及包括修船、造船和拆船工人在内的任何港口工人)因工作引起的伤亡事故,雇员本人或其法定受益人均可根据该法向雇主取得法定之赔偿。[1]40

  《赔偿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码头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或其法定受益人在工伤事故后,能够迅速地、直接地从其装卸公司雇主处取得基本的补偿。因此,《赔偿法》下,在装卸工人因工伤事故向其雇主索赔时,立法技术上采用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一种回报机制(quid pro quo),即用赔偿的确定性来换取雇员对其雇主在普通法下工伤索赔的其他救济方式。与之配套的是一套行政加司法的救济措施体制。码头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或其法定受益人在向其雇主提出赔偿要求时,首先需要进行的是行政程序。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由工人向赔偿区的副专员提起申诉,如副专员调解不成,则案件移送劳工部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①

  进行处理。这个阶段属于正式的行政诉讼程序,需作出正式裁决。当事人不服有关裁决可以向劳工部抚恤金复审委员会(Benefits Review Board,BRB)提出复议要求。如对最终的裁决结果仍然不满意,则案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工伤事故发生地所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审理第一审的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二审法院,也即终审法院。《赔偿法》也同时对有关赔偿金的具体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这部分内容在实质上属于社会保险立法的范畴,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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