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0-03-09浏览:次
摘要:在厂商及消费者的双重刺激下,手机摄像头的性能已今非昔比。一颗小小的摄像头,能够随便抓拍各种敏感信息,进犯公民隐私权。而我国现有硬性标准,其讨论基准皆为早年的拍照设备,这使得旧法条已不能很好的满足于今日社会的请求。重新研讨了手机摄像头对公民隐私权的进犯问题,且分离现有体制下的处理方式,进而对高性能摄像头进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之处理提出了倡议,对今后对手机摄像头的标准及立法有很大意义。
关键词:摄像头; 拍照侵权;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56年,是由湖南师范大学主办的社科刊物。发表该校文科各系所以及校外学者的研究成果。
早在多年前呈现便携式拍照设备后,拍照便处在侵权违法的边缘。只因那时设备拍照设备性能程度不高,高像素的设备常常体积庞大而能够让四周人随便发觉,而小型设备拍照才能有限,难以抓拍到足够明晰的图片。故而很少触及进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但到了工业技术快速开展的今天,基于市场商业化的差遣,各种便携式拍照设备的性能突飞猛进。以至某些手机的卖点就是手机摄像头已到达了拍月亮的解析度。今天手机的摄像性能曾经到达了立功的客观请求,偷拍不雅照片、抓拍敏感信息都曾经是亟待处理的侵权问题。
这些问题的呈现预示科技的开展曾经将旧问题转换为了新问题,故而本文会对用手机摄像头停止的这些侵权拍照问题重新停止剖析。
1、手机拍照成为新问题的背景及缘由
1.1 硬件的提升使得侵权拍照成为可能
往常手机行业的竞争早已白热化,而硬件的竞争亦是外部软体竞争的根底与基本。相较于诸如处置器、内存等的提升,摄像头像素因其最容易被购置者辨认而成为手机硬件厂商争相追逐的热点。
这种追逐使得前几年人们认识中仅是手机辅助功用的拍照曾经成了局部手机的主要功用之一。这愈发招致手机摄像头的研发和应用水准越来越高。而随着手机拍照摄像头的性能变高,使得过去照片中路过的路人,其面部形象和个人隐私都能够被拍得一清二楚。更有甚者,只需角度恰当,一些诸如手中的证件号码或正在输入的电子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都能够被拍摄的一清二楚。
就像消费者和厂商希冀的那样,将这种高像素摄像头配合以强大的处置器,手机曾经满足了快速处置照片的才能。抓拍敏感信息亦成了可能。
而明晰度和处置时间缩短,这些亦使得手机拍照进犯个人隐私权同样成了可能。
1.2 普通市民社会成员并不能精确认识到照片分享触及的法律问题
依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我国手机网民范围已达8.47亿,其中大学专科网民占比为10.5%,大学本科及以上的网民数量仅占比为9.7%,换句话说,中国网民中至少有八成所受教育水平为高中及以下。关于这样的群体,我们很难等待其能够对手机拍摄别人这一行为有足够的违法性认识。
各个旅游景点,无论其范围或景色终究如何,总少不了不停拍照的拍照者,局部拍照者将照片留下作为留念,这似乎并不设计广义上的侵权问题;但在社交媒体时期,很多人还会选择将其照片上传诸如朋友圈、QQ空间等社交软件,这种未经别人同意,却随意运用别人信息的行为,便一定触及进犯隐私权。
而多数运用手机拍照的用户又并不能精确明白其手中按下拍照键所降生出的法律问题。“要满足个人自在和有威严地生存和生活的需求,就必需认可对个人私生活机密和私生活安宁的法律维护。”假如没有这种维护,即相关范畴存在法律空白,那么便必然有因侵权而形成的损伤。
1.3 大数据时期呈现很多新的应战
在这样一个时期,网络生活成了大多数现代人口必然的选择。而在网络时期,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则面临更多的应战。
无论是非现金效劳还是社交软件注册,皆触及个人数据的应用。而这些过程中,数据的泄露问题便显得愈加严重。
很多软件的注册与运用需求填入个人身份信息。而随着手机摄像头的滥用而形成的个人信息网上随意便可得到。不法分子便可运用这些泄露来的信息经过这些软件来完成非法的目的。比方运用网上的照片来塑造虚假的身份骗取别人钱财或痛快运用虚假信息来绕过辨认骗取信息所属自己的钱财。
笔者前面亦有提到,之所以强调隐私权。是由于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隐私权因其特殊性,使得很难对其损坏停止举证,那么上述的行为便很难得到赔偿。下面亦会详细对此停止阐述。
2、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该问题的处理渠道
我国现有的立法并不能很好的处理这样的问题。我国目前关于摄像头的标准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2.1 经过准绳性标准
