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
摘 要:近年来,吉林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其高新技术创新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不断加强。文章以“吉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宏观视角,分析吉林省专利权地方立法的现状及其实施时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高效的将吉林省专利权地方立法及相关政策开展实施,从而切实的解决吉林省内地方专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增强吉林省地方专利管理和保护意识,把吉林省建设为知识产权强省。
关键词:吉林省;知识产权;专利权;地方立法
引 言
专利权地方立法,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1],地方专利法规不仅是贯彻落实专利及专利权运用和保护的具体体现和保障,也是激励各地科学技术创新、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近年来,吉林省政府、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省内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与发展,采取了一系保护省内专利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专利权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吉林省对专利制度的重视及其发展起步较晚,现专利权地方立法及实施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吉林省专利权地方立法概况
为了深入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工程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工作,吉林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5月制定并发布了《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2](以下称为《办法》),高度体现了上位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也体现了吉林省地方性专利法规制定的合法性来源和动力。该《办法》确定临江市、公主岭市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白城市、延边州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试点市(州),该《办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的作用,为吉林省建设为知识产权强省迈出强有力的步伐。此外还有早期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長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长春市专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吉林省专利条例》。为了打击地方专利侵权行为排查、实现专利假冒零容忍,吉林省科技厅制定了《专利代理管理及行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细则》[3],《细则》的宗旨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专利代理的事后审查,实现专利侵权零容忍及其他促进专利和专利权保护的地方性专利法规和政府规章。
以上提及的吉林省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都极大的提高了吉林省内各地区对专利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立法或立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二、吉林省专利权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权地方立法的落实和执行体系不完善
吉林省内专利权地方立法之间存在重复、不衔接、冲突的现象。吉林省设立专利权地方立法起步晚,其第一部关于专利权地方立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要属2018年1月起施行的《吉林省专利条例》,由于专利权地方立法经验不足,再加之吉林省内地方专利发展不平衡,如长春市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专利有效量、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和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都高于省内其他地市区,而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白山市等相类似地区其专利申请量仅为两位数甚至是个位数,专利权地方立法的具体措施、条文与当地实际情况不衔接,多数抽象性的专利条文无法进行开展、落实;地市级出台的专利管理和保护政策或措施存在与省内其他地区相雷同的象限。与国内专利发展雄厚的省市相比,吉林省内各地市、区县专利执法机构仍然不够健全,执法方式滞后,专业执法人员不足,执法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执法不严或不执法的现象,科技产品创新的专利转化意识不强,与省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对接工作的县乡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欠缺,与其他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在省内某些经济落后或专利执法不严的地区,其侵犯专利、假冒仿冒和销售专利产品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仍然严峻,地方专利保护的落实仍需高度重视,及时建立健全专利权地方立法体系,保障地方专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专利权地方立法标准未细化
专利权地方立法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4],当然,地方专利申请数量与地方经济状况属正比例关系,吉林省内专利申请量逐年增长,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省知识产权局)2019年全年吉林省专利数据报告显示,其专利申请总量为31052件、专利授权总量为15579件,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为14696件[5]。从数据分析可知,吉林省内的专利申请量基数大,但是专利转化能力不足、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缺乏,低质量专利被大量改造申请专利并通过审核。专利实际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或专利根本无长远的市场应用前景。其根本原因是地方专利申请在遵循上位法规定的专利三性原则基础下未针对地方可专利性的差异和能力切实的细化专利申请时该考量的因素。任何知识产权产品都为一定时代经济实力所体现,现阶段高新技术的发展已远超人们的想象,人工智能的进程将改变未来可专利的实质条件。而对于现过渡阶段,可专利性的三个基本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规定及其细化内容应当与时俱进。专利产品无不体现着科技,而科技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那么可专利性的具体规定就必须与时俱进,否则我们将长时间看到专利授权量的增长而有效专利据低不上,从而形成一种虚假现象。
(三)区县专利立法保护不足
吉林省内各地市经济发展各异,各地区专利发展不平衡,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由于缺少技术创新,专利保护战略措施难以开展实施,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植物新品种专利技术研发能力也不足。虽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经济基础薄弱、专利实力与布局落后的区县无法实现市场导向性发展,从而形成了经济雄厚市区专利发展迅速、布局全面而区县地区对上级的专利政策措施难以开展的两极分化。吉林省是农业大省,省内较发达市区对专利权地方立法落实比较到位,而经济欠发达地区且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来源的区县对地方专利实体法难以落实,比如白山市、通化市等其他以农产品生产为主要生产来源的地区以及以相同生产方式的省内其他市州其专利申请量基数都较少,甚至几个市州专利申请量基数总和才相当于长春市专利申请量的总基数。且省内专利权地方立法的保护对象多以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高新技术研发有关,少有专门规章、章节以吉林省内生物农业、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专利实体法保护对象,专利权地方立法总体上呈现出产业领域布局与地域立法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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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吉林省专利权地方立法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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