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0-08-17浏览:

  摘 要: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有利于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落实依法行政。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权限划分不明、行政裁量权滥用风险等问题。对此,需要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依据、健全综合执法主体权限规定、促进执法裁量的规范化等。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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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意义

  (一)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包括制度规则的公平公正、制度的稳定、制度的有序运行。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生活、推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条件。随着中国社会进入转型发展时期,我们在食品安全、工商执法、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对于政府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就是对原先分散执法的集中和改革,其任务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环境秩序和谐稳定,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此过程中,行政主体还需要不断提高执法专业化水平、理顺执法机制,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保障。

  (二)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我们推进依法行政要在保障执法公平公正的同时保证执法效率,正如有一句谚语所讲“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综合行政执法需要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目的就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要求执法的重心不断下移,建立乡镇综合执法中心,配齐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综合行政执法,既可以避免执法中的推诿扯皮和执法盲区,而且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保证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三)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有助于落实依法行政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设立,而且要求其依法行使权力及承担责任。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宪法和法律针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我们推进机构改革,推进执法机构和人员下沉,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问题。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成为合法的执法主体,才能为依法行政提供基础。实践中,有些基层执法机构存在的执法空白、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就是没有依法行使权力的表现。对此,我们应通过主体和权力的调整,使得执法主体能够严格、全面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另外,随着执法主体权力范围的扩大,其承担的责任也应随之增大,如果出现执法不公平、执法漏洞、暴力执法、执法惰怠等问题,执法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涪陵區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中的问题表象

  目前,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仍然未完成,虽然有的地方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反思。

  (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

  首先,职责范围的依据不足。不管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还是其他法规规定,都缺乏对于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规定。在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主体明确了,执法方式、程序和界限如何规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多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就可能死灰复燃。在近年来的综合行政执法立法探索中,我们发现,由于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着地域差异较大、涉及领域较广、立法经费要求等因素,制定统一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困难;所以,综合行政执法仍然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其次,执法过中的法律解释冲突。表现为:首先,法律解释不规范,表现为哪一级的主体有权作出解释。例如,对于网约车的“合法”问题,北京市通过的《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杭州市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临汾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其次,不同机关解释的冲突问题,如果一个行业同时被多个部门监督管理,就成为了许多领域出现的问题,这也就造成不同机关法律解释相冲突。例如,关于什么是“烟花爆竹”的问题、什么是“药品”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理解。另外,执法人员的法律解释随意化,也造成了执法恣意现象。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

  首先,职权划转的标准模糊。在我国行政体制中,由于行政机关部门之间存在的权责交叉,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这也严重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由于,职权本身等界定比较模糊,一些地方在之职能划转时,将管理职能划转,与其密切相关的职能却保留;有的部门在划转过程中“打折扣”,只将职能的一部分划转出去,严重影响了原来职能的行使效果。

  其次,行政协商与部门匮乏。我国大多数领域采用的仍然是专业执法的模式,各部门按照专业维度、法律规定程序、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或事进行分类执法。这也容易导致长期以来部门之间执法不明、沟通不畅等问题。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拥有足够权力的高位的协调组织,能够在短时间内协调机关之间利益、化解执法纠纷;而其缺位,也将导致纵向的联动机制与横向的协同机制失灵,进而对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产生阻碍。

  (三)行政裁量权滥用风险

  1.执法怠惰。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诸多的机制保障。在执法中,由于涉及到行政权力的选择与裁量,所以要求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执法人员所具有的权力进行明确规定,以规范权力的滥用,避免权力寻租现象发生。同时,由于来自上级问责监督压力的加大,执法人员对上负责的心态和工作形式没有改变;而随着综合执法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的增加,执法人员面临上级的问责压力,有的单位和个人陷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理。缺乏科学的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也导致有的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干多干少一个样”、执法“大锅饭”;有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机制不公平,严重影响了干事者的积极性。

  2.执法恣意。根据“法律+事实=决定”的行政执法模式,羁束性执法模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符合执法的规范性要求;而在自由裁量模式下,行政执法则并不一定符合该要求,反而容易造成执法恣意。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虽然有的地方流程再造、积极推进,但是却缺乏有效的落实程序,导致出现了“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主义倾向,行政权力并未受到影响;虽然有的地方执法权力被整合,但是整合后的行政机关仍然无法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和能力,严重地影响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同时,存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监督评价与考核的自我监督的也不够完善。在此情形下,行政恣意现象显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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