好像黑格尔从法哲学角度讲,“笼统的法便是自在。”法律便是自在的表现。自在需求由法律肯定边境方为真正的区域。法律力图将其手掌包涵整个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故而固然法律存有滞后性等无法逃避的问题,但是法律仍会力图在事发之前便对将来的问题提供处理。这也是大陆法系中“解释”的存在意义。
反映在实践应用中,我国虽没有对手机摄像头对隐私权进犯行为确实切立法,但宪法及《民法通则》中的“准绳性”条款,为法官对详细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定性规范,不至于让案件构成“无法可依”的困顿场面。
2.2 现阶段运用人身权益来对立摄像头的自在运用
我国虽没有足够的明白立法来标准摄像头的应用,但是我国常常会运用民法中的人身权来消极对立摄像头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多处对肖像权、声誉权和姓名权等做出规则。但这种规则其外延含糊,只对实在存在损害的局部停止了处置,却含糊掉了拍照进犯隐私权的中心问题。故而这种处理计划并不能很好的处理今天问题。
当然,“刑法”亦对隐私权有所触及,但其更为注重的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益被严重损害时的救济。与本文之讨论主题不符,这里不做过多剖析。
故而我国目前被侵权人通常其诉因皆为“隐私权得到进犯”,即其所主张的赔偿金规范是“抚平因隐私权所受损害所具有的损失”的本钱。
而关于这种本钱,证明其有无似乎不难,但却很难证明其水平与范围。故而面对以“隐私权收到进犯”的案件,当事人最终能被法官支持的赔偿金常常很少,以至可能仅为“一元钱”这种意味性处分。
同样的,由于这种处分金额过低,即违法本钱过低,故而并不能障碍拍照侵权行为。
2.3 运用诸如《妇女权益维护法》等对个别群体利益停止维护
这亦是我国现有的救济渠道之一,即个别群体经过个别立法来对其所受损害停止救济。
或因女性较男性对身体的隐私更为看重,故而经过《妇女权益维护法》来对其特地维护。而这些特别法,常常对被侵权人的证明规范停止降低,从而便当其对象对别人对其的损害停止通知。
但是这种特别法显然不能应对往常各种不同的侵权状况,比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不能涵盖于成年人,女性相关立法不能适用于男性,关于剩余局部的个体,仍迫切需求订立相关规则停止标准。
3、现有标准曾经大幅滞后于手机摄像头的开展状况
经过上面的剖析曾经能够晓得,现有的立法已缺乏够处理真实存在的问题。
当然,固然理想中曾经开端呈现因手机摄像头而触及的进犯隐私权问题,但因当事人法律认识淡薄或者客观举证过于艰难,使得较少进入到诉讼阶段。进而使得本文所讨论问题没有迫切到需立刻立法的状态。
局部学者以为关于摄像头进犯隐私权的问题,能够视为是对个人数据信息的维护。而这种维护固然现有制度存在缺乏,但是我国已认识到该问题,停止了大量相关立法。即以为现有处理计划至少至今能够为如手机拍照侵权的行为提供足够的救济途径。假如再呈现新问题,那时再停止研讨不为迟。
笔者对这种思绪持相反意见,确实,法律研讨或许永远无法超脱于现有客观环境,永远无法超前于时期。但是并不能因而就放弃对法学的“潜问题”的追找。前文曾经论证,电子拍照设备的性能早已同这些“相关”法律立法之时大为不同。而这种设备的开展所引发法律问题曾经逐步浮入眼前。假如作为法学者不能很好的直面其潜在风险,这种问题必然会形成毁坏。而从人文角度讲,某一种新侵权事情呈现在新闻报纸上面,其对社会整体或许仅是一个“音讯”,而其对事情当事人则确为一种“打击”.或者站在法律经济学角度,这也是一种整个社会总效率的损失。
另外,既然笔者在这里讨论的此问题,即意味着社会中这种问题曾经有发作,只是其范围没有抵达社会性问题的层级,立法机关还没有注重。但依据上述剖析,这种因手机摄像头快速开展而带来的拍照侵权问题趋向只会愈演愈烈,故而其在将来必然会停止立法轨制。而假如那时才开端讨论该问题,关于法学者,或许是一种渎职行为。
上面局部旨在经过剖析,明白现阶段应对摄像头拍摄停止(重新)立法的急切性与必要性,且反驳法律的滞后并不应该成为手机摄像头“恣意妄为”的根据。下面局部,将会对上述问题提供处理思绪。
4、问题的处理途径
关于隐私所触及的问题之规制,这不只是一种法律建构,还是一种伦理建构。隐私的伦理根底远比法律根底呈现得早,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自然权益。从伦理角度,隐私是作为个体的人的一种需求,是一种不受干扰和进犯的行为办法。
关于处理隐私权相关的问题,不能仅运用法哲理来剖析,还要思索相应的伦理问题。关于本文讨论手机摄像头的开展对隐私权的进犯所带来的问题,问题的处理常常比提出问题难得多。但笔者仍将在此局部对文章问题提供拟处理途径。
