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视域下的社会组织协商问题探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0-09-01浏览:

  [摘 要]社会组织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必要一环,在推进政治建设、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在协调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上更是不可替代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社会组织协商提供了主体条件,各类制度化平台的搭建为社会组织协商提供了实现机制。目前妨碍社会组织协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方面,推进社会组织协商需要拓宽协商参与的领域,完善政策和制度设计,提升社会组织协商能力。

  [关键词]协商民主;社会组织;社会治理

县域经济论文发表

  自1991年以来,尤其是2006年以来,协商民主在党中央的倡导推进下逐渐明确了它的性质定位和政治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就此做过多次论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划了协商民主的发展空间和路径,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常规的政治协商之外又提出立法、行政、参政、社会协商,增加了协商的类型和领域,为人们拓展认识和实践的空间提供了起点和可能性。其后,中央又相继出台了具体文件,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就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献策出力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平台。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备受重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迎来了又一个积极的变化,社会组织的性质和定位被放到了新的基点上,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地位作用也得到重新估价,社会组织发展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协商民主为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了新的空间和动力,而协商民主也从社会发展及参与中获添了新的发展动能。

  一、社会组织协商要义的理解

  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协商的基本形式。社会组织协商的参与者是以各类社会群体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基层自治单位等,协商内容是各类社会事务、民生事项,属于社会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领域,主要任务是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满足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社会交往需要,与群众日常生活、社会交往活动更加息息相关。

  (一)社会组织协商的性质

  社会组织协商的性质,可以从政治和社会两个方面看。从政治层面看,社会组织参与政治协商是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需要完善和改革,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是完善和改革协商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扩大政治领域的公众参与面,提高政治民主化水平,需要社会组织参与协商,在协商民主建设方面切实发挥作用。社会组织有参与协商的优势和功能,例如:联系基层群众,代表性强,可以集中反映相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通过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地汇集民意,吸取民智,化解民怨;专门从事特定行业领域的服务工作,专业性强,对专项事务问题的准确认识判定和解决办法方案的设计,对一些政策的制定实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跨越特定群体的差异和狭隘性,在特定领域具有特殊的公共性与整体性,处理特定事务过程中可以协调整合歧义的利益和思想。发挥这些优势,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可以起到支持辅助的作用。

  从社会層面看,社会组织的发展、建设及其社会协商功能是推进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一,社会事务的决策、政策及其施行有很多涉及群众利益,社会事务的决策和运作应当符合群众利益和呼声,需要吸纳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体现决策的群众性,而社团类社会组织作为群众性组织,为决策部门提供了接触群众的桥梁。群众作为社会建设发展和治理的主体之一,也有必要和应该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之中,而社会组织为他们的参与提供了相应的渠道、条件和工具,体现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其二,社会事务决策的科学化,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行业性专业性组织,汇聚了行业内的专家,了解特定领域事务的特点和规律,具有智库性质和专业化科学化优势,可以使决策更合理,避免失误。其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多是直接从事满足群众物质、精神生活需求及社会交往发展需求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经常地直接接触目标人群,提供物有所值的对路的服务产品,是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和日常工作。它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深切的感受和把握,是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基础,为此社会组织也必须付出心力、时间成本。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而言,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方面,社会组织尤有优势,对于决策后的实施执行部门而言是值得依赖或借助的伙伴和助手。[1]

  (二)社会组织协商的类型

  从分类的视角看,社会组织协商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如按参与协商的主体不同划分为内部协商和外部协商,按协商形式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划分为正规化协商与非正规化协商,按协商内容及协商主体的性质划分为政治性协商和社会性协商。重要的是后一种划分。

  政治性协商属于政治参与,讨论政治事务。具体有两种,一是社会组织作为政协体制的成员,纳入政治协商体制内部的协商,在政协会议上参政议政,运用提案表达意见建议;二是社会组织在权力体制外部,参与政治主体发起的协商。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活动的客体,作为协商发起者——权力主体开展协商的联系对象或伙伴,如作为邀请对象参与听证会,征求意见。政治性协商分直接协商和间接协商。直接协商是指社会组织作为协商主体,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争取自己的利益,如政协参加者,媒体信访;间接协商是指社会组织作为特定群体的代表者,给他的组织成员、目标人群、合作伙伴提供一个表达机会,转达他们的意见呼声,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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