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0-05-12浏览:次
摘要: 当今社会,倡导诚信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风险社会,各种风险大量出现。在此背景下,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便不能够应对如今的风险,失信惩戒制度也就应运而生。无疑,不难发现,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违约处罚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所必须的,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与此同时,失信惩戒处罚制度的价值只能在一定界限内发挥,而不能被盲目想象和扩大。我们也应当关注失信惩戒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从而促进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的运用中发挥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诚信;失信惩戒;风险;弊端
失信惩戒的含义(词源)及法律属性
含义(词源)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对于失信惩戒制度的理解可能如出一辙,失信惩戒由“失信”与“惩戒”两个词语组成,其含义是指对于人们违反信用的行为,将会受到惩罚。可是人们并没有理解这类概念的本质属性,要理解清楚这一概念,我们就要探究这一概念的历史渊源。失信惩戒制度这一概念来源已久,又称“黑名单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剑桥大学,它是针对当时学校里部分学生不遵守学校纪律,便将这些学生的名单列在一张名单上予以公示,从而让这些学生蒙羞,迫使这些学生能够遵守学校纪律。这一制度起初发源于学校,后来便盛行于社会中,成为了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和工具了。在当今社会,信用危机问题日益严重,构建社会信用建设能有效的解决失信违约问题,但归其本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实是有意解决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力追究或屡禁不止的问题。即:名为提高诚信,实则加强法律实施之意。
法律属性
目前,失信惩戒制度在挽救社会信用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就其失信惩戒制度的法律属性界定而言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本文认为就失信惩戒的法律属性来看,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比较合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给与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措施。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最大的特点便是惩戒性,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当事人的义务。当下社会中,失信惩戒制度实施的方式数不胜数,有:资格限制或剥夺、自由限制、声誉不利、失信记录、提醒告诫等举措。在互联网发达的现代社会中,信用对人们而言无疑是重要的,人类社会早已经突破了熟人社会,可以轻而易举的利用技术手段获得他人的信用状况,从而决定是否与之交往。因此,失信惩戒制度就是一种行政处罚,它会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失信”,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时代背景及现实意义
当前中国社会中,信用缺失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从各种形式的造假到各种类型的违约,从生产流通领域到金融市场及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信用缺失问题就像“猪瘟”一样蔓延开来。①这种危机的出现及蔓延不仅对国民个人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对社会、对整个国家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因而,研究失信惩戒制度就具有了如下方面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性: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失信惩戒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它对于社会市场经济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在社会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失信惩戒制度主要是将违反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失信者名单向全社会予以公示,降低失信者在社会中的信用,从而减少了他们与其他人的合作交流的机会。可见失信惩戒制度能够极大的促进人们诚信意识的提高,要求他们在社会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注重诚信意识,遵守社会市场准入规则。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原始的行政举措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管理的需求。而失信惩戒制度是目前社会中比较新颖的社会管理举措,能够有效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问题。违信处罚制度通过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不断提高社会生活的透明度,有效降低了社会生活交往的风险和成本,促进和减少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摩擦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失信惩戒制度的弊端与缺陷
作为能够让人们“一处失信,处处失信”的失信惩戒制度,其在有效性边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随着实践的发展,也出现了相应的问题,损害了人们的权益和增加了人们的义务。失信惩戒的弊端与缺陷有以下方面:
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足
由于失信惩戒制度多数是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创设的,包括但不局限于《国务院指导意见》,因此,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与依法行政原则不符。在信用危机频发的现代社会中,政府实施的失信惩戒制度的方式不胜枚举,有:限制准入、撤销资格、限制自由、禁止高消费以及实施的对声誉不利的举措,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与方式,因而这些举措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失信者的权益。如果要将失信惩戒制度纳入行政处罚制度中去,发现也是与法不符。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如何解释显然是一个问题。因为能否将失信惩戒制度解释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中去,这是一个问题。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一项有损于社会公民权利的行为,应当由立法者来解释这一问题,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来肆意的适用。
违反人权保障
现实生活中,“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等现象都可以视作失信惩戒的手段方式,但是在失信惩戒过程中,已经把失信做扩大化理解,违法、违约、违纪、违反道德的行为,都将作为失信对待从而加以处置。尤为引人关注的是,有时候行政机关在处置失信行为人时,会将其隐私在互联网上公布,这种手段其实侵犯了人权。因为现代社会中,在商业征信和信用评价领域,信息隐私保护已经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对公司而言,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是数据隐私的关键与核心;而对于个人而言,数据隐私是重要的道德观念,目的是对人类尊严的维护。②这种对人权保障的践踏与破坏行为实际上是违背了宪法的遵旨与要义,不利于法治国家、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完善。
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又指“禁止与事件无关的考虑”,其含义是指在失信惩戒过程中,应当将与失信无关的行为不予考虑,并不能因为行为人一次失信行为,而导致丧失其它机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失信惩戒制度实际上是违背了这一原则与方向。失信惩戒制度导致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失信”,从而剥夺了失信者以后永久的机会与资格。换种角度来讲,实质上是行政机关没有做到合理行政,考虑了无关因素,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
结语
失信惩戒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一方面来讲,它确实有效纠正了社会中出现的信用危机问题,对于行政机关管理社会起到了贡献作用。但是,失信惩戒制度在其设定主体、实施、权利救济方面等的规范存在着严重的不足③,只有通过立法方面的阐释才能解决问题,从而有效的促进社会治理,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沈岿.《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之道》[J].《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
[2] 蓝寿荣.《和谐社会需要完善失信惩戒制度》[J].《管理观察》2008年12月第25期.
[3] 王粟.《行政法视野下失信惩戒制度的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9年第4期.
[4] 史玉琼.《关于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研究》[J].《征信》2018年第9期.
[5] 张晓莹.《行政处罚视域下的失信惩戒规制》[J].《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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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行政法视野下的失信惩戒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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