经过上述剖析,笔者以为关于上面所讨论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寻求处理。
4.1 厂商应负起应有义务--或应用立法硬性标准--手机的拍呼应参加声音
手机摄像头的装置必需有明白的规范,同时,站在维护女性主义者剖析角度,亦应装置特定的声音开关。
例如我国的邻国韩国和日本,韩国已由行政法规来规则手机必需在拍照功用上装置“咔嚓”声响;而日本,虽无明白法律明白标准,但其构成了行业原则,请求手机上必需装置有提示拍照的声响。
又或者,能够运用美国局部州仅禁短枪不由长枪的思绪。在美国局部不由枪的周,其制止公民携带手枪等短枪,而允许公民携带长枪。追其合理性便是长枪因其体积庞大便于识别。笔者考虑这样的合理性思绪能否能够应用到拍照范畴,及因大型单反相机体积较大便于识别,故而对其管控不做限制,而对诸如拍照功用的手机等,因其具有较高荫蔽性,所以应当设定诸如摄像头像素上限、强迫拍照声音等规则。
4.2 减少被侵权人的举证义务规范
同时,笔者仍支持被侵权人能够依法对侵权者提起通知,但这里所强调的是隐私权。不同于其他权益,其他权益所受损害,经常能够依其所受详细损害提起相应诉讼,但是隐私权就好像大多数身份权益一样,因其损失的不肯定及难以取证,从而在其得到法官的认同之间存在极大艰难。
但是站在实证法学的角度,一个被侵权者,很难去证明其终究由于何而感到不舒适。同时,证明这种不舒适与侵权者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亦操作很难。笔者以为,应当对手机摄影这一民事行为中,所触及的侵权行为,停止举证义务倒置。在被拍摄者主张以后,由侵权者证明其没有侵权,而非由被侵权者证明其已被侵权。 当然,这里可能会遇到权益被滥用的问题,为了防止这种状况的发作。故而亦需求将这种举证义务倒置设定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即需求将被手机拍照这一行为分为“行为人以为本人被拍照感到不适”及“向拍照者主张侵权”两个逻辑行为。
从诉讼过程角度讲,即在法院立案检查阶段,需求提早检查,其规范为至少证明存在侵权可能性。即需求被告到达“存在可能性”这一规范。而到达这一规范的举证方式相较于现有规则--侵权损失肯定发作--已然降低许多。
4.3 增加惩罚性赔偿金
站在“法为实主义”考虑问题,其实关于我国的很多社会问题,其呈现并众多并非是由于其没有立法,而是由于违法行为违法本钱过低,违法收益相对较高。
比方我国早些年的盗版问题,其实我国早在参加WTO之时便已对学问产权侵权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则,但由于关于学问产权行为的侵权损失很难举证,故而其赔偿金额相关于真实盈利“九牛一毛”.如我国第一同打击大范围的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胜利刑事案例,“番茄花园”网络盗版案。其最终处分金仅一千余万。而以当时Windows盗版系统的提高度,其对微软公司的损失不能也不可能仅是如此。
所以关于本文所讨论的手机摄像头侵权问题,笔者倡议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加大对这种侵权行为的处分,从而将这种侵权的违法本钱加大,使得人们注重起来该问题。
5、时期背景下问题亟待处理
卢梭有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里阐述过其法学研讨的观念,“人们或许会问我是不是一位国君或立法者,因而才着书阐述政治问题?我答复说:不是;而且,正是由于这两者都不是,所以才要议论政治。假如我是国君或立法者,就不会糜费时间议论应当做些什么事了。该做些什么事,会去做的,否则,就什么话也不说。”
同样的,站在一个法学研讨者角度,谈手机摄像头对公民隐私权的进犯或许会让人质疑。但法学研讨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去考虑前沿的问题,即使此问题或许还没有发作。这种研讨或许不可能消弭法律的滞后性,但至少能够一定水平上减少滞后性所带来的损失。
综上,手机摄像头的开展已对公民隐私权停止了新的应战,立法机关应重新考虑,试图对因高性能摄像头而形成的侵权问题停止标准立法。本文之剖析亦对此有很高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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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手机摄像头侵权拍照问题与处理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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