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论纲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0-11-21浏览:

  摘 要 明确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于推进这一法学部门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社会治理法学这一独立学科具有其特定内涵,社会治理法学是以社会治理法律现象的原理、制度、方法等内容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其次,社会治理法学的具体研究内容主要涵盖基础理论、历史发展、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四个层面。最后,探讨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助于我国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建设、构建完善我国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体系、有利于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人才培养以及加快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及现代化。

  关键词 社会治理法学 研究对象 内涵 研究内容 意义

法制与社会

  作者:杨新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已成为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概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样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法治层面更高的要求。因此,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亟待构建和完善。而对于社会治理法本身的研究亦十分重要。从我国目前的法学学科建设来看,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为此,研究、探讨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于推进这一法学部门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治理法学的内涵

  探讨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要明确社会治理法学的概念内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律因社会实践和社会需求在发展中逐步精密化,因调整事务和调整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分工不同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而产生了总结、阐释和研究各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学学科。当代我国的法律部门总体上可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但这种传统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建设发展以及依法治理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中,明确将社会建设从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中剥离出来,社会建设由此形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治领域,党的十九大进而要求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根据党和国家的布署,我国有关社会治理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不断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了以社会治理关系为特定调整对象的社会治理法。社会治理关系是形成于社会治理领域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其于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在处理社会事务、实施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相互形成,区别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以及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相应社会关系。由此,社会治理法可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社会治理法的相对独立,则进而构建产生了社会治理法学这一新兴的法律学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它也是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3],社会治理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就是社会治理法律现象,并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这使它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具有特定的内涵及学科地位。

  社会治理法学是以社会治理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体系,社会治理法律现象则包括了原理、制度和研究方法等丰富的内容。具体而言,原理指的是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原理和原则等,包括了社会治理法的概念、特征、功能、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产生和发展规律等基本问题。制度则指社会治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治理法的体系、结构、文本规范,社会治理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等本体性问题。研究方法指对社会治理法观察、分析的各种方法,而方法论也是社会治理法学自身的研究对象,包括理论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等方法论问题。以上内容构成了社会治理法学最基本的研究对象范围。

  二、社会治理法学的具体研究内容

  依照前文对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概述,我们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

  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揭示了社会治理法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治理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1.社会治理法的概念及特征

  对社会治理法这一新兴的概念进行准确定义,是探究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基础。从目前学者对于社会治理法的相关研究来看,关于社会治理法的定义,学界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有学者从法治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认识社会治理法治化[4]。还有学者从“国家——社会”的互动、沟通以及结合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与理解社会治理法治化[5]。筆者认为,“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6]

  社会治理法这一新兴的法学学科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其鲜明特征,具体可从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认识。从形式的层面上看,首先,社会治理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在体系上由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构成;其次,社会治理法兼具了“软法”与“硬法”两种形态。而在内容上,首先,不同于民法或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社会治理法规范的是社会治理活动,这里的社会治理活动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而非广泛的等同于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等;其次,社会治理法调整的是社会治理关系,而非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再次,社会治理法的内容丰富并具有开放性;最后,社会治理法融合了公法与私法、“软法”与“硬法”的不同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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