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秸秆污染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0-12-08浏览:

  摘要:黑龙江秸秆污染问题影响着可持续发展,目前地方层级涉及到秸秆、秸秆焚烧禁烧、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407部,黑龙江省对外发布的地方性法规13部,但因其过于原则、不够细化、分工不明确、权利义务扭曲、主体不明确等因素,未能形成长效机制。要完善通过法律规制途径真正实现环境权保护的路径,必须做到:首先,要强调法的遵守。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全民自愿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的局面。其次,重视法的执行。改变执法手段单一的现状,利用无人机、地面监测卫星、高塔热成像摄像监控等高科技手段代替基层人员的监控,同时促进农民“不敢烧”到“不愿烧”观念的转变。应对跨区域污染问题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协调机构处理该问题。第三,推进法的适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第四,制定良好的法律。尽快出台《黑龙江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关键词:黑龙江;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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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黑龙江秸秆现状

  农作物在其成熟以后,经过收割脱粒处理,剩下的茎、杆部分统称为秸秆。秸秆属于农副产品,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生物质资源,极具综合的利用价值[1]。秸秆资源量(即农作物收割后的秸秆可利用量),其计算方式有多种,本文采用秸秆系数乘以农作物产量的方法得出资源量的具体数值。通过计算,黑龙江自2014年以来,秸秆资源量均超过1.1亿吨,占全国秸秆资源总量的12.7%,占东北三省资源量的50%左右[2]。如此大体量的秸秆资源确实宝贵,但在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处理能力较为低下的今天,已经成为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为此,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推出系列务实举措,并已经取得成效。2020年初举行的第五场“重振雄风再出发·龙江这一年”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李世润表示,2019年秋冬季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取得了历史性突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15%,秸秆还田面积超过1亿亩。

  二、秸秆污染贻害无穷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普遍认同可持续性发展观,纷纷将其纳入到国家的发展战略之中。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要义就在于,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协调一致的,为的是让子孙后代能够享受充分的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3]。而焚烧秸秆带来的污染问题却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相悖。我国常见的处理秸秆的方式有堆积秸秆、焚烧秸秆等。这些不当的处理方式或多或少都会给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其中焚烧秸秆带来的污染最为严重。首先,秸秆的燃烧能够大量产生可吸入烟尘颗粒,含有大量气体污染物,其影响直接导致酸雨、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的出现,给本就糟糕的空气质量“雪上加霜”。而且对口鼻喉眼睛都会产生刺激,引发咳嗽、流泪等症状,对于抵抗力弱的人群来说极易引发呼吸系统的相关疾病。其次,秸秆的焚烧会导致土壤中含氮量、有机质的含有量降低,破坏土壤的结构,进一步降低土壤保水、保肥的能力。在焚烧过程中,因为温度的急剧升高,土壤中微生物的存在机会渺茫,严重阻碍其对腐殖质的分解,影响其疏松土壤、增加肥力的作用。第三,秸秆焚烧时产生的烟尘,严重影响空气的能见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且大风干燥的秋季,是秸秆焚烧的多发时节,焚烧时所燃起的火星极易随风飘到附近,引发火灾。

  三、秸秆污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环境的污染制约着国家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已然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富强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秸秆污染治理的工作不可否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治标不治本的方式很难从根源上将问题彻底解决。虽然焚烧秸秆行为的产生受到多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差异、地理分布不均、产出时间不同、客观生产结构的转变、主观根深蒂固的傳统思维等等,但究其本源,还是法律规制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健全,无法支撑和保障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已经写入宪法的基本国策要求我们,凡事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律规制秸秆污染问题是正确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法律规制具有合法性。虽然秸秆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属于农户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焚烧行为属于处分财产的合法行为,但是《宪法》还强调行为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权利。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在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人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将不再是自由的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拥有这样的权利[4]。所以出于对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禁止焚烧秸秆的法律规制行为具有合法性。

  其次,追求实质正义的必然选择。人类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在千百年间从未停歇。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武器,正义更是法律所追求的至高目标。基于此,运用法律规制秸秆污染的行为,正是通过形式的正义不断追求着实质正义的结果。在法律规制过程中,明确主体、客体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断通过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来完善,最终才能得到实质正义的结果,秸秆烧与不烧、如何烧、如何解决污染、如何综合利用等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

  第三,环境权实现的保障。环境权的实现和保障,为的是创建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享有在平安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的权利,便意味着享有环境权。权利的本质属于特定利益之上法律之力,缺乏法律的规定和保障,权利很难真正实现。因此,无论从国家公共利益的角度还是公民个人环境权实现的角度来说,只有通过法律规制途径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权的保护。

  四、秸秆污染防治法律规制现状及完善

  (一)规制现状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我国中央层级涉及到秸秆、秸秆焚烧禁烧、综合利用的现行有效法律,包括2018年修订的《大气污染法》在内共计6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计40余部。地方层级涉及到秸秆、秸秆焚烧禁烧、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407部,可谓是门类众多、